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有哪些,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包含哪些行为
二、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第二,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第三,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四)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㈡ 银行消费贷款往信用卡里还。还不上属于信用卡诈骗么
这个需要你要先报案到公安局,不要坐等着被起诉了
㈢ 储蓄卡属于信用卡诈骗吗
招商银行发行的储蓄卡,称为“一卡通”(即借记卡,不是信用卡,需先存款后使用,没有透支功能),须以真实姓名开户(实名制),集多币种、多储种于一身,并且具有ATM存取款、POS刷卡消费、转账汇款、网上支付等功能,是一张具有综合理财功能的卡片。
㈣ 信用卡诈骗可以按照贷款诈骗起诉吗区别在哪
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区别。以下是刑事诉讼流程,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㈤ 信用卡还了2年还不起了属于诈骗吗,会不会坐牢
如果属于恶意透支,则涉嫌信用卡诈骗。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信用卡消费贷款属于信用卡诈骗吗扩展阅读:
案例:
男子透支信用卡十多万元 自知还不起选择自首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男子爱上购物,没赚到钱就干脆通过申办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他接连申请了6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罔顾自己财力大肆消费透支了十余万元。面对银行多次催收而自己无法偿还后,他选择了向警方投案自首。
2014年9月2日,男子熊某来到西湖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称自己刷卡透支了十余万元无力还款。民警调查发现,熊某今年1月起申请了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而且通过网上购物、刷卡消费等方式很快刷爆了信用额度,透支本金高达十万余元。
银行工作人员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后,熊某很干脆地表示自己无力偿还。
后来,心想反正还不起钱了,熊某就到西湖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目前,熊某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㈥ 信用卡诈骗与贷款诈骗有何不同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2、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㈦ 信用卡是否属于信用贷款
信用卡分期是属于贷款的一种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的分期利息比较高。国内银行绝大多数都有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分期付款一般根据场合的不同分可分为邮购分期,账单分期,或者是进行商场分期。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
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主要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规定的要求。
(7)信用卡消费贷款属于信用卡诈骗吗扩展阅读:
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的渠道:
1、在贷款年限方面,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年限方面,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期限。
2、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对与少部分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也可以尝试找正规的信贷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但借款人一定要确定贷款公司的正规性,以防上当受骗,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的额度因素:
1、个人工作和收入: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人资质时,会更倾向于有稳定收入的群体。因此借款人如果能提供半年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单,那么对顺利办理信用贷款会有更好的帮助。
2、个人固定资产:拥有个人房产或汽车等固定资产,表明个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及一定的还款能力,一般情况下会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
3、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的重要因素,银行会考量借款人的贷款记录以及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包括还贷是否及时、足额等。
㈧ 信用卡贷款,正常还款两三年了,后来生意失败无力偿,属于信用卡诈骗吗
符合立案标准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㈨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有哪些是否包括储蓄卡之类的
信用卡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 (Credit Card)即狭义上的信用卡,是一种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的付款卡,持卡人不必在发卡行存款,就可以“先购买,后结算交钱”。根据客户的资信以及其它情况,发卡行给每个信用卡账户设定一个“授信限额”,比如1000美元。这意味着,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付账,只要累计不超过1000美元即可。一般发卡行每月向持卡人寄送一次账单,持卡人在收到账单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可选择付清账款,则不需付利息;或者付一部分账款,或只付最低还款额,以后加付利息。由于信用卡不需存款,所以信用卡持卡人不必在发卡行开有银行账户。此种信用卡是目前流通最为广泛的支付卡种,其核心特征是信用销售和循环信贷。● 准贷记卡 (Semi-Credit Card)准贷记卡是我国为了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的消费习惯等因素,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信用卡产业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一种绝无仅有的信用卡品种,此种信用卡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使用时先存款后消费,存款计付利息,在购物消费时可以在发卡银行核定的额度内进行小额透支,但透支金额自透支之日起计息,欠款必须一次还清,没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其基本特点是转帐结算和购物消费。● 借记卡 (Debit Card)相对应贷记卡“后付款”的是借记卡的“现付款”。为获得借记卡,持卡人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量的存款。持卡人用借记卡刷卡付账时,所付款项直接从他们在发卡银行的账户上转到售货或提供服务的商家的银行账户上。因此借记卡的卡内资金实际上来源于持卡人的支票帐户或往来帐户(即活期存款帐户),借记卡的支付款额不能超过存款的数额。 其实,对于持卡人在账面上来说,用借记卡付款的过程和从银行直接提款,然后用现金付账的过程,没有本质的差别,只不过用卡要方便多了。可以说,借记卡只是消费者支付现金或支票的另一种更方便的形式,借记卡也因此被称为支票卡(Check Card)。 所谓的储蓄卡即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包括借记卡的
㈩ 以信用卡发放的消费贷款不还负刑事责任吗
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是范法的
一、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