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理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賂償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貸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國際社會怎麼做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精選(十三)
當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發展、金融服務逐步覆蓋「長尾」群體的情況下,「中小微弱」作為普惠金融的重點服務對象,過去長期被排擠在金融領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識相對欠缺,金融經驗不足。
這一群體極易形成認知上和行為上的偏差,導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脅。金融機構可能會利用他們的弱點向其推銷不適合的產品和服務,導致他們面臨的風險被放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國尚待建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行為風險管理不足,監管部門的金融行為監管與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相較而言,國際社會已經在這方面做了較多努力,借鑒國際經驗,補國內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從而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途徑。下文將介紹幾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經驗。
01
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10年7月,奧巴馬總統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核心是設立專門、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負責監管聯邦金融消費者法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和提供。這些規定構成了後危機時代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監管機構
2008年次貸危機後,美國迅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消費者監管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為了在聯邦政府中為消費者保護創造一個單一的責任點,「多德―弗蘭克法案」將以前由七個聯邦機構共享的許多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合並到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02
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2000年英國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8年起,英國政府明顯加大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程度,先後公布了《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強化現有框架》、《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特殊解決機制》等改革方案。
監管機構
英國的《2012年金融服務法》對英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產生了三個獨立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以及由原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審慎監管局(RP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其中FCA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完全由監管的公司提供資金和收取費用,對財政部和議會負責,負責整個金融業的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03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法律體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並將其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性法規,明確了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銀行法》、《存款保險公司法》、《信託和貸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協會法》等法案中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條款。
監管機構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署(FCAC)確保聯邦監管的金融實體遵守消費者保護措施,促進金融教育,提高消費者對其權利和責任的意識。除了FCAC外,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存款保險公司、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FCAC與其他監管者之間建立了相關協調工作機制。
04
世界銀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2012年6月,世界銀行發布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良好經驗》(以下簡稱《良好經驗》)。《良好經驗》中提出了適用於整個金融消費服務領域的39條通用良好經驗建議,其中包括6條有關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議:
法律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清晰的消費者保護規則,而且要做出恰當的制度安排,保證這些規則得以完全、客觀、及時和公正地實施和執行。
特定金融行業的協會(必要時與金融監管當局和消費者協會協商)要為相關金融行業制定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當得到行業內所有金融機構的遵守,並由一個法定機構或者有效力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實施。同時,一些金融機構設計的自願行為准則擴大了這些行為准則內容。這些行為准則都應當得到廣泛宣傳。
審慎監管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置於同一個機構內。但是,無論機構如何設置,在審慎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之間的資源分配必須能夠保證有效地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
所有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實體都必須取得特許執照(或登記),而且他們的市場行為(如涉及零售客戶的營業行為)必須受到合適的監管當局的監管。
司法系統必須確保能夠在所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糾紛方面,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可負擔的、及時的和專業的最終解決途徑。
媒體和消費者協會應積極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
05
普惠金融聯盟(AFI)金融消費者保護指南
2014年,AFI在監管部門如何保護數字金融消費者的指南中重點指出了將數字金融消費者置於風險之下的六個薄弱領域,並提出了解決措施,包括:
關於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問題,要建立信息披露與追索救助法規和標准。
與技術有關的風險,實施最低產品設計標准。
關於代理商行為,出台代理商選擇、培訓和監督標准。提供良好行為激勵,檢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網路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確告知用戶,金融服務商要為其代理商的行為承擔責任。
