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揭购车为什么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
银行作为交强险受益人的做法,源于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银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现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购车后,会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车辆购买整车保险。投保此险种,因为车辆已经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为抵押人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以所购车辆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该车辆损毁、灭失,造成价值降低或无价值,借款人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由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赔偿金。车辆损毁、灭失,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无价值,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会积极就保险赔偿金主张权利。银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作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银行对于该赔偿金享有优先权。正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将自己设定为受益人。
⑵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
投保人一般是借款人
被保人一般是银行
⑶ 什么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第一条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第90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向被保险人赔偿实现抵(质)押权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条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
(一)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
(二)投保人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自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
第三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权的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⑷ 网上买车险,为什么特别约定是贷款银行的,第一受益人为什么是银行
这是因为只要是贷款买的车子,保险单上都要写明受益人是银行,这是因为银行怕车主出了什么事情而导致以后无法付清贷款(比如自燃险是按揭车必须购买的险种),那银行钱就收不回来了,就要靠保险公司来赔付,因此第一受益人是银行。
贷款买车人一般会购买消贷保险,以确保在无法履行还贷义务时,银行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在商业车险中约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其实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为了降低彼此风险所采取的双重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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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即便不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银行仍有可能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
车险中约定银行是受益人的目的是抵销到期欠款,因此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享受的优先受偿权,只在特定条件下有效。
如被保险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或已出现违约,银行按约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等。此外,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仅以到期应归还款项的金额为限,且受益人约定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
⑸ 我是按揭贷款买的车但是保险单上没有第一受益人是谁只有被保险人
按揭买车一般会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规定为银行或者金融公司。因为贷款车辆的产权是抵押给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银行或金融公司有权处理该车辆。
保险条款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以及保单变更、转让和注销等事项。保险单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简化形式,还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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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保险单
⑹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赔偿金额=(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抵(质)押权获得的补偿)×(1-免赔率)在上述公式中,贷款利息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贷义务之日起至贷款期间届满之日或保险事故结案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最长不超过一年;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抵(质)押权获得的补偿一项的数额最低为零;免赔率以保险单载明的具体比率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 10 %。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人经由委托保险公司向所贷款汽车方进行担保还款的一种保证,当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时候,经由保证保险来进行余下的偿还工作,这类方式减少了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了贷款人的个人消费生活的同时,又将贷款转向了保险人。
⑺ 贷款车买保险投保人,跟被保人写个人名下。会影响以后过户吗
问题描述不清楚。
你要搞清楚,贷款买车是你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理论上讲,从贷款完毕之后,你已经获得车的部分所有权,随着还款时间的推进,你逐步获得车的所有权。
车子的证件被抵押到银行或者是相关的金融机构,但是这个并不影响你购买保险。
车子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不存在问题,以后过户也没有问题啊。车子过户,保险也可以直接过户或者是等下一年续保的时候再重新投保。
⑻ 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什么性质
(一)学理上的不同观点
1.担保说{15}
概括来说,担保说的理论依据可以归纳为以下八点:
(1)从缔约目的来看,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所开办的一项保证业务而已,正是商业银行渴望拥有实力雄厚之保证人的心态,才使得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有情人终成眷属。{16}
(2)从合同主体来看,保证保险如果在性质上是一种保险,则消费信贷由于没有担保而成为违法行为,而如果将保证保险解释为担保,则投保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地位分别为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起保证合同法律关系。{17}
(3)从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保证保险的性质也是一种担保。这主要是指:第一,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绝对责任,即不管投保人发生了主观履行不能还是客观履行不能,保险公司都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发生了投保人恶意逃债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只能先行向银行支付赔偿金。第二,保单或保函中往往载明,银行在获得赔偿的同时,应将追索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保险人取得了向债务人也就是投保人追偿的权利。这些都不能为保险法理论所解释。{18}
(4)从保险利益角度来看,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此债务的履行对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利,对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不利。可见,投保人(债务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与《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合。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不是保险而是担保。{19}
(5)从保险学原理来看,保证保险的性质也不是保险。因为保险业务是以大数法则为理论基础和计收保费的依据,而保证保险的风险范围使其不可能适用大数定理。{20}
(6)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意大利等国的普遍观点也是保证保险具有担保性质。{21}
(7)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担保业务经历了个人提供担保、专门的担保公司从事担保、银行提供独立担保业务三个不同的阶段,上世纪70年代,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担保业务,此即保证保险之产生。{22}
(8)合法性因素。我国银行法为了保障金融安全,规定除对极少量的信用贷款可不要求担保外,其余的贷款必须有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银行保全债权的手段中,并没有保险这一手段。实践中,银行一般要求不能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申请人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发出承保确认书之后,银行才与借款人(投保人)订立借款合同。这种做法明确了保证保险的担保性质。而如果采保险说,则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