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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後女方父母貸款的車

發布時間:2021-05-06 12:04:07

1. 領證後借錢買的車(沒有欠條)算共同債務嗎

一、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前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後引發紛爭。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出台,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和完善,扭轉了婚姻存續期間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局面,保護了非舉債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現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邏輯是: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引用網路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

2、老婆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

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並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於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於債務是否屬於日常家事范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於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於引導債權人對於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註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於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四、律師建議

1、對於債權人而言:

當准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簽是最穩妥的方案。

2、對於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盡快搜集證據證明借款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如電話錄音、簡訊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簡訊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3、對於非舉債配偶方來說

對於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則無法避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債務形成後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後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2. 領結婚證後,由女方父母出資買的車,登記的是女方名字,按新婚姻法規定,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朋友,我暈,車量只能登記成一個人或企業,你難道不可以開她的車出去玩嘛!!婚後由女方父母出錢,不屬於共同財產!!

3. 女兒領證後想要一輛車,父母可不可以讓她打個借款協議

女兒領證後想要一輛車,父母可以讓他打個借款協議。無論什麼時候,即使沒有領證也可以讓他打個借款協議。

4. 我是女方,我和對象已經領證後 打算買車 車由我父母全款出資購買作為

這應該也屬於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車子是陪嫁過來的
陪嫁就屬於婚後財產

5. 領證後,女方家人出全款購置汽車作為陪嫁,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請問這種情況下汽車是不是共同財產

如果你們沒有對婚後財產作出約定,屬於。根據婚姻法,婚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除非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那麼你們領證在前,已經婚姻成立,女方陪嫁算作父母贈與,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說明只是贈與女方則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你們可以協議也可以訴請法院裁決,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是一方存在過錯,另一方舉證證明可以多分。

6. 領了結婚證後,女方父母出資買的車,寫在女方名下,這樣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嗎、怎樣才能屬於女方個人的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 領完結婚證 女方父母給女兒買車 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屬於.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女方的.應屬共同.

8. 領結婚證之後,女方父母給女兒買車,但行車證是男方名子,婚後離婚車子怎樣證明

不需要什麼證明,只要男方同意見就可以了,因為車子貶值起來很快的,落地就一半價了,雙方離婚後,男方只要證明一下車子是女方買的就可以了,房子才有深值的空間,這個關系可大了,離婚後的財產就一人一半了。

9. 領證後,貸款買的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屬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0.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屬於個人財產嗎

這位知友,"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出資人子女個人財產,汽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內心本意,應該認定為明確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未明確表示是對夫或妻一方的贈與,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之所以出現上述分歧意見,主要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不能直接適用該規定。該規定是針對不動產作出的司法解釋,是為了實現婚姻法與物權法的對接。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設立採取登記生效主義,而動產物權設立則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由於兩者設立方式的差異,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推定為僅對一方個人的贈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未登記在產權登記簿一方,只有提供證據證明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才可參與對該不動產的分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動產,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該動產僅是對一方個人的贈與,方可阻卻對方參與對該動產的分配。
本案亦不可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是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具體案件中,援引與其性質最相類似的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的適用法律的推理活動。它的前提條件是:待處理案件是無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的案件。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已經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動產權屬作出了規定,就不應再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本案中,婚後甲男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甲男與乙女共同使用,甲男父母未明確贈與的對象,不應根據權屬登記推定受贈人,而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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