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苏州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二套房商业贷款利率的“认房又认贷”政策:首付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基准利率为: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
2.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3.受理网点受理;
3.签约;
4.审批;
5.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B. 苏州二套房贷款比例
苏州市买房资格
一个原则:认苏州的房,认全国的贷!!!
非本市户籍→在苏州可买一套
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①外地无房无贷款: 首付30%
②外地有房无贷款记录
③外地有贷款记录:首付50%
③外地有一笔未结清贷款:首付80%
④外地有两笔及以上未还清贷款:全款
本市户籍→在苏州可买3套
从未购置过住房首次购置:首付30%
本地无房但有贷款记录
本地1套房且无贷款记录首付50%
本地1套房且贷款已结清
本地1套房且贷款未结清:首付80%
本地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全款
苏州市公积金贷款
苏州仅少部分楼盘支持公积金贷款
一、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首付比例不低于30%
b.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c. 可贷70万
注:余额之和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a.首付比例不低于50%
b.利率上浮1.1倍(3.575)
c.家庭可贷50万;个人可贷30万
d.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C. 购买二套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房产首付比例: 均价略有跌幅在18000左右,首付30%。
现在首付的情况可以分为:
1.在首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新房并且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缴纳首付可以最低为20%;
2.在二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房产的最低首付为60%;
3.三套房的情况,需要贷款的银行根据房价的情况可以不予与贷款;
4.其他的情况最低首付为30%。
D. 在苏州买二套房,只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是2成吗
肯定不是啊,首套房现在最低首付两成都不好办贷款
E.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贷款利率是多少
央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
2.75%
五年以上
3.25%
若您需要了解当地贷款是否有优惠或者是否上浮,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F. 苏州市户口在苏州购买第二套住宅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首付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公积金贷款是苏州市限购政策的,政策规定苏州市户口可以在苏州购买三套住宅,首房首贷首付比例为百分之三十,购买第二套房如果房贷未还清,首付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如果贷款还清首付比例为百分之五十。第三套则需要全款
G.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是多少
,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主要内容如下:
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住宅类),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确定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