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㈡ 央行等六部门鼓励放宽贷款条件
央行等六部门确实鼓励放宽贷款条件。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扩大信贷规模: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此来扩大信贷规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贷款选择。
提升信贷供给能力:推动个人汽车贷款、消费贷资产证券化,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提升信贷供给能力,满足市场需求。
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在汽车消费方面,合理确定车贷额度、期限及利率,并减免以旧换新提前还款违约金,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加大服务消费支持:对批发零售、文旅、教育等领域,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及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优化家电/家装信贷审批:在商品消费中的家电/家装领域,优化“焕新”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消费者进行家电/家装更新。
支持新型消费融资:对于智慧养老、智能医疗等新型消费领域,支持相关科创企业进行融资,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引导合理定价与风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自主风控并合理定价,鼓励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开发场景化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设立再贷款专项:设立5000亿元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利率低至1.5%,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领域提供低息贷款,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