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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的流动性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22 19:57:27

1. 个人消费贷款与经营性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这主要是从贷款后的用途上进行区分的;
1、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用途主要有个人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消费性个人贷款
2、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如果分要区分下其他不同,那么有以下几点:
1、申请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同;
个人消费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到期日时申请人年龄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周岁;
二、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三、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明确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
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个人经营贷款的申请条件:
对象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 自然人股东等。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 经营实体 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三、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不同:
个人消费贷款最高50万,以所购消费品或服务的价格为上限,并提供相应贷款担保;经营性贷款额度较高贷款额度高:如招商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中国工商银行为1000万元;
三、 贷款期限不同:
个人消费贷款最长借款期限可达5年;而个人经营性贷款一般授信的最长可达10年,单笔贷款最长可达5年。

2. 个人消费贷款的定价都有哪些基本原则

个人消费贷款定价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同品种的个人消费贷款采取不同的定价标准,但总体定价策略和定价方法是一致的,但据汇小贷了解,
一般来说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兼顾"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个人消费贷款定价既要覆盖风险、补偿各项成本和预期损失,又要让银行获得必要的收益,所以,这个价格应该是一个兼顾三性的均衡价格,最终实现共赢。
2、以"贷款风险"作为定价核心个人消费贷款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商品的特殊产品,其转让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非所有权,因此,从贷款发放开始银行就面临遭受资金损失的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以信用风险最为重要,因此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度量是确定个人消费贷款定价的核心。
3、以"贷款成本"作为价格下限银行在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的主要收入就是利差收入,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利率定价是其获取收益的唯一来源。商业银行要获取利差收入,首先就要弥补贷款成本支出,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定价应以此为下限,覆盖贷款的费用支出、平均风险和资金成本,保证基本的成本收益均衡,实现银行的经营效益。
4、以"风险差异"作为价格浮动依据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因用途、客户群体、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风险。一方面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不同贷款品种也因产品特点的不同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差异。因此,这就需要这对不同种类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和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所存在的风险差异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空间。

3. 个人消费贷款与经营性贷款的区别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是银行 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用途主要有个人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消费性个人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此类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中小企业贷款,其业务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更高。因此,各银行一般只在经济环境好,市场潜力大,管理水平高,资产质量好,且个人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分支机构中挑选办理个人经营类贷款的经营机构。
若您买车使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可归于经营性贷款。否则,只能归于购车消费。
希望对您有用。

4. 百度钱包里面“有钱花”这个“个人消费贷款”的风控是如何做的

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网络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大品牌值得信赖,有钱花作为纳入国家正规监管的消费信贷服务产品,目前已与央行征信对接,像支付宝旗下的借呗、腾讯旗下的微粒贷,和网络旗下的有钱花一样,同样作为正规的消费信贷服务产品与央行征信建立对接,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
除此之外,网络所沉淀的大量数据,还能够成为央行征信之外的数据补充。数据显示,有钱花作为原金融网络信贷服务品牌,在信用领域,央行征信数据加网络大数据可以将客群的风险区分度提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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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什么个人消费贷款会被拒绝

第一、工作收入不稳定
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是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因为只有工作和收入稳定了,才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才会赢得银行的信任。这也是为什么银行青睐于放款给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国企职员等优质职业人员的原因。
第二、信用状况不好
个人信用记录基本上决定了贷款申请成功与否的关键,不管申请什么类型的贷款,信用记录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是个人信用逾期严重,多次获超过90天以上的,一般不容易申请到贷款。
第三、有太高的负债率
很多人在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时候,可能已经有其他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如果你负债情况非常严重,家庭总负债高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话,一般申请消费贷款就有一定的难度了。考虑到你的还款能力,大多贷款机构会拒绝发放贷款。
第四、没有抵押物和担保
很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并不是纯信用类的贷款产品,而是抵押或者担保类贷款。而且如果想要申请过高的贷款额度,提供抵押和担保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抵押物做抵押,那么贷款机构也会拒绝发放贷款。

6. 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7. 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急!!!!!

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现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8. 个人经营性贷款与个人消费性贷款两者在风险预警调查中的共通点有哪些

