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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1-06-06 11:40:27

㈠ 研究生有没有知道国家助学贷款的,怎么办理

国家助学贷款是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分为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和地方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
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监护人同意)。
3、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合作高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
注:具体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㈡ 学生处的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般设立如下八个内设机构,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差别。
(一)综合办公室
1、协助处长做好全处各科室的协调工作;
2、协助处长负责部门目标、计划、总结的起草及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3、负责各科室人员的聘任、培训、考勤和考核工作;
4、负责部门印章管理,各类经费的预算、结算工作;
5、负责部门收、发文管理及文书立卷工作,督办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和各科室工作实施进展;
6、负责各类报表、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7、负责部门资产、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的管理工作;
8、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9、负责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教育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规划、计划、信息和制度建设工作;
2、负责本科新生入学前准备,包括分班、编学号、与相关单位联系;
3、负责新生接待,考核全校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4、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和违纪处理;
5、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学风建设工作;
6、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7、负责制定全校普通本科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包括规划、管理、培训和考核;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文化、素质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9、协助处理普通本科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10、负责“1442工程”学生骨干队伍建设。
(三)学生资助办公室
1、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经济资助的规划、计划、实施和信息工作;
2、负责建立全校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维护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贫困生档案库;
3、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及本科生生源地贷款管理工作;
4、负责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的校内贷款管理工作;
5、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资助类奖、助学金管理工作;
6、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全校性的困难补助的发放和学费减免审批工作;
7、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8、负责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管理工作;
9、负责办理教育储蓄利息减免证明工作。
(四)国防教育管理办公室
1、负责国防教育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人武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人武部、国防教育办公室工作计划;
3、负责和学院、选培办做好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4、负责国防生组织发展工作,做好国防生党总支组织员工作;
5、负责研究制定国防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规定;
6、负责指导国防生团组织、国防生大队的工作;
7、负责国防生党总支的具体业务;
8、配合选培办做好国防生选拔、分配工作;
9、负责制定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国防协会、国旗护卫队的指导工作;
11、负责全校大学生征兵、招飞工作;
12、负责战时兵员潜力调查、民兵整组工作。
(五)大学生心理发展研究中心
1、负责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划、计划和信息工作;
2、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全校心理咨询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3、通过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4、负责组织全校普通本科新生心理测试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问题学生心理跟踪干预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5、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的工作,指导各院系心理咨询站的工作;
6、负责干预学生心理危机;
7、负责协调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8、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心理健康教育杂志《心翼》的编辑制作;
9、负责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
(六)就业指导中心
1、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负责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就业法规性的文件;
2、负责收集就业工作动态,开展就业研究;
3、组织录入所有毕业生生源情况,核对毕业生信息并报教育厅审核;
4、组织、编制当年度毕业生的就业计划、签约管理及派遣;
5、负责开拓就业市场,联系各地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工作;组织校际、校内大型人才交流会;
6、负责日常用人单位接待工作,组织安排校内外中、小型招聘会;
7、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的相关手续,协助进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8、负责就业专刊的收集、整理、制作,负责各种对外宣传文字、图片、图表、音像资料等的收集、制作;
9、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组织工作,写出调研报告;
10、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遗留问题,配合学院做好遗留学生的跟踪服务工作;
(七)招生办公室
1、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改革方案的调研、拟定和实施;
2、编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含艺术类、国防生、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预转本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调整、分送及核对工作;
3、负责自主选拔录取政策的调研、拟定和录取工作;
4、负责制定招生宣传整体方案,提出优化生源的具体措施,并对招生宣传人员进行培训;
5、负责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6、负责制定年度招生工作计划,起草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工作报告、公文及招生总结;
7、负责对招生录取数据的汇总、统计、校核以及生源分布和质量评估工作;
8、负责生源基地建设;
9、负责组织每年的科学文化冬令营活动。
(八)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1、负责学校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工作;
3、负责制定学校学生社区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负责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住宿规划以及住宿安排;
5、负责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批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
6、负责指导学院对学生在社区内的行为表现进行考核;协助学院做好社区内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处理学生在社区内的违章、违纪事件;
7、负责指导各学院学生社区工作以及对各学院的学生社区工作进行考评;
8、负责招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9、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公司与学校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10、负责社区内学生的来访接待工作;
11、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学生社区的安全工作;
12、负责学生借宿的审批和安排工作;
13、负责校本部学生公寓的资产管理工作。

㈢ 大学生助学贷款怎么办理,去哪办,贷款金额是多少,利息,都说一下,谢谢,十万火急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2014年3月28日实行的贷款年基准利率为:一至三年(含)为6.15%;三至五年(含)为6.4%;五年以上为6.55%。以中国石油大学为例:

办理助学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昌平东环路支行。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书》;

(3)父母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户口本首页(指写有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并加盖公安局公章的当页)及所有成员户籍卡的复印件;

(5)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材料准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见当年学校关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借款学生在毕业时,就国家助学贷款事项需要与银行办理的手续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外校展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校展期由学校统一出具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3)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扩展阅读

每年秋季开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本专科生、预科生贷款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贷款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父母不用再担心交不起学费,解除了后顾之忧,学生也能安心学习。

此外,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读期间不用支付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读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㈣ 国家助学贷款怎么申请

1、打开网络浏览器,输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点击搜索。在新的页面中点击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官网。如图。

(4)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扩展阅读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㈤ 助学贷款应该怎么申请,有什么条件

一、大学生助学贷款需要的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账户。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

1、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本人的现实表现等);

2、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

3、提供还贷担保人。

三、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5、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6、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还款方式

⑴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⑵学生毕业后,观看其可活动资金来还贷款;

⑶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⑷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⑸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5)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扩展阅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

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

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助学贷款

㈥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㈦ 国家助学贷款归还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办发[2004]51号、国办发[2004]68号及湘政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二级学院和预科班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或经费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或基本生
活费;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必须学习成绩较好,上学年各门功课无补考、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如实提供以下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贷款的书面报告,并在其中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家庭住址、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复印件,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经办银行开立与身份证号码相链接的活期储蓄账户;

㈧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21日(含2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2004年9月之前办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老办法即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校助学贷款工作接受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导,并接受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更为具体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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