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貸款時用假手續有哪些風險
借款人在慌亂又繼續貸款的時候,往往會找到一些不正規的貸款公司申請貸款。這些貸款公司通常會聲稱自己能為借款人找房子做假的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而在非正常渠道的情況下,借款人也能獲得貸款。那麼,用假的手續辦貸款,會帶來哪些風險呢?
銀行在辦貸款時,只接受用房產作為抵押的抵押貸款,而借款人利用一些旁門左道而獲取到得貸款,風險性往往很大。由於其手續都是假的,而一旦上面對各金融機構的房屋貸款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像利用假手續獲得貸款的客戶資料、交易情況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很容易就被排查出來了。這個時候,如果非正規的擔保機構攜款潛逃,那麼,查處的風險將全部由假按揭的人來擔當。此時,銀行追究的一切違約責任都需要假按揭的人負責,嚴重者,借款人還可能接受相應的刑事責任處罰。
因此提醒各位朋友,在辦理抵押貸款時,一定要准備真實合法的資料,到正規的貸款機構辦理,以且勿忙中生亂,以防給日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 銀行貸款資料作假有什麼後果
如果被查到是提供虛假資料,除了被拒之外,還會影響個人徵信。銀行將依法採取包括資產保全措施在內的相關措施,並經嚴格審慎程序進行認定後,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記錄。
3. 給別人做假資料辦理貸款算違法嗎
給別人做假資料辦理貸款的,屬於共同貸款詐騙行為,是違法的,如果貸款金額較大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4. 貸款資料虛假,被起訴了,有什麼後果
至少是個人信譽沒了。借債還錢天經地義。還不上就會判刑。
或變賣房子。
5. 假資料騙貸是犯罪嗎 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何影響
利用假材料申請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6. 大學生貸款提供的假資料會有什麼後果
要看情況嚴重不
只要放款了,你按時還了,就說明沒什麼事
如果審核不過,發現你造假,信用記錄可能受損
如果放款了,你沒按時還,還被查出做假,就可能構成詐騙
7. 使用虛假材料導致申請銀行小額貸失敗,會有什麼後果
銀行會拒貸,而且你會被列入貸款黑名單,以後再想貸款就麻煩了。
8. 申請銀行貸款時材料造假有哪些後果
一、銀行辦理貸款時會核實貸款人的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包括結婚證、收入證明、無法證明等資料的真假性,使用假資料申請貸款的屬於經濟詐騙行為,是違法的。
二、申請銀行貸款的條件及資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9.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9)申請貸款給假資料有什麼後果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