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給兒子貸款買房
買房條件:
1、 購房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和戶口薄等身份證明;
2、外地戶口,以家庭為單位在廣州可購買一套住宅,且必須提供五年內連續三年(36個月)的社保或稅單;
*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在廣州可購買一套住宅,且需要提供一年或以上的在廣州的居住證明和工作證明。
3、 不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外地戶口的購房者只能購買一套;
4、 購房者必須有達到購房款總額三成比例的首付款;
5、 購房者的家庭成員必須在廣州沒有購房記錄;
6、 購房者若是之前在外地買過房,則需按照二套房的規定繳納七成首付款,但若是首套房的貸款已經結清,則仍可按照首套房的規定執行;
7、 購房者必須信用良好,收入穩定,並有一定的還款能力;
8、 相關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㈡ 我弟第一次結婚時父母貸款給他買房結婚用,因為兩老都快退休了不能代款,就以兒子的名義代的款,房產證上
房子在法律上跟你弟媳婦沒關系,不用分給她
至於孩子3歲以下基本判給母親,三歲以上看哪一方有利於孩子成長
㈢ 買房父母出首付兒子結婚後和兒媳婦還貸離婚後怎麼分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房產的認定根據不同情況做了不同的規定,有如下幾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2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第11條,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㈣ 老子為兒子結婚貸款買房,買房錢是向親戚借地,房產證上是兒子的名字,兒子結婚後老子不還以前借親戚買房
應該是父親還。這筆款項是何用途是父親自己的事,與出借人無關,父親是拿這錢來賭博還是買彩票還是旅遊還是干什麼,那是另一碼事,拿來給自己小孩買房也同理。債務是存在於借款人(父親)和出借人(親戚)之間的事。拒不還款出借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借款人去世,則用其遺產來償還,遺產償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由繼承人繼承。 遺產不夠償還的,繼承人不繼承,其餘債務不再償還,不用繼承人償還債務。
從道德角度來講,兒子應該幫助父親還款。
㈤ 父母給兒子買房,婚前父母出資付首付寫兒子名字,貸款部分也全部由父母承擔,如果以後兒子結婚後離婚那該
父母出錢買房子兒子媳婦也沒出錢還錢為什麼要給女方分割
㈥ 父母貸款買房時直接寫的子女的名字,現在子女准備結婚買房子,怎麼才...
如果是父母全額買房,那麼子女是可以通過把房子轉給父母,然後再買的。但是現在樓主的父母是貸款買房,所以銀行信貸中心裡是會有子女的信息的,你們只要買房就算是第二套。
除非像江蘇省那樣有特別政策,公積金如果從來沒用過的話,用公積金貸款也可以算首套房。
希望採納,謝謝!
㈦ 結婚前父母給兒子買房子,因為需要貸款暫時寫的是父母的名字,現在要換成兒子的名字,兒媳有繼承權嗎
這要看換名的原因了,如果婚前就換成了兒子的名字,理所當然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改換兒子的名字,就屬夫妻共同財產了,除非在贈予合同中註明:僅贈予兒子個人所有,如果註明了,離婚時,就沒有兒媳婦事了。
㈧ 兒子婚後父母貸款買房給兒子,由父母還貸,房產證寫兒子名字,請問這套房子屬於兒子夫妻雙方嗎
由父母貸款購買和還貸,且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描述看,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8)父母貸款買房為兒子結婚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㈨ 按揭買房寫一家3口名字 後來兒子結婚了那這個房子怎麼算
買房子都是為了兒子女兒子長大結婚那就把房子給兒子就是反正父母老了房子都是留給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