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父母首付,婚後用女方公積金貸款但還是父母還貸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丶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父母的名字,那這個房子就不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你父母的財產。
二丶如果房產證上是寫的你一個人的名字,那就屬於你的婚前財產,婚後房產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㈡ 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由父母償還要有什麼證明材料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是由父母償還貸款,那麼可以由兒子和兒媳出一個證明材料,證明房子是由父母償還貸款。
買房貸款。
買房貸款是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貸款買房的流程為:看房前准備—實地看房—排號、挑選房源—認購、交定金—網簽、簽合同、付首付—貸款—收房驗房—交稅—辦房本,下面會具體介紹一下這些流程。
貸款買房的具體流程
①看房前准備看房前,首先要確定自己要買的房產類型,然後根據所購房的類型合理分配資金。
②實地看房了解整個樓盤的具體情況,如購買的是現房,可以直觀地看到房屋的結構、戶型,也可以向置業顧問詢問周邊的配套及規劃建設等相關問題;如果是期房,只能通過看戶型圖來了解房屋的結構等,由於周邊配套還在規劃中,購房者可以查詢周邊的規劃文件。
③排號、挑選房源一些集中開盤的樓盤,開發商會讓購房者進行排號,等到真正開盤那天,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選房。選房時,購房者可以提前制定好備用方案,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來考慮,包括:地段、價格、周邊市政規劃、環境配套、房屋結構和朝向和物業管理。
④認購、交定金選好房子認購前,購房者需要提前准備好購房資質審核的材料,在簽訂認購書後將材料交給開發商工作人員。同時,認購時,還要繳納一部分的定金,定金會有收據(銀聯小票),定金繳納金額不會超過合同表明總房款的20%。
⑤網簽、簽合同、付首付提交購房資質審核後,一般10個工作日就會出具審核結果。如果審核通過,開發商會通知購房者前來簽訂購房合同。(現房:現房買賣合同;期房: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看合同中有無空白條款,補充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是不是對等、違約責任和賠償有沒有寫清楚,交房日期和交房標準是否清晰等等。支付首付款,一般售樓處都會有pos機,刷卡支付的銀聯小票要收好,等著拿開發商開具的首付款發票。一般當天就能拿到。
⑥貸款如果有銀行的工作人員駐扎在售樓處,購房者可將准備好的材料交給銀行。放貸時間與銀行辦理速度、樓房封頂情況有關。以北京為例,期房的話,商貸、市管公積金貸款的放貸時間在封頂之後,國管公積金貸款房貸時間與是否封頂無關。
⑦收房驗房購房者需要等開發商通知收房,注意收房時間。驗房時要仔細核驗房屋的每個細節,也可以找專業人士來驗房。查看「三證兩書一表」,如果開發商拿不出這些證件,可以拒絕收房。
⑧交稅收房後,需要到地稅局辦理交稅業務。一般來說,商品房需要繳納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然後繳納物業費、取暖費、停車位等費用。
⑨辦理房本貸款買房,購房者只需把准備材料交給開發商即可,一般情況下,房本自入住之日起180天(現房)-270天(期房)發放。
貸款買房的注意事項
①個人徵信記錄良好個人徵信非常重要,如果有連續三個月累計六個月的逾期記錄,那麼基本上銀行不會貸款給你。
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要覆蓋個人名下負債的2倍,銀行流水的月份,需要按照具體銀行的要求來出具。
③保存好購房發票貸款買房的發票有首付款發票、貸款發票。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在交稅時需要拿著這兩樣發票去交稅;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存在面積差的情況,開發商一般會重新開一張首付款發票,並且回收之前的發票。如果不小心把首付款發票弄丟了,開發商是不會換發票的,而且還需要購房者去辦理發票丟失的手續,因為發票是沒有辦法補開的。
④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滿足連續足額繳納12個月的公積金,並在申請貸款前仍在繳存中。相比商貸來說,公積金貸款時間相對比較長。
㈢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3)婚前公積金貸款婚後父母還款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認定為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就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無需再有其他書面約定。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方婚前所購個人房屋結婚時尚存在銀行貸款,主貸人的父母在婚後幫助還貸的情況。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財產分割。
㈣ 婚前個人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只有我有公積金還貸,婚後還款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嗎
請看下面《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㈤ 婚前男方公積金買房 婚後男方父母還貸 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嘛
法理上,婚前在房管局備案,購買的房,這是婚前財產。
當然,因為設計到還款問題,官司你還是可以打一打的。因為你也說了,還貸,公積金是你前夫的。另外部分是公婆還的。公積金還貸有據可查。你最多可以打到公積金還款數量的一半。
而這部分還款,還有很大一部分償還的是利息。所以,打官司你能拿到的部分,相對於房子來說,微乎其微。
㈥ 2015新婚姻法 婚後父母出資付首付買房女方個人用公積金還貸,離婚後房子怎麼算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一方,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婚後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婚前公積金貸款婚後父母還款擴展閱讀:
離婚房產分割規定:
(一)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分割: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 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分割: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㈦ 婚前公積金貸款婚後可以另一方公積金還款嗎
另一方可以提取公積金還款的。
還住房貸款提取公積金需要的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單位開具的支取證明信(註明:支取原因、單位公積金賬號、職工公積金賬號、支取金額),身份證、借款合同、房本(原件以及A4紙復印件各1份)。結婚證或戶口簿(提取配偶公積金的需要,提取本人公積金的不需要。原件以及A4紙復印件1份),與貸款相對應的購房合同、發票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以及A4紙復印件各1份)。當月列印貸款余額對賬單一年並加蓋銀行印鑒(支取當月持借款人身份證到放貸銀行列印一年的對賬單,要體現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余額、每月還款額),幾年沒有支取列印幾年的對賬單。
㈧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婚後能不能用另外一方的公積金還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當借款人由未婚變為已婚或再婚後配偶信息發生變化時,其配偶的公積金存款可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在辦理委託扣劃還貸前,借款人及其配偶應持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共同前往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信息變更。如借款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出具同意其配偶辦理信息變更的書面授權委託,待貸款信息變更後再按委託扣劃還貸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㈨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父母出的首付,婚後男方公積金還款的錢男方父母出,結婚後屬於共同共同財產不
該房產的房產證上寫上女方名字與不寫女方名字還是有些差別的,建議加上女方名字。 1、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的情況:若為「共同共有」,該房產你們雙方一人一半,若設定為「按份共有」,則雙方按設定份額擁有相應份額。 2、房產證上未加上女方名字的情況:該房產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該房產分割方式採用協議處理。附上該法條款,你看了就明白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㈩ 一種情況是婚前父母幫忙買房付首付,我個人公積金貸款還款,假如婚後,依然只用女方公積金還款的話,不是
都一樣 ,公積金都為共同財產。但婚前買房,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父母支付的部分為單方財產(視為父母對單方子女的贈與)。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