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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貸款的個人屬於經濟犯罪么

發布時間:2021-08-16 08:02:17

1. 違法發放貸款未造成損失,罪名成立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第2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沒有造成損失,不構成犯罪。但不排除會被處以其他非刑罰處罰方法。

2. 求問發放貸款沒有造成經濟損失的,算違法發放貸款罪么

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第2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根據您的情況來看,沒有造成損失,不構成犯罪。但不排除會被處以其他非刑罰處罰方法。

3. 政策性銀行 違規發放貸款構成犯罪嗎

違法但還不是犯罪,沒後台就玩完咯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4.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在當前市場經濟浪潮中,資本已成為基本的生產要素,資金作為資本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已經成為公司、企業的命脈,是其賴於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金融機構是提供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渠道,企業對金融機構貸款需求量日益膨脹,所以他們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套取資金,這就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上失去原則,無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違法發放貸款案高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5. 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6. 違法發放貸款罪

個人認為本案中錢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錢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義拿到該貸款後用於個人賭博、還民間借貸高息,應理解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客觀要件: 信用社屬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調整范圍,依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我想錢某不可能去銀行貸款的時候說「我要貸款,貸款用途是賭博還利息」吧?這樣銀行也不可能貸給他,他必然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後將原有貸款150萬元其中的80萬在貸款到期後變更為偽造的房產抵押並將80萬元從該信用社貸出的行為更加明顯。

3、客體要件: 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錢某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親,不可能不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構成4要件都符合,故錢某構成貸款詐騙罪。金額為150萬元。

貸款詐騙的主體不包括單位,因此,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第186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民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關於信貸員冷某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案例分析不出來。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案例中沒有交代錢某是否有償還能力,能償還多少。而且機器設備拍賣不一定就能賣90萬。如果錢某有償還能力並且不能償還部分在50萬以下,那麼冷某就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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