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有貸款離婚怎麼辦
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㈡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辦
房屋按揭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償還,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割。
兩種情況:
(1)房產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個人財產處理;房屋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如果協商不成,則判給房屋登記方,對於沒有獲得房產的一方,是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名字。房屋算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所以,在婚後,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貸款買的房子,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則屬於夫妻共有,雙方都有權分割。
㈢ 房子有貸款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自由的,沒有其他限制條件。
房子有貸款是夫妻財產問題,不影響離婚。
㈣ 房子有貸款可以離婚嗎
首先,必須明確說明一點,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想離婚的一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或者單方面起訴離婚,這與雙方什麼時間買房沒有任何關系。
其次,就該案例而言,雙方在婚內的購得的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雙方購房時的貸款部分可以按照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有二人共同承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㈤ 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但還有貸款未還清,能辦理離婚嗎
離婚和房子的性質沒有任何關系。
㈥ 房子有貸款離婚怎麼處理
一、按揭房屋過戶前必須付清銀行貸款
根據先關的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
二、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
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應首先弄明白離婚後按揭房過戶具體有哪些方面。具體來說,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
1、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並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
2、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
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但由於轉按揭手續非常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為此,銀行給出兩種建議,其一即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其二是到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後,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一般採納第二種方式的居民較多。
此外,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登記,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過戶:
(1)若離婚協議上明確了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可以憑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身份證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單方辦理歸並手續;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憑協助執行通知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處復印房證存根,才可辦理單方房屋歸並手續。
3、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
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後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㈦ 我想離婚可是房子貸款還沒下來,能離婚嗎
很多時候婚姻和房產總是被綁在一起,這其實無可厚非,房子是大多數家庭最貴重的物品。感情好的時候往往把房子作為給對方的承諾,感情變了的時候圍繞房子產生的糾紛也最多。
新婚姻法的重點:
1、婚前買房屬個人,婚前買房婚後辦證也可以只辦理至個人名下,辦理產權證的時候提供結婚證和購房合同就可以證明是婚前購買的,房產證只能辦理至個人名下;
2、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屬於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需要就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對對方做出財產補償;
3、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使用個人公積金還貸款,就算對方沒有為你還貸,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屬於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婚後你個人的公積金也是屬於夫妻間共同財產的,需要就婚後還貸及增值部分對對方做出財產補償;
4、婚後單方父母贈與的房屋且只寫自己子女的名字就屬於個人房產;
5、婚後單方父母贈與的房屋寫了自己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名字,還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間共同房產,辦理產權證的時候還是要辦理至兩個人的名下,等到出證之後結清貸款並解除抵押後憑經公證的離婚協議就可以辦理離婚分割登記。
如果是購買的期房還沒有辦理產權證就離婚了,那麼必須辦理以下兩個手續:
第一、婚後買房先辦理至夫妻雙方名下(婚後買房辦證之後再離婚的略過這一手續)
第二、結清銀行貸款並解除抵押(一次性付款或已結清相應銀行貸款的略過這一手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離婚時對按揭房屋的權屬有爭議但能協商好的,可按雙方的合意處理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可判決按揭房屋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後,再作處理。
㈧ 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離婚房產析產嗎
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
離婚前的房屋產財產是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房貸還清後,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歸屬權,那可以協商解決,另外一方來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的歸屬權的話,那麼夫妻雙方就要競價,誰的競價搞,那麼房屋的歸屬權就歸誰。
一般來說,房管手續只要一人(協議取得房屋產權的那一方)去辦理即可,無需另一方配合。如果在離婚協議中規定一方要補償另一方資金才能獲得房屋權屬的,在辦理房管手續時需提供資金轉賬證明。
(8)房子有貸款能辦離婚手續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結婚前,男方父親借別人錢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借款。雖然離婚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獲得了2.5萬元的補償金。
張明(化名)與萬紅(化名)都是日照人,兩人於199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由於張明家經濟狀況不好,張明父親就借了萬紅父母一萬元,於當年8月,交全款買了一套27759元的樓房。2002年1月,該樓房進行產權登記,張明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
後張明與萬紅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房屋權屬發生爭議,但是對房屋現價10萬元無異議。張明認為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萬紅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因協商不成,雙方鬧上法院。
東港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明所有,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萬紅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張明父親在張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張明父親。後張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張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張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萬元,後來張明和萬紅共同還款。」辦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萬元,相應地,借款1萬元也應增值到4萬元左右。
「這增值的4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於房子歸男方,應適當地對女方給予補償,因此酌定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法官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也作了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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