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房時候父母給的首付錢,房產證上是我的名字,貸款也是我自己和妻子在還,後來自己也還清了,請問產權歸屬
1、對首付款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之規定,若無其它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對該房屋首付款部分可以初步認定為系該房屋婚前購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提出單獨支付了首付款的一方需負舉證責任。
因此,該首付款如果你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是父母出資,你父母又明確表示不是贈予給你們的,只是借給你們的,就應該屬於父母的財產,可以在離婚析產前先予以返還給你父母。
2、關於房產的權屬與分割:
該房屋屬於毫無爭議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該房屋的其他份額約定,那麼夫妻共有財產離異須等額均分;因為《婚姻法》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你雖然強調主要是你個人單獨支付了房貸,但因為你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該貸款,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內,你付的或她付的房屋貸款,都是視為你們共同支付。
析產可以作如下安排:
房屋現有市場價值(可作評估,包括裝修的費用也評估在內),減去你父母借給你們的首付款後,夫妻雙方各分50%。如果不想變賣,房屋一般會判決給房產證上載名字的那個人,得到房屋產權的你,應支付該房屋市場價評估減去首付款後除2,以現金方式付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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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婚前一方付房產首付,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離婚後該怎樣分割房產
如果該房屋是婚前一方購買,雖然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貸款,但仍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本案中取得房屋的時間是為取得房產證還是簽訂購房合同,在業內還是有爭議的。一種主張認為婚前取得房屋應當為婚前拿到房產證,依據是物權法的物權登記產生制度;另一種主張認為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時視為「房屋的取得」,理由是買房是一個時期較長的行為,在這期間會產生各種婚姻上的變化,如果生搬法律條文,則對購房人不利,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我個人較傾向第二種主張,因第一種主張無疑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二種確實更有利於當事人的保護。
如果該房屋系婚前雙方共同出錢購買的,在婚前就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婚後亦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照婚姻法的離婚析產原則進行分割。
㈢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歸首付款的一方所有,那如果一方交首付,另一方交貸款,怎麼辦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㈣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以夫妻名義按揭,貸款也是一方父母還,房產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㈤ 房子有按揭,離婚房子析產怎麼做
一、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二、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離婚歸誰,未償還的貸款屬於房屋的產權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房產分割給一方的,還需要去銀行變更貸款人。
㈥ 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貸款給子女買的房子 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房屋權利歸屬應以產權登記為准,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有證據證明權利登記確有錯誤的除外。所以按你說的情況,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