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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主体

发布时间:2021-08-06 22:42:53

1. 个人消费贷和经营贷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企业经营贷款与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贷款主体与贷款用途不同。从贷款主体来看:企业经营贷款的主体一般为企业的法人、股东或是高级管理者,而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体则较为宽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即可。从贷款用途来看:企业经营贷款一般是企业遇到经营融资困难时,通过抵押房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来购买设备、原材料或是扩建厂房等,需要提供企业相关用途证明材料;而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则是有房人士有个人消费需求时,通过抵押房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消费用途证明,如装修房屋、购车、留学、购买大宗商品。不过也有部分银行的卡贷消费类产品,不需要提供消费用途证明,但是对借款人资质要求较高。

2. 申请贷款的主体有哪些

如以下目前,适合大学生申请的无息贷款主要有助学贷款和创业贷款:1、大学生无息助学贷款除商业助学贷款外,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助学贷款都是享受财政贴息的。借款学生想要申请无息助学贷款,只需满足是大专以上学生,并且家庭条件困难即可申请。申请该贷款时,借款学生需要提供自己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大学录取通知书或者学生证、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当地教育局相关部门申请即可。2、大学生无息创业贷款无息创业贷款,通常是针对刚毕业的大学生,申请学生需要半年以上未就业,并且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有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并且已经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还必须要有经营该项目的启动资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本付息的能力。满足以上要求,借款学生即可申请无息的创业贷款。

3. 贷款法律制度的贷款主体

(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3)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取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地使用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③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央行和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④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例如贷款行或贷款具体经办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钱、财物或免费服务等好处、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报等。
⑤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
(4)借款人的义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各种资料,包括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须经适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单位或本人在所有银行的开户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就涉及贷款的运用和资金的安全情况,积极地配合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②在尚未还清贷款前,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
③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经贷款人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
④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⑤将偿还贷款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当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⑥遇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财产。
(5)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②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⑦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1)贷款人的资格,《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①贷款人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信资料,供判断贷款风险之用;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②贷款人在贷款前和贷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无须在划收款项前与借款人协商和办理其他配合还款的手续。
③当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到或已经受到损失时,可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贷款免受损失,包括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冻结尚未使用的贷款、冻结借款人的账户,直至提出财产保全和返还贷款的民事诉讼。
(3)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①金融机构应当公布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条件的内容和发放贷款的具体条件,并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咨询。
②贷款人应当及时审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明确答复申请人是否同意贷款。贷款人对申请短期贷款的审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中期、长期贷款申请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予以保密,这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但是对有关机构的合法调查则应配合,告以有关情况。
(4)对贷款人的限制:
①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②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以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③发现借款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事实上已经构成或即将构成对贷款人资产安全的侵犯或威胁时,不得发放贷款:不具备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的,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投资项目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借款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借款人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借款人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以及借款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④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⑤金融机构的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了按照央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⑥贷款人不得给借款人垫付资金,在贷款前后都不能以贷款人的自有资金充填贷款资产,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信贷市场的构成主体

信贷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可以划分为信贷资金的供给者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两大类,信贷市场的主要功能就是在上述双方间融通资金。
信贷资金的供给者
1、商业银行
信贷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是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最主要业务。商业银行是信贷市场上最活跃的成分,所占的交易量最大,采用的信贷工具最多,对资金供求与利率的波动影响也最大。目前在我国信贷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这个市场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过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表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另外,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最主要的资金供给者。
2、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以外的城市信用社、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也是信贷市场的重要资金供给者。在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上,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积极的在信贷市场上拓展信贷业务,实现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不能直接进入信贷市场,但是也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其他渠道间接进入信贷市场的情况。
3、企业
企业由于销售收入的集中性会形成企业资金的暂时闲置,它们通过与合适的贷款对象以私下约定的的形式向信贷市场注入资金。在我国私募融资市场上,具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在解决中小企业非主流渠道融资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信贷资金的需求者
信贷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主要是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
1、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出现临时行和季节性的资金需求,同时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经常产生各种长期的资金需求,于是就在信贷市场上通过借款的形式来筹集所需的资金。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信贷市场是它们融资的最主要渠道,但是广大中小企业在这个市场上的融资难度还比较大。
2、个人
个人由于大额消费和不动产投资也经常产生短期和长期的信贷需求,他们也经常到信贷市场中通过借款的形式筹集所需的资金。我国信贷市场上个人业务最主要的一块是住房信贷业务,随着中国国民收入的提高,汽车信贷和信用卡信贷业务也正快速的发展起来。
3、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一样,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也经常会产生短期和长期的融资需求,例如我国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一度曾经是信贷市场的重要资金需求者。
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也是信贷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通常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信贷市场上通过准备金率、贴现率、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信贷市场的规模与结构。目前,我国的信贷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2、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保证金融机构合规运作业务的主管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着监控,防范化解金融业务风险。我国信贷市场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着金融监管职能。

5. 消费类贷款与经营类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消费类贷款与经营类贷款的区别如下:

1,用途区别:
1)消费贷款,一般用于办理购车、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个人或家庭合法消费用途的贷款。
2)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法人、股东或经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向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所需流动周转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所需的贷款,经营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创办新企业或投资新项目。

2,贷款主体区别:
1)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的,主要用于个人消费。
2) 个人经营贷款主要是以企业的名义来进行贷款的,主要用于企业经营。

3,贷款利率不同:
消费贷款的利率会比经营性贷款的利率要低一些,期限都比较宽松。同时在抵押物上,经营性贷款则需要一定的抵押物才能够申请。消费类贷款可以有无抵押物担保的贷款。

6. 贷款的主体是谁事业单位可否贷款

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 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首先,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 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7. 传统消费信贷涉及的主体有哪些

消费的流水居多

8. 贷款没主体是什么意思

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 主体资格是指贷款主体依法享有贷款权利和承担贷款义务的资格。

9. 贷款主体是什么意思

框架结构是指框架到顶,屋盖施工完;
砖混结构是砌到顶,层盖施工完,包括砌完女儿墙。

10.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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