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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已經借了消費貸款妻子能否再借

發布時間:2021-08-13 04:31:56

『壹』 夫妻名義在銀行借的貸款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不用還嗎並未作為家庭開支

我本來想說,如果本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話,那麼夫妻不知情的一方且未開銷其貸款費用是可以拒絕償還另一方在外的貸款的,但是你描述的說什麼 「但是簽了字」這個很重要,如果你本人都簽字了,那麼不好意思,你需要承擔,因為你已經是成年人了,簽字即代表已經具備法律效應,而至於內容你說你不知道這個法律是不會認可的,唯一的可能就是建議你去咨詢律師或者自己有證據證明你是被丈夫欺騙簽下的字,否則你必定要承擔共同簽字貸款的債務。

『貳』 妻子有義務幫丈夫還他在銀行借的貸款嗎為何

你好,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民間借貸高額資金,妻子有義務幫還。這在當今法律上沒有什麼異議,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債還,自不待言。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叄』 丈夫在銀行有貸款黑名單,妻子還可以貸款嗎

記錄不好、需要具體數據!基本上商業銀行都是要求倆年無連3累9,個別支行可上調直累12!大體資料是產權、婚姻、雙方詳版徵信、營業執照!少數銀行需要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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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贈予、大房型不降成,訴訟執行解完就可進!當愈可現場還款,還完就放,速度

『肆』 我還完消費貸之後還可以再借嗎

你好,你還完消費貸之後,你當然可以再次申請借款。但是你為什麼還要再次借款呢,畢竟在網路上面借款利息應該都是挺高的,你用過你應該知道。
我不知道你目前為止的身份是學生還是已經出來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如果說你是學生,我認為你沒有去各個平台上面接待需要用錢的地方,你可以跟自己父母說。如果是合理的用錢,比如說買電腦,買學慣用品,或者說是一些正常的生活費用,你的父母是不會說不給你的。
當然,如果說你自己的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父母給不起這些錢,那你也沒必要去借貸啊。你可以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比如說晚上下了晚自習,可以人家做家教。或者說周末的時候呢,你可以去做家教,也可以去麥當勞裡面做兼職工作,每個月也能夠爭取不少的錢,至少自己的生活費應該可以勉強夠用。
如果說作為一個學生,你在網路平台上面借錢還的利息那麼多,你覺得劃算嗎,對得起自己的父母。
如果說你已經出到社會上班了,有了自己的收入,那我不明白你為什麼還要去借貸呢,難道你的工資不夠你用的嗎那麼你是不是應該反省一下自己平時花錢是不是太過於大手大腳打字也要借錢來過生活呢?你自己要給自己制定一個規劃,每個月的工資你要存多少錢,然後用於生活費的是多少,給父母孝順的錢又是多少,關於自己想買的一些奢侈品,你認為有沒有這個必要,花掉一兩個月的工資去買,他還要去借貸呢?
畢竟生活不容易,掙錢也不容易呀,還是計劃著點吧。

『伍』 丈夫借錢了,妻子不知道,貸款人將丈夫告了,並且寫的是丈夫借款為個人使用,妻子還要承擔責任嗎

從婚姻法的角度說,夫妻共同生活,丈夫或妻子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向第三方借錢,且借的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知情的妻子並不承擔丈夫所欠下的債務,因為這個案例中丈夫借的錢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在別的地方,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不承擔還債的責任。

『陸』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丈夫是否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如果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沒有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丈夫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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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沒有檢察官,我真的成『冤大頭』了。」近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民行檢察處辦公室里,一位頭發有些花白的老人激動地拿著民事調解書向檢察官展示。

老人姓李,現年64歲,是一所小學的退休校長。2015年1月,她結束了與前夫王某長達36年的婚姻,可沒想到突如其來的一筆債務攪亂了她的生活。

2013年,王某向好友吳某立下字據,借款30萬元。吳某多次催還,可還款期屆滿後,王某仍未還錢。由於吳某和王某的借貸關系產生於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吳某便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

2015年9月,因為聯系不上李老太,法院便公告送達並缺席審判,認定王某所欠吳某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王某、李老太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4月,李老太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銀行凍結了,這才知曉自己成了被告。可案子已過上訴期,她便向法院申請再審,結果被駁回,這才找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雖然那時我們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某找吳某借錢,我一分也沒有花過,為什麼要讓我和他一起還錢?」面對檢察官,李老太講出了心裡的委屈。原來,李老太的婚姻並不幸福。夫妻倆雖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某就有婚外情,並在外和情人同居,長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倆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直至離婚。

辦案檢察官了解情況後,一方面寬慰著李老太,另一方面著手調查此案。究竟王某所欠的30萬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在接下來的兩個月里,檢察官圍繞著這一爭議焦點實地進行調查,先後走訪了王某的同學、學生、親友以及兩人的鄰居、物管人員等證人,同時還調取了王某的銀行卡消費記錄等,發現30萬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於給情人買房購車和日常花銷。

通過對全案的審查,檢察官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李老太與王某多年來並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這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某一方清償。

今年1月,五分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錯誤、且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在檢、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原審雙方均達成民事調解,所有債務和利息由王某一人承擔,李老太不承擔債務。

辦案檢察官介紹,鑒於該案發生時間,適用的是舊法規定,需要當事人李老太承擔舉證責任。而根據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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