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貸款的房子如何買賣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也是可以買賣的,可以把房子賣給別人,由別人繼續償還貸款,也可以用別人的首付,把貸款全部還上。
貸款房賣掉。
有些人在買房之後按揭的貸款還沒還清,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想要賣掉房子,那麼這種情況可行嗎?沒還清貸款的房子是否可以買賣呢?
即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
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房產檔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記的記錄,是不允許買賣的。
那為什麼聽說有些人仍然交易了?需要先明確一點,購房人必須取得房屋所有產權才能出售,也就是說首先要確定是否有房產證。所以這里可以分幾種情況來對待。
1、轉按揭
轉按揭是比較簡單的方法,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在二手房買賣中就是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者轉讓給第三人來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委託中介代理公司向銀行方面申請轉按揭事宜,銀行不接待個人辦理申請二手房轉按揭業務。
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
比較常見的方式,適用於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者已經還了大部分貸款,剩餘還款數目不大的情況。
一般來說,買房能夠接受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房可以利用購房者的這些首付將剩餘的貸款結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3、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
如果上面兩種方式行不通的話,賣家可以考慮用名下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以結清按揭貸款。
如果想在賣房之前還清貸款,或買方看好但不願意購買貸款未繳清的房產,可以採取這種方式。前提是房主有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用來向銀行申請貸款。這樣賣方通過抵押向銀行貸款來付清想要出售的房產貸款,賣房之後等買家付了房屋全款再還清銀行抵押貸款。
所以,貸款沒還完,還是可以賣掉房子的。不過要清楚是否有房產證,無產權證房屋買賣風險大。購房者如果買了無證的房子,只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購買時一定要警惕。
㈡ 新買的按揭房子怎麼賣出去
可以賣的,但要注意幾個問題:
1.利用自己資金或買受人的首付付清貸款即可交易。
2.如果是普通住宅,未滿5年出售,需多繳納總額的5.55%營業稅。
3.其餘的沒什麼特殊情況。
因為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2)有貸款房子怎麼賣出去擴展閱讀:
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的區別 :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
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
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
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
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
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㈢ 有貸款的房子能賣嗎怎麼賣符合規定
不少人買房後,房貸還沒還完,由於改善住房或者其他原因,要賣房子,處於還貸中的房子能賣嗎?房主怎麼做才能合理、合法的將有貸款的額房子出售出去?
有貸款的二手房不能賣
目前國內貸款買房的情況下,貸款銀行均會在原房屋上設立抵押。根據《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也就是說,房屋產權人沒有經過銀行的同意,不得轉讓房屋,除非購買人願意替房屋產權人代為還清銀行的債務。
因為貸款未還清的房子是不能變更產權的,買房的人拿不到產權證,所以只有償還完貸款後才能過戶。
貸款房屋怎麼賣?
可申請提前還款,償還完剩餘貸款後再出售
房主可咨詢貸款銀行,申請提前還款,按揭買房等到貸款償還完畢之後,就可以辦理出售以及房屋更名。由於在房屋按揭還款期間,房屋產權證上存在「房產抵押」字樣,所以房主需要等到還清銀行 貸款之後,攜帶銀行提供的他項權利證、貸款還清證明等,到當地房管局拿到房屋的他項權,然後正常的上市交易。
買方留尾款支持房主提前償還貸款
除了房主自己償還房貸外,還可以找可以支付全款的買家,通過在交易中買方留有尾款,待房主用前期支付的錢還清貸款,再辦理更名過戶的方式。但是,這種情況下買方只能一次性付全款,而不能再向銀行申請貸款。對於尾款數額,買賣雙方可以具體協商,並且將留尾款與如何更名方式寫在買賣合同中。不過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屋買賣存在很大風險,買賣雙方好通過中介簽訂三方,並將協商結果寫到補充協議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
