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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贷款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1-10-06 19:42:23

1. 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分配

离婚时,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上还有剩余贷款,无论哪一方主张要房子,通常情况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至于折价款的金额,法官会先确定该房屋的现价值,然后用房屋现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后,最后乘以百分之五十。房屋的现价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也是准许的;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 房子有贷款,离婚怎么分

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结婚前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在结婚时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产权在结婚后取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在离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两种情形,即使没有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在离婚时都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3. 有房贷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有房贷的房子,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无论双方是如何约定,那么均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1.如果该房产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该房屋由房屋登记一方所有,剩余贷款亦由其独自偿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不动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
2.如果该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现贷款尚未还完,那么法院一般会根据房屋的情况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贷款由其独自偿还,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或者由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温馨提示:另外,如果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对房屋进行处理,双方可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另行提起诉讼。总而言之,有房贷的房子怎么分具体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建议您可以向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有贷款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

有贷款的房子离婚可以协商房子归谁所有,补另外一个人多少钱,从此房贷和所有权都和她没有关系了。

5. 问个关于离婚后还在还房贷的房子怎么分割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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