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關系內有銀行貸款,離婚後怎麼還
這個貸款是誰簽的字,如果雙方都簽字了,即使離婚了也是一人一半的還,因為現在剛上了政策。婚姻內有一方在對方不知道或不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貸款,法律上屬於貸款人的那個人還款。
1、准備資料。
個人首先准備好向銀行貸款所需的資料:包括借款申請書、客戶的身份證、戶口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戶,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需要出具抵押物的產權證;如果是免擔保貸款的客戶,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記錄。
2、辦理申請。
准備好相關資料後,客戶可以到銀行或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操持貸款申請向銀行交驗相關資料和客戶交納各項費用後,客戶需要與銀行簽定貸款合同,並以此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文件。
3、貨款審查。
如果是購房貸款,首先由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如果合格則由銀行進行最後的貸款審批;如果審查不合格,則銀行將退回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所收取的費用。
4、辦理其它法律手續。
除合同之外,客戶還需辦理一些法律手續。如果是抵押貸款的客戶,客戶需要在銀行進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記和備案,以備將來查詢。
5、銀行放款。
客戶的相關手續料理完畢之後,銀行會根據對借款人的評定,進行借款審批或者報送上級審批。然後,工作人員會告知客戶貸款數量、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相關細節,並簽發貸款指令,將貸款項劃入客戶帳戶。
② 夫妻貸款離婚後怎麼辦
夫妻一方婚前的貸款,符合下列情況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夫妻二人負連帶責任: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夫妻二人對債務的負擔應是均分,一方承擔全部債務之後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其應付的份額。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應當由欠債的一方獨自承擔債務。
③ 夫妻貸款離婚後誰負責
夫妻在婚後的貸款是屬於婚內財產。
即使離婚後,也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這筆債務。
④ 夫妻在銀行辦了貸款離婚後還和她有關系么
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⑤ 夫妻共同簽字貸款,丈夫是主貸人,離婚後妻子應負啥責任
婚內貸款而且夫妻雙方都簽名,即使離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是由連帶償還責任。
⑥ 銀行貸款離婚後歸夫妻任何一方還可以嗎
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夫妻貸款離婚後妻子擴展閱讀: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准,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⑦ 夫妻貸款一起去的,老公的名字,已經離婚了,老婆要承擔貸款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銀行貸款離婚後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債務需要分情況。
如果貸款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貸款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承擔。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