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和老公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產權證上能寫我們父母的名字嗎
不可以,公積金貸款有規定,房產證名字必須是貸款人本人,若是夫妻雙方都有公積金(必須提供登記證)可以辦理貸款代扣,房產證上的名字就是簽訂購房合同上的名字,只有在登記的情況下才可以是夫妻雙方的名字。辦理帶看的賬戶必須是房產證的名字最多是夫妻兩個人。
② 婚後買房,房產證可以加父母名嗎
產權人同意,並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加名:
1、在房屋未還清住房貸款的情況下,需要銀行同意變更貸款合同。
2、無房貸情況下,需要徵得產權人同意,非夫妻關系需要立定贈與協議,並公證後可以辦理加名。
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權人,共權人添加的時候,可以明確每個人的份額。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同時,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這個證書上可以同時填寫幾個人的名字。
其作用是證明此房屋的產權是為幾個人所共有。如果是夫妻雙方買房,則不需要,因為只要有任一人的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買房的規定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③ 買二手房以夫妻名義貸款房產證上可以加父母名字
如果已經購買,已經辦理了貸款,想加上你的爹媽名字在你們房產證上,
需要你還清貸款,無抵押,之後,辦理完畢你的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才可以辦理加名字手續,
如果是沒有買呢,也沒有辦理貸款。可以有你夫妻倆和你爹媽一起去辦理購房手續,簽署你們四人名義購房合同,就可以,以後辦理房產證,就是你們四位的名字
④ 請問如何自己貸款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只寫父母的名字
可以寫父母的名字。
銀行貸款買房條件:
(1)借款人所需條件
1. 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2)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2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3)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⑤ 婚後以自己名義貸款買房給父母住,父母做首付,妻子不參與還貸,如果以後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必須書面約定婚內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離婚不涉及財產分配。
⑥ 婚後老公貸款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那麼這個房是婚後財產嗎...
分不了房子。
但是如果是以婚後出資作為首付,女方可分得首付的一半。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補充問題中:
別的房子是誰的房子?
⑦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能否有夫妻和父母的名字產權是如何分配的
1、可以有父母的名字
2、沒有標明產權比例就沒有主次之分,三人平均擁有。
3、不想平均分配房屋,需要在房產證上標明每個人所佔的產權比例。
⑧ 婚後貸款買房由父母承擔還款房屋產權
具備以下幾點就不是夫妻共產
1房產證無對對方名字
2首付是父母出的(你給錢給父母,父母那這筆錢給你買房不算(婚前給的錢除外))
3證明月供是父母出的(同上自己給錢給父母,父母再幫你給月供不算)
⑨ 夫妻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加上父母名字或者過戶給父母嗎
需要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明,土地證,
就可以申請過戶住房給父母,或房產證增加父母名字,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