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結婚證小額貸款,離婚後要不要雙方還
當然了,屬於是夫妻共同債務,要雙方償還,且離婚後雙方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如果離婚時你們簽訂了協議,但是這個協議只在你們兩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舉例說明:協議說明要對方償還貸款. 但是銀行可以要求你們任何一方償還.如果是你償還了,你可以再依據協議要求對方還給你.
Ⅱ 農商銀行夫妻信用貸款,拿結婚證一起簽名,離婚了一人還一半嗎
肯定需要共同承擔。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配。
債務也需要hy共同承擔,只要是該債務用於共同生活。
Ⅲ 夫妻兩個人辦理的貸款,離婚後銀行是追究兩個人還是一個人
其一,如果貸款合同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兩個人都是合同的當事人,兩個人都需要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其二,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平均分割。
Ⅳ 結婚後貸款離婚後貸款誰承擔
婚後貸款是屬於共同欠貸的,需要共同承擔。但如果是由一方貸款,並且有證據證明貸款,沒有用於夫妻二人婚後開銷的話,應該是由個人承擔的。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Ⅳ 我想離婚,可是我老公有30萬的貸款要還。如果離婚貸款是一人一半嗎
夫妻一方隱瞞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不需要。
司法實踐中,認定婚姻關系存續之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標准: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有,則該債務視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由於婚姻案件涉及的債務問題比較復雜,建議您在實際處理問題時選擇向專業律師咨詢後再採取行動,以避免產生對您不利的後果。
夫妻一方隱瞞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上,該筆債務可以當做是個人債務,不需要夫妻倆共同承擔。
Ⅵ 用結婚證貸款雙方的責任怎麼分配如果我們以後離婚貸款未還清貸款是雙方共同承擔嗎
如果離婚協議上沒有特別註明債務問題的話那就是雙方都各持一半,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則按協議書執行。。。。
Ⅶ 夫妻貸款離婚後能一方承擔嗎
按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Ⅷ 兩個人領了結婚證。現在要分手了。領證之前的貸款和領結婚證後的貸款怎麼還
這是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關系。如果婚前就是沒有領證,之前誰買的房子誰貸款,若兩個人共同買的房子共同貸款,屬於共同買房,出資各一半的情況下,各一半。但如果因此分手了,我們說就是離婚了,要麼把房子賣掉了,不貸款,分掉賣掉所有錢;要麼其中一個貸款,一個不貸款,當然房子也不歸他所有了,貸款方一次性付清另一方之前所出的錢就行了。
當然,如果不離婚,只是分手,我們說的分居現象,那還是算婚後財產,每人各付一半貸款。一般情況下,結婚了就是一個口袋了,大家一起賺錢還,沒有必要分清楚誰還。
Ⅸ 銀行貸款離婚後歸夫妻任何一方還可以嗎
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夫妻領結婚證後貸款離婚後是一人一半嗎擴展閱讀: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准,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