其实是一样的,只是个人经营贷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消费贷是所有人都可以去做的

9. 如何防范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银行为资产的增加以及在债务到期时履约的能力,我们说,一家银行具有流动性,一般是指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合理的价格得到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资产的流动性,主要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能力,资产变现能力越强,所付成本越低,则流动性越强;其二是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筹资的能力越强,所付的成本越低,流动性越强。银行的流动性一旦出现不确定性,则会产生流动性风险。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对策:(一)构建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并聘请流动性经理,对流动性进行系统深入的管理。第一,必须随时与银行的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的优先性和明确的目标;第二,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和筹集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第三,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二)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加快金融产品和技术的创新,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培育新的中间业务增长点。现代金融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存贷业务和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而是进一步扩展到金融创新的业务领域中来。当前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是相对过剩,是银行体系运作效率低下的产物,实体经济中的中小企业还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局面。创新的金融工具的发展趋势是转移与分散资产的风险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产品创新可以疏导流动性,拓宽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渠道,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水平。通过一系列的产品与技术创新,开拓完善个人消费信贷、企业贷款等优质信贷市场,同时利用国家实施区域发展的战略的有利商机,培育新的中间业务增长点。(三)拓宽融资渠道。银行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为银行流动性管理创造市场环境。(四)需求预测和分析,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 要搞好对资产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然后在流动性预测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应该借鉴西方商业银行成熟的经验, 采取科学的预测和度量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流动性预警界定监测指标体系, 以便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准确的监测流动性风险, 一旦发现风险达到警戒线就及时发出预警, 从而把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逐步形成新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和流动性安全保障机制。其次, 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高避险能力, 对可能发生的全局或局部流动性风险应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补救, 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五)调整信贷结构,改善资产储备质量。信贷资产是当前资产储备的最主要形式,要改善资产流动性,首先必须从调整信贷结构着手,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贷款周转速度。一是调整客户结构,新增贷款必须保证投向优良客户,严禁向限制和淘汰类客户新增贷款;二是建立信贷退出机制,大力提升一般客户,坚决从限制、淘汰类客户逐步退出。三是调整贷款期限结构,控制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紧紧依托总行票据中心,大力发展票据贴现等流动性强的资产业务。

10. 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表现
(一)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业务现在正承受着更多的潜在风险
近十年我国经济进入上升期,作为国家支柱的房地产业发展发展迅速,带动住房价格上涨。在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个人住房业务都是在重复着这样一种循环:每次我国实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后,消费者持观望态度,房产交易减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之收缩。等调控政策被市场消化后,市场进入稳定期,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进入扩张期。商业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政策风险。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被借款人用作投资的资金来源
相当一部分投资客户看中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还款灵活、利率低的特点,通过提供假交易合同、假收款方资料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套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投资资本市场、楼市,一旦碰上投资失利,楼价下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回收将失去保障。
(三)间接贷款为主的业务模式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商业银行转嫁业务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分工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数银行只负责消费信贷业务的审批环节,其他环节则由中介机构代办。由于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立法存在缺失,无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多方面约束,使房地产中介很容易将业务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有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的参与炒房,扭曲了市场价格;有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逃税,种种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誉、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影响贷款的收回。
(四)虚假交易现象频繁出现
在楼市低迷时,“假按揭”是开发商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常见手段。现在全国楼价上涨,“假按揭”则有双重含义。一种方式是借款人找知情者出面申请贷款,自己每月还款。实质是借款人为了争取低利率贷款或想利用银行资金投资炒房。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借款人联合中介公司或按揭公司一起造假通过虚构购房者的形式,采用欺骗或伪造手段,制造虚假贷款申报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依赖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信贷业务才能良好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抵押变现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行为征信困难,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2.缺乏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我国,民众信用观念匮乏、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缺乏共享。造成银行与消费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发生恶意骗贷和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门槛高”和“手续繁”,消费信贷风险增大。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消费信贷风险根本原因。
3.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1)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
为了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国外都建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如法国住房贷款保险模式,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拥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有的国家还要求消费者对其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办理火灾保险等。而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2)消费信贷证券化发展不够成熟
消费信贷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解决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优化消费信贷资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后,商业银行可以将长期的抵押贷款债权通过包装上市转化为证券,并相应地将证券化后的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达到合理降低银行风险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抵押银行将持有的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这样就把原来由银行独家承担的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二)银行方面原因
1.银行贷款设计不够合理
部分贷款种类自身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贷款风险天然存在。如“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贷前有可能出现假的单位收入证明的风险;以汽车作为抵押品亦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降价速度快,二手车的变现也相对困难。
2.银行操作中存在违规现象
银行为了市场份额与盈利,违规操作是从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控制风险意识差,贷前审核不严格及贷后监管不及时。贷款发放前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贷款发放后,银行监控催收不力造成借款人赖帐或拖欠等行为。
(三)消费者方面原因
消费者方面的原因主观性强且随意。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
1.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
现阶段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恶意骗贷或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明确借款人行为十分必要。
2.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收入的可靠性、职业的稳定性、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和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贷款期内有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可见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波动到不足以偿付应偿付贷款额时,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因此,正确分析消费者偿还能力和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足,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制定合理的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并协助政府和社会完善制度环境等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提高消费信贷质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1、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外部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有效进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是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中惩戒制度的有力保证。而当下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大量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应将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列为亟待立法完善的课题。应尽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规范有关问题的流程、制度,从而引导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2、建立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
担保是为社会化风险转移机制。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消费者以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有形资产为抵押和质押担保债务偿还,如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银行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人的担保是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在消费者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其偿债义务。
3、规范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流程
要规范信贷流程,必须从源头加以控制,层层落实。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491期2013年第0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产品的设计与影响、贷前审批、贷后管理以及清贷管理几个步骤。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从而从流程上有效规避消费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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