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您好:
现在公积金是只认房,不认贷款记录的,如果名下无房了,缴存额度够的话,是可以贷款120万的;
但是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1:公积金现在是否继续缴存,并且从现在向后推,满12个月。
2:缴存额度够不够,单人贷120万,按30年计算,需要个人缴存在772元以上。
夫妻的话,需要两个人的缴存额加在一起不低于916元,这样才能贷够120万。
3:国管公积金除了计算方式以外还要参考您的公积金卡内余额以及单位工作年限等来界定您的贷款额度。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您说下您的具体情况,我再帮您计算一下。
⑵ 公积金贷款时如何定义二套房
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方面:
1、首先是看是否曾有过贷款行为,对于以前曾全款买房或者向亲朋好友借钱买房的,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视为第一套住房贷款;对于曾有过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将视为第二套。
2、以家庭为单位,即需要查询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个人征信系统的贷款购房情况,如果其中有人曾有过贷款购房记录的,您申请贷款购房时也将视为第二套。
3、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内。即如果以前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将视为第二套。但是如果以前申请的是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其他商业性个人贷款品种,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将按照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4、包括已结清和未结清贷款在内。即对于曾有过购置住房贷款记录的,无论其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置住房的,都将视为第二套。
⑶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怎么认定
您好,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首付款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⑷ 公积金二套房的定义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
1、只有在所在市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退休、离职的都不可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办理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期间是不能断的哦,但是可以补交);
(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如果是补交后申请贷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前办理公积金复议,就是认定一下补交的部分可以不可以)
3、在办理贷款前,夫妻双方都无已在受理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不应重复享受。)
4、(1)第一套最多贷总房款70%,利率为基准利率,即年利率为4.5%;
(2)第二套最多贷总房款40%,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即年利率为4.95%;
5、(1)办理贷款的房屋竣工日期为5年内的,则最高贷款年限为30年;
(2)办理贷款的房屋竣工日期超过5年的,则最高贷款年限为15年;
(3)同时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男65岁,女60岁)
(以上3点必须同时满足)
6、申请人个人公积金基本账户最多能贷30万,补充公积金帐户最多能贷10万;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话,双方可以叠加,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预审公积金可以贷40万,而配偶可以贷30万,那他们就可以申请70万的公积金贷款。)
7、一般情况下公积金贷款最多不超过账户余额的40倍;
(但是第4、6、7项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三者取低;例如,如果客户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000元,则公积金受理的金额为4000 X 40 = 160000元,即16万元 ; 如果客户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000元,则20000 X 40 = 800000元,个人上限为30万元,则这个客户的公积金受理金额为30万元整。)注意:跟缴纳的公积金多少也是有关的。
注意:
(1)如公积金现在在贷,就不能再受理第二套了;
(2)如果以前夫妻任意一方受理过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了,如希望再贷的,则就要看申请人的家庭(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全部房产相加,人均居住面积是否超过33.9平方,如果超过的,就不能受理了;如果不超过的,那就只能申请正常额度的50%,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40%,两者取低。
你的情况购房不算首套,贷款可以按首套流程走。
⑸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第二套房的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
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
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
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
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
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
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