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只有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嗎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2、什麼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B. 債務人只有一套貸款房,可以強制執行嗎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提及的情況,可依據法律規定,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剩餘房屋變價款可用來清償債務。
C. 請問我只有一套住房是貸款的,還欠銀行近20萬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我的房產嗎
如果貸款不還,拖欠時間達到一定的標准或你明確表示不想還了,銀行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的,法院能不能判決執行,還要看你這套房是否唯一生活必需,房屋是否面積大或價值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債務人的現有(指所有)的房屋足夠大的話,銀行可以購置一處較小的(價格也就相對便宜)房屋,只要足夠債務人以及其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條件,通過法院執行庭,強制置換,以換的債務人較大的房產,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沖抵購置較小房屋的價款,餘款部分可以用來抵償所欠債務。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具有可操作性。
D. 被起訴,我只有一套房子會被強制執行嗎
最高院在2015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種情況在實務中經常是在被執行人已經上了年紀的情況下,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出於多方考慮,法院一般無法強制騰空房產進行拍賣。但是如果這個被執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多套房產足以保障該被執行人的生存需要,則該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也可以繼續執行。第三種情況是考慮到為被執行人提供一個周轉期,這也為法院的工作留出了一個期間,保障被執行人有充分的時間獲得如政府救濟等其他生存手段。
綜上可知,滿足一定的條件,唯一住房也可以執行。但是執行時,需要綜合考慮房屋的基本情況(如面積、地段、裝修)是否超出一般人的生存所需,被執行人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其他生存房屋(如子女名下是否有可居住的房產),被執行人的實際能力(包括其年齡、收入等),兼顧法理和情理,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債務人的基本權利。
E. 償還,名下只有一處房產在銀行貸款會被強制執行嗎
如果長期欠款不還會的,銀行會清算名下財產用來還債
貸款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F. 如果只有一套房子,欠債會強制執行嗎
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
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