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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貸款房產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21-05-06 13:29:33

Ⅰ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貸款,怎樣變更到其中一個人名下

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1)夫妻離婚共同貸款房產如何分割擴展閱讀

一種以非正式協議約束的貸款形式。企業基於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和規律性的特點,與銀行訂立非正式協議,約定一個由銀行在指定期限內向企業提供貸款的最高限額,在此期限和貸款額度內,企業可隨時獲得銀行貸款。

企業申請貸款額度時必須向銀行說明貸款前的財務狀況,銀行則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和自身營運要求決定是否授信和執行協議。

備用貸款承諾是以比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約定的貸款形式。企業與銀行簽訂正式的貸款協議,銀行承諾在指定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貸款並要求企業向銀行支付承諾費。

Ⅱ 離婚對於夫妻雙方共同按揭貸款部分如何分割

按照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辦理結婚登記為時間標準的。
那說的房產中的首付部分及婚前還貸部分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
而且這種認定方式僅僅是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標準的,並不考慮是以誰的名義在還貸。
只要銀行存摺上顯示出婚後還貸的部分(只要列印出還每月還款記錄就可以了),就都是認定該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本不用考慮是誰在出資還貸的。
時間就是最好的判定標准,不用考慮其他因素。

Ⅲ 下,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夫妻離婚時就按揭房進行處理時貸款銀行如果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貸款合同,那麼在對銀行的債務上,雙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還貸義務。但因為雙方已經離婚,如果要求雙方在今後長達幾十年的時間里共同承擔還貸義務,現實中不便於執行。要想解決問題,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並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當予以配合,還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但該約定不能對抗銀行,一旦約定的還款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但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Ⅳ 如果夫妻離婚貸款房子怎麼分配

房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未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時有出資行為,則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屬登記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時候一定也要明算賬,不要以為感情好就會一直好,等到感情煙消雲散,勞燕分飛後悔就來不及。婚前雙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後雙方還貸,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且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處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夫妻貸款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傳統的房屋賣買方式受到較大沖擊而日趨縮萎,取而代之的銀行按揭貸款買房成為新的購房趨勢,並日漸盛行。這對現代社會的消費及生活所產生的積極意義與便利是不容抹殺,但有時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並且這一問題出現比率程上升趨勢。但由於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的滯後性導致在婚姻及其相關規定的法條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該條件的法律條文,因此在出現較多的類似這類問題時,有很多的律師的觀點,總結起來主要是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按揭貸款購房中首付款數額或是首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較小,而共同還貸款的比例較大,並且是為夫妻以後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個人所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共同共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這三個觀點當中第三種觀點占絕對主流。 首先,第一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在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此觀點明顯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因此是錯誤的。 第二種觀點,看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也是有問題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國民法理論上「共同共有」分為三類,一類是夫妻共同共有;二類是家庭共同共有;三類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種觀點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現么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是一致的。其具體詳論在下面的第三種觀點的論述當中,在這里不再贅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現的問題,因為「一般共同共有」是與「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並列的一種共有方式,換句話說,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麼在夫妻之間的關繫上,無非只有兩種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個人所有。因此第二種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從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細推敲起來是大有問題的。第三種觀點劃分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點是婚姻成立時的節點。這種分法並沒有錯,但只是沒有考慮到婚姻法與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而導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時的節點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謂的共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如果所有權在沒有轉讓、贈與、放棄、繼承、國家強制變更、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割或改變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不能改變財產所有權形式。也就是說第三種觀點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 本人認為,要想正確解決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產財分割的問題,首先要解決好如下幾個法律關系,第一,夫妻財產關系;第二,買房時,買賣法律關系;第三,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借貸法律關系及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如要正確確認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最主要的是解決第二第三種法律關系。先看買房時法律關系及其履行結果,在買房時買受人與出賣人往往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有些人就認為從合同簽訂或是首付款交付時至到按揭貸款還清時,是房屋所有權形成過程,因此會出現所謂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論斷。其實我們把《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又叫《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開來,一步步剖析就會一目瞭然。首先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受人又與銀行簽訂《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是:買受人向銀行申請首付款以外的餘款的貸款。銀行核實通過後,將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額資金,直接給付給出賣人,並同時辦理房產的抵押手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再看《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在銀行將按揭貸款額給付出賣人時,買受人的義務就履行完畢(即全額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即是買受人所有。在此基礎上,如果買受人是未婚即是個人財產,買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還畢,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就是債務法律關系。那麼如果買受人結婚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在履行當中,那麼就算是婚前債務婚後用共同產財償還的情況,因此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還債的部份,應補償給婚姻另一方。
麻煩採納,謝謝!

Ⅵ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 分為四種情形解決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情況如下
1、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這種情況下,房產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共同還貸並取得房產證的。

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 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的。

此情形下,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 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Ⅶ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如何分割

現在有新婚姻法,如果離婚後,房款部分誰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如房子歸男方所有,那麼他只需還給你們共同還貸時你所償還的一部分即可。如果房子歸你,那麼你需支付男方父母的首付款項,以及夫妻共同還貸時,男方所還的一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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