對於消費者對新型服務和新服務商缺乏經驗問題,要建立充分的運營風險管理系統,確保企業、經營模式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對於客戶數據隱私,出台關於客戶數據所有權、數據保密、收集、分享、糾正和控制機制的法規。
對於第三方和業務外包,需要金融服務商通過電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務時仍要對服務承擔責任,包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投訴和追索救助機制的責任。
從以上典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在積極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管是立法還是監管方式上都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詳細內容參見《普惠金融能力建設――中國普惠金融發展報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
Ⅲ 開發商拒絕購房人使用公積金貸款是否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何用消法維權
若公積金貸款被拒,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如果開發商拒辦公積金貸款,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將責令整改,拒不整改將對其記入信用檔案進行扣分,並公示曝光。
若購房者遇到樓盤拒貸,可直接撥打12329公積金熱線進行投訴,公積金中心還將與其他主管部門展開聯合執法。
Ⅳ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農村金融要改革,要發展,必須首先要考慮為農民搞好服務,堅持以農村客戶為中心,為此,各級農村金融機構,一是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規來約束金融機構自身行為,知道中國的老百姓在想什麼?盼什麼?增加金融業務透明度,不能想怎麼干,就怎麼干。
二是要加大處罰力度。針對金融機構出現的問題,金融主管部門要及時、審慎、嚴肅處理,一時無法解決的,也要向客戶講清楚,不能留有隱患。三是要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路等多種形式,使廣大金融消費者,了解銀行,知曉銀行,理解銀行,熟悉銀行理財產品,並逐步增強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做到自我理財,自擔風險。四是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通過各種政策的實施,努力營造和諧、寬松的金融消費環境,做到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同時保護,不顧此失彼,力爭達到金融管理經營者利益與金融消費者利益趨於一致。同時,要繼續深化農村金融改革,逐步改變「國家信用包打天下」的局面,讓市場成為真正的金融主體。
(一)、必須明確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這項工作,必須明確金融消費者可以享受的權利和相關知識:
金融消費者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非按照法定原則,並經過法定程序,不得查詢、凍結、扣劃金融消費者賬戶和錢款。2、個人信用信息、賬戶信息、身份信息、財產信息、交易信息等,都受法律保護。3、購買金融產品時,享有自主選擇權、機會均等權以及合理付費等公平交易的權利。4、有權知悉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5、有獲取相關金融消費或接受金融服務真實情況權利。6、有投訴、檢舉、控告金融機構侵害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金融消費者在投訴時,應提供如下信息:
1、本人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投訴理由;3、明確投訴處理請求。
(二)、必須明確農村金融機構應承擔的義務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維護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保障金融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有助於提高金融機構自身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是改進金融服務的必然選擇。金融管理部門要統一制定工作規劃,扎實推進,穩步實施。作為農村金融機構,應主動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為三農服務的意識,量化服務細則,如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明確投訴處理時限,並以最快的時間,以電話、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投訴者。
1、農村金融機構在營銷產品時,要充分考慮消費者心理,兼顧消費者利益,以雙贏為手段,以消費者利益為保障,以銀行信譽為核心,以金融業務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為目標,不能見異思遷,隨心所欲。
2、進一步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逐步把金融體系消費者納入整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救助制度,賦予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後追償權和投訴裁量權。
3、進一步細化、量化金融機構的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通過規范指引,防止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
4、要搭建多層次的金融消費者訴訟處理平台,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動機制。
5、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處於我國金融體系宏觀管理和相對中立的地位,應主動承擔起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任,並增設相關維權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處理各種業務糾紛。在法律層面上,要著眼維護金融消費者弱勢訴訟地位,以促進公平合理消費環境的逐步形成,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Ⅳ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買了輛新車,全款,後在4S店代款,銀行貸款打4S店了,老闆
涉嫌詐騙的,就盡快去報警,派出所不立案的,可以去法院起訴。
Ⅶ 央行出手!這些貸款套路涼了
3月最後一天,央行就貸款利率重磅發聲!
中國人民銀行3月31日發布公告稱,為維護貸款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
圖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近幾年,貸款市場亂象頻發,除了數據安全、暴力催收等,利率的標准不一、不透明等也是問題之一。」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表示,對於分期償還類借貸產品利率的計算方式,業內也存在爭議,有的採用是名義利率(APR),有的採用內部收益率(IRR),一般來說,IRR的標准更加嚴格。後續,在利率信息透明的基礎之上,借款人對於利率的關注和對比性會更強,同類產品中,利率高的產品會受到比較大的影響。
蘇筱芮表示,公告標注了IRR方式來計算成本,並給出了一次還本付息、分期償還兩類方案,既能夠統一貸款利率的計算方式,也為機構在後續實踐中提供有效參照。
另外,公告稱,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存款類金融機構、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為貸款業務提供廣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聯網平台等。
業內專家也提醒,為貸款業務提供廣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聯網平台或成監管「窪地」,部分互聯網平台的貸款業務來源十分多樣化,後續是否能夠依規執行仍有待考量。
原題:《央行出手!這些貸款套路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