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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子贷款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5-07-02 06:40:40

『壹』 兰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兰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 首付比例

    • 限购区域: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付比例需在50%以上。
    • 非限购区域:兰州市户籍和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在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付比例仍按20%以上的政策执行。
  2. 贷款限制政策范围

    • 兰州公积金中心扩大了贷款限制政策范围,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以及西固区均纳入了贷款限制政策的适用范围。
  3. 房屋套数认定

    •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的认定,以申请人和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如果申请人和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已有贷款记录,则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第二套房。
  4. 特殊情况

    • 未婚、离婚、失去配偶的单身职工,若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则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状况。
    • 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一次或两次结清贷款记录,且兰州市和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名下无房或只有一套房的查询证明,中心将相应实行首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
  5. 其他注意事项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与个人征信报告对住房贷款记录不一致的,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准。
    • 房屋套数的认定和贷款政策的执行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贰』 兰州公积金贷款计算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以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计算: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以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有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20。
一、兰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
兰州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上限为50万元,其中具体规定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二、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两个档位的变化,即5年期以上和5年期以下分别下调0.20个百分点和0.25个百分点。即贷款年限在530年(含30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90%下调至4.7%;年限在1-5年(含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从4.45%下调至4.20%。
三、计算方团友法
1、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陆手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均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处理。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3、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具体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7-12%的范围内确定,超过10%的需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早或嫌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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