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⑵ 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急!!!!!
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现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⑶ 个人消费信贷的防范方法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实际角度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
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
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个人客户群体。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管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管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肃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管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个人消费贷款与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合起来
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预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
⑷ 论述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应如何防范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重点分析各种非系统性风险:(l)来自开发商的风险
①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 款、②多种原因造成楼盘烂尾、虚假广告、③承诺落空造成的风险),
(2)来自项目的风险
①项目存在合法性瑕疵,形成风险、②项目市场前景黯淡造成的银 行风险、③房屋品质恶劣或有缺陷造成银行风险),
(3)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①借 款人能力风险、②借款人恶性违约),
(4)来自抵押物的风险
(5)来自中介合作机构的风险,
(6)来自银行自身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的主要防范措施:
(1)加强贷前调查,严把贷款准入关,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个 人住房贷款风险,
(3)谨慎选择合作中介机构,防范道德风险,
(4)积极利用保险、 担保等方式防范贷款风险。
⑸ 如何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推进速度不快,关键是风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化解汽车贷款的风险呢?专家认为,化解风险的良方就是开办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险。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推进速度不快,关键是风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化解汽车贷款的风险呢?专家认为,化解风险的良方就是开办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险。 所谓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就是以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既是一种信用保险,同时又是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目前,我国开办汽车贷款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价格下调风险;经济不景气的风险和道德行为风险。为减少承保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建章建制,按章办事。保险人应针对这一新的保险品种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以便规范操作。如:对保险金额做出统一规定:根据贷款期限和银行利息的不同档次制定保险费率;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规定赔偿处理的时间;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把好保险审查关。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同的抵押、保证是否符合规定;贷款的对象、贷款者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订立较为严谨的保险合同。
4、实施严格的管理防范措施。
⑹ 如何防范个人信贷风险
如何防范信贷风险次贷危机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启示是,在经济增长阶段忽视风险必将导致经 济减速阶段的风险甚至是危机的爆发。当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时,商业银行的贷 款质量将首当其冲 一要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高度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自 2002年中国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以来,境内商业银行在旺盛的贷款需求 下产生巨大的盈利冲动,同时流动性过剩导致其面临巨大的盈利压力。在盈利冲 动和压力的双重推动下,大多数银行更多地注重盈利而忽视和放松了风险防范, 贷款尤其是个人贷款增长速度居高不下。次贷危机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启示是,在 经济增长阶段忽视风险必将导致经济减速阶段的风险甚至是危机的爆发。从当前 宏观调控态势和运行环境看,中国经济在经历了近6年的快速增长后,未来几年 中国经济高位增长的势头可能放缓。当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时,商业银行的贷款 质量首当其冲。同时,对中国的银行而言,必须认真考虑如何更好地防范全球金 融体系中的风险。我国金融业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的 同时,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不容忽视,必须深化改革,改进风险管理能力,提 高综合竞争力。 二要科学设计信贷产品。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机构 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面对房价不断上涨,忽视住房贷款的第一还款来 源亦即贷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贷款公司和银行为了营销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 产品,将这些贷款证券化,把风险从银行账本上转移到资本市场,风险本身并没 有消失,而是为危机埋下祸根。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审慎经营,科学设计信贷产 品。同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恪守原则与标准,打好风险防范的基础。 三要把握宏观经济走势与具体产品的关系。目前,中国房地产处于上升周期, 房价上涨较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展得非常快。2007年以来,商业性购房 贷款中的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呈逐月加快趋势。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来看,房价 的快速上涨往往会掩盖大量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地产 市场发展中的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银监会对银行一再发出风险提示,要求银行 不能放松借贷标准,严格“三查”,严防假按揭和虚假贷款,并多次就银行房地 产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在房价不断上升的环境下,银监会还提示银行要高 度关注贷款抵押物的价格风险。 四要做好预警,控制规模与风险。近年来,出于战略调整和经营转型需要, 境内商业银行普遍将个人信贷作为收入的主要增长点。在目前资产价格快速攀 升、存在回调压力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个人住房信贷及个人住房抵 押贷款的风险,不能简单地将个人贷款或消费性贷款视为低风险贷款而不加选择 地大力发展。从上海地区银行房地产信贷投放看,个人信贷快速增长强化了银行 信贷长期化的势头,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的隐患加大。因此,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 我国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个人房地产贷款风险,加强信用系统建设,提高风险防 范能力。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范和制止金融机构违规发放不符合条件 的贷款。在当前动荡的金融环境下,金融监管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是金融创新要坚持“谨慎经营”原则。美国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所 谓金融创新中,次贷不仅很快衍生出各种金融产品,还被分配到各种金融机构的 投资产品组合之中。对冲基金及其他高杠杆机构以其财务杠杆工具几十倍、甚至 上百倍地放大与次级债有关的各种交易,这导致衍生产品价值与其真实资产价值 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放大了相关投资和交易风险,使金融活动背离了金融机 构的“谨慎经营”原则。当风险集中爆发时,再追溯原生信贷产品的发行质量, 为时已晚。因此,在产品设计与每一单合约执行过程中,就应按照谨慎经营原则, 合理评估无风险约束下的放贷行为
⑺ 个人消费信贷的加强防范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
是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的需要。 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原则,要想实现这三项原则,必须加强信贷管理。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以贷款能够安全收回为前提,贷款风险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安全,贷款的风险越高,安全性就越低;反之,贷款的风险越低,安全性则越高。所以,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的安全性,就必须加强管理,特别是贷款的风险管理,努力降低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又一重要原则。为使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加强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金按期流回银行,以满足客户及时提取存款和发放必要贷款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中占比一般都在35%以上,我国现阶段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信贷资金的比重虽然不大,但随着此项业务不断发展,占比将会越来越大。如果个人消费信贷资金的流动缓慢,势必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严重时甚至会使银行出现支付危机。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如不加强贷款管理出现风险甚至损失,盈利性就无从谈起,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必将受到影响。
加强消费信贷管理和风险范防
是提高银行竞争能力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即将大量涌入,金融行业将从国内专业银行的分工垄断经营转化为中外银行全面竞争的经营。如果那一家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其竞争就无从谈起。要保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正常周转,就必须减少或消除贷款沉淀,贷款沉淀越少,信贷资金周转就越快,银行赢利就越多。虽说贷款沉淀并不一定表示贷款已发生损失,但却意味着风险,沉淀越多、沉淀的时间越长,贷款的风险就越大。如果贷款进一步转化为坏帐,风险即转变为实际损失。所以,为防止贷款沉淀,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保证信贷资金不遭受损实,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必须加强个个人消费信贷的管理。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商业零售业务从单纯办理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到开办存款、个人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业务的高速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加强管理,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保证商业银行整体业务的发展,必须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只有加强个消费信贷的管理,才能防止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转为实际损实,防范内部经济案件的发生,才能使个人消费信贷这一创新业务健康发展,从而保证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