運氣比拼:轉按揭
除了自己找到願意出錢的下家,你也可以通過銀行的轉按揭完成籌款賣房的願望。目前有的銀行支持轉按揭業務,有的銀行不支持。所以,到底能不能成功就要看你的運氣了。
貸款房屋出賣流程
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定金;
②收賣房首付款;
③申請提前還貸;
④解抵押,獲房屋完整產權;
⑤買方打尾款、雙方辦理過戶(資金監督管理);
⑥過戶完成,賣家領尾款。
㈣ 有貸款的房子賣房的程序是怎樣的
沒有還清銀行貸款的房子,屬於抵押狀態,必要先到銀行辦理注銷抵押登記,買賣雙方才能繼續交易,才能成功辦理過戶手續。
1、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
二手房交易最常見、最方便的方式。適用於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通常情況下,買家會認可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首付將剩餘貸款付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注意:買賣雙方需要先去了解銀行是否對提前還貸有要求。有些銀行會對提前還貸有限制,如果賣家不符合提前還貸的條件,或者提前還貸需付違約金,那麼依然難以解除房屋抵押。如果買家的首付款小於未還清貸款額,賣家也可以與買家商量提高首付,適當降價的方式協商完成。
2、轉按揭(將貸款轉移到買家身上)
轉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為抵押物的房屋,經貸款銀行同意,由房屋的購買人繼續償還出售人未到期的貸款。也就是說出售若想有貸款的房子,需要將房子的按揭轉給買方,讓買方繼續償還賣方的按揭貸款。轉按揭的手續流程相當復雜,存在同行轉按揭和跨行轉按揭的情況,這種方法在使用中受到很多限制,目前能做轉按揭的銀行很少。
3、再次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
假設以上兩種都行不通的情況下,賣家可以考慮用其名下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向銀行或者資金監管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以結清按揭貸款。等買家付了房屋全款之後再還清銀行抵押貸款,但是需要利息或者手續費。
總結:賣家需注意,如果買家不同意幫賣家贖樓(墊首付),那麼賣家一定要把握好提前還貸、解除抵押的時間,以免因耽誤了贖樓的時間,而造成違約。
㈤ 有貸款,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怎麼賣
按揭中的房屋需要還清貸款解押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俗稱贖樓交易,實踐中這類房屋發生交易是先簽定合同,然後由買賣雙方協商由賣方自已贖樓、由買方提前支付部份房款贖樓或者能過融資擔保公司贖樓。
一、贖樓——二手房交易術語,付清賣方該物業的抵押貸款本息並注銷抵押登記,將一手證贖出。一手證贖出且抵押登記被注銷,視為贖樓完成。
二、贖樓的業務流程
1、房地產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簽署買賣協議;
2、房地產買方選擇貸款銀行,賣方向原貸款銀行申請提前還貸款贖樓,買方向銀行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並提交銀行所需資料,辦理資金監管手續;
3、銀行經初步審查後,擬同意向買方發放二手樓按揭貸款的,出具《二手樓按揭貸款承諾書》;
4、房地產買賣雙方向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贖樓貸款擔保,簽署擔保文件,並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交所需資料;
5、融資公司進行調查與審批後,房地產買賣雙方到公證處辦理全權委託公證;
6、房地產賣方或買方向融資擔保公司繳納擔保費和手續費;
7、經審批同意擔保後,融資公司與銀行簽署《保證合同》;
8、經銀行審批同意後,同意提前還貸,融資擔保公司向銀行還賣方原貸款的余額,贖樓成功;
9、 融資擔保公司經辦人員辦理贖樓、領證、注銷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等手續;
10、出證後,買方向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1、抵押登記辦妥後,銀行同意放款給買方;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責任解除。
㈥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想出售,怎麼賣
1、貸款轉按揭,這算是最簡單最直接的一種方法。轉按揭是指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但是目前可以做辦理轉按揭的銀行很少,一般是通過中介公司辦理。
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這種模式僅適用於賣主貸款額度較低或者賣主已經還了大半的貸款,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下,而且買主有充足的資金可以支付首付款的時候。
3、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在買方想在賣出房產前還清貸款,但是賣方卻不承擔支付大額首付的情況下;
賣家可以考慮用自己名下的其他抵押物來結清自己的房產按揭。這樣買家就可以通過向銀行抵押而得到一筆錢,從而還清按揭的房產,以促成交易的成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