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東要拿我所租的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 房東說需要我到銀行跟他簽署一份租房合同 這正常嗎
一般情況根據個人意願進行簽訂,看清合同條款以確定自身利益不受損。可以簽訂
一、自願協商一致依法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房東將租賃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系房東行使房屋所有權權利的表現,承租人不得干涉。由於用房屋抵押貸款只需要抵押權登記即可,而無需轉移房屋的佔有使用和改變目前的租賃狀況,承租人按合同約定租賃使用房屋是不受影響的。
三、房東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銀行有權對房屋進行變賣或折價來償還借款債務,讓抵押權得到優先實現。
在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租賃合同繼續對新的所有人繼續有效,直至租賃期限屆滿。
同時,在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過程中,房屋承租人還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別人拿我的房屋做抵押貸款.我要承擔什麼責任
房子被他人做抵押貸款,對房主本人沒有影響。
3. 房東把房子抵押貸款,讓我簽一個這樣的承諾書,要簽嗎
如果簽了這個承諾書,以後想買下這套房屋就沒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不簽,就享有優先購買權。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看房屋合同的簽約時間和低壓時間的排序,合法有效的租賃權發生在抵押權之前,此時抵押的設立不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除租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因此對於租賃設定在先的,抵押權的實現並影響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不但享有知情權還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情況,租賃合同簽訂在登記備案的抵押合同之後,此時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前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4. 房主賣房後又將房產證拿去抵押貸款這可咋辦
這里牽扯到怎麼賣的問題,如果是私下協議賣房,那把房產證抵押貸款,最後如果房被沒收了,米最多與賣家要回購買的房款,如果是在房產交易中心過戶了,賣給你,從法律意義上已經屬於你了,那麼原來房東拿房抵押貸款,是無效的,你無需擔心。
5. 買房時不知道房東把房子抵押銀行貸款了怎麼辦
房屋買賣進行過戶登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現在您們的情況是房屋先抵後賣,出賣人有過錯,如果房子被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您們可以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但是我一直不明白,您們的房子都買那麼久了為什麼不過戶?
6. 房東把房子做銀行房屋抵押貸款了,沒說我是租客,說是家人,還讓簽一個合同正常嗎
肯定不正常,你是租客,這跟你沒有直接關系,所以說你沒必要去和他簽任何合同。如果你簽合同,一旦有責任攤,你還得連累你。
7. 我是租戶,房東要用房子抵押貸款,如果貸款出現問題對於我來說有什麼壞處嗎直白說吧,我跟房東有租賃合
如果房子貸款還不上,房屋會被拍賣,或者過給放款人,對你沒什麼好處,壞處可能就不讓你租了 屆時你可以讓房東退錢. 執行的時候會考慮到租房的情況的
8. 租的房子,房東把房子用去抵押貸款了,我們有什麼影響么
租的房子,房東把房子用去抵押貸款,對房客其實是沒有多大影響的。只要還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即便是房東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也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繼續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關於房屋租賃的其他法律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