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離婚,雙方貸款怎麼樣能轉到一個人名下
可以轉的,只要雙方簽訂轉入協議,必須經過銀行考察是否有還款能力,在銀行同意後方可將貸款轉入一個人名下。
㈡ 我名下有貸款,離婚了貸款是共同還嗎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夫妻雙方有貸款離婚去名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㈢ 離婚,夫妻房產證上怎麼去名字,有房貸
方法如下:
1、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3、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一 ) 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 二 ) 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 三 ) 房屋翻建的;
( 四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 一 )屬於違章建築的;
( 二 )屬於臨時建築的;
(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夫妻雙方有貸款離婚去名擴展閱讀: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㈣ 夫妻共同按揭房,還在還貸款,離婚後怎麼去掉對方名字
夫妻共同按揭房,還在還貸款,離婚後要去掉對方名字,找個律師跟你去銀行,把銀行貸款改成一個人的,然後要對方跟你到律師那裡簽一份協議,說明原因就可以了。
㈤ 離婚後房貸未還清,主貸方可以徹底去名嗎
若是婚後購置的房產,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前雙方約定房產歸屬。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子,夫妻離婚去名字,銀行會同意嗎
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還貸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若離婚時有協議貸款全部由一方償還的話,這個就需要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之類的文件,拿著這個文件,只要還貸方有能力獨自還貸,銀行會同意,否則銀行不會同意。
另外,還貸方如果不是房屋物主的話,在不還貸或者無力還貸的時候,貸款將由物主承擔。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具體以律師意見為主,謝謝!
㈦ 夫妻雙方有共同貸款 要離婚該怎麼辦
㈧ 夫妻雙方有共同貸款 要離婚該怎麼辦
夫妻共同貸款女方要離婚是需要雙方共同進行償還。
根據婚姻法規定,公民若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無論是誰先提出離婚,婚姻關系存在期間雙方的債務是需要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