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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诈骗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30 00:34:36

消费贷款算诈骗罪吗

1、消费贷款,是贷款的形式,与诈骗罪无关。
2、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3、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❷ 2020年河南西平县网贷诈骗案件进度查询被骗30000元,有对方的银行账号,和姓名

你去派出所查啊

❸ 贷款诈骗中用他人之物抵押的案例

男子抵押舅母房产骗取他人借款
男子徐某伙同其母,使用伪造信息,以其舅妈的房产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18万元。被告人徐某与陈某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1月,徐某预谋利用其舅妈韩某某的房产骗取王某某钱款,并事先伪造了照片为陈某某(徐某之母)、身份信息为韩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012年1月22日,徐某与陈某某至本市红桥区某花店内,用韩某某的房屋产权证及虚假的身份证件作抵押,由陈某某冒充韩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骗取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2013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徐某、陈某某归案,其诈骗所得赃款均已被徐某挥霍。经鉴定,徐某在借款时交给王某某的姓名为韩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和户主为韩某某的《居民户口簿》簿册及首页套印的“天津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均系伪造。
构成诈骗罪获刑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且履行完毕。同时,王某某将徐某用作抵押的房屋退还房主韩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均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预谋、为犯罪制造条件,实行诈骗,处置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配合实施诈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

❹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❺ 诈骗贷款案例探讨

1:父母享有房屋的物权,而这种物权受到侵害,当然可以要求孩子偿还,但是不能找银行直接要回房产证;
2:银行有房子作抵押,没有必要举报贷款诈骗,对自己没有好处

❻ 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❼ 贷款是怎样诈骗的案例分析

就是手续费很高,而且是事先不告诉你,等你还款时才发现要多交很多钱,或者是你还完款了但是抵押物取不出来,故意刁难你等

❽ 贷款诈骗案

不算贷款诈骗案,是民间借贷,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要还的,否则房子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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