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如果離婚了怎麼分
夫妻離婚後,很多都是關於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有些時候,還會對財產的定性上或分配上產生了糾紛。有的離婚夫妻為了在離婚的時候爭奪更多的財產,不惜撕破臉皮,對簿公堂。那麼,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後,到底該如何去解決財產糾紛呢?
一、協議離婚後,有哪些財產糾紛?議離婚的財產糾紛一般有以下情況:
1、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㈡ 我結婚之前貸款買的房子,結婚之前後還屬於我個人財產嗎
這就要看你們結婚之後,你的另一半有沒有替你還房貸?如果人家和你一起還房貸的話,那房子也是有人家一份的,也就是說,假如有一天,你們沒有辦法繼續過下去了,那麼人家出了多少錢,你是需要把這部分錢還給她的。
如果再結了婚,以後你是獨自還著房貸,那麼房子依然是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而且是屬於婚前財產,即便是因為因為因為某些原因離婚了,對方也沒有辦法和你分房子
㈢ 沒處對象時候個人買的房子貸款,以後結婚了寫的兩個人的名字,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問題較為復雜,如能提供更進一步的信息,則能為您提供更准確的法律意見。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
㈣ 如果婚前買了期房,有貸款沒有還完,結婚後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是否分割財產,不分割的,獲得產權的一方應該給另外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房子貸款沒還完結婚了另一半有沒有份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㈤ 婚前自己貸款買房,還貸還沒完就結婚了,這個房子怎麼算
婚前貸款買房,若婚後房權證不添加名字的話離婚的話產權歸婚前貸款買房者所有~
㈥ 結婚後夫妻共同買的房子,貸款沒有還完,離婚財產分割全部歸男方所有(包括貸款),
若之前你們是共同貸款即房產證上是雙方共同名字,且辦理貸款時候,也是共同貸款,離婚後仍需要雙方共同還貸。若只有男方一方貸款名字,則女方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共同還款。
㈦ 婚前買的房子付了首付,做了按揭貸款,結婚後還算不算婚前財產呢還是房貸沒還完只要結婚了就屬於共同財
婚前買的房子付了首付,按揭貸款未還完,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註: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㈧ 貸款買房後結婚又離婚 房產所有權的問題
情況是這樣的
1.首先明確這套房子是在結婚前你個人買的,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管結婚之後多長時間,都是屬於個人的.
2.結婚之後的還貸的問題,基本上可以認定是用家庭的財產的,除非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的還貸是用你的個人財產還貸的,否則就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還貸的.
3.如果你離婚,房子是你的,但是你要把你的結婚之後你們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的一半要歸還給你的另一半.
4.如果你現在的房子在你們結婚期間增值了,你還要把你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給對方.
5.3.4.說的都是你們在結婚之後的夫妻財產,所以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的,換句話說,就是你要把你的另一半要分的通過現金(或其他)的方式給對方的.
6.按你寫的基本上能給你回答的就是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