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有貸款的房子如何過戶給父母
有房貸是不可以過戶給父母的
嚴格來說房子不完全屬於你
你的他項產權抵押在銀行裡面
在沒有結清之前,是不允許變更產權的。
所以想過戶必須先結清房貸,解除抵押。
2. 我2020年買了期房要2023年拿房有貸款2021年我結婚了這個房子屬於婚前嗎
通常來說,如果房子是自己在婚前去購買的,那麼房子就是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不不會算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這里需要提醒一下大家的是,結婚是要按照領取結婚證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的,不是婚禮哦,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的,也是不能當作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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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1年房子有房貸可以直接過戶嗎
房子再有房貸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過戶,但是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有貸款的房子可以辦析2021年產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4. 2021年按揭貸款房子可以轉賣嗎
可以轉賣的,不過你有銀行貸款,房子應該被銀行預抵押了,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你要想過戶,必須還清貸款,解除抵押才行。
5. 2021年有抵押的房子可以過戶嗎
一、抵押房屋可以過戶嗎?
抵押房屋是可以過戶的。過戶流程大致如下:
1、抵押房產過戶一般是抵押人和業主協商到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2、待銀行同意變更,則將借款人由賣方變更為買方,並由銀行出具證明,註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以及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向銀行借出房產證。然後,買賣雙方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若銀行不同意變更,則雙方只能就達成的產權變更協議到公證處公證,待付清銀行貸款後從銀行取出房產證,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憑公證協議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找擔保公司擔保把餘款付清,然後取出房產證。
二、抵押房屋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1、一般來說,抵押房產過戶的過程包括驗證、看房、估價、簽署協議、辦理公證、抵押登記、發放貸款、償還本息、注銷登記等環節。房屋典當,需要將該典當房產的資料交給典當行審核保管,由典當行看房並由雙方確定價格後,簽署房產典當貸款和房產抵押合同,辦理公證,完成抵押登記手續並拿到他項權證後,即可發放房產典當貸款。
2、如果上述的一切順利的話,手續可在幾個個工作日內就完成,十分快速便捷。當典當貸款到期後,典當人應及時辦理續貸或還貸手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歸還貸款後,典當人應要求典當行及時注銷抵押登記,拿回的房產資料,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利益。
3、抵押房產過戶必需的相關材料有雙方身份證及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權利人的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未成年兒童的出生證,銀行貸款原貸款合同及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還要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6. 2021年有房貸的房子可以直接過戶嗎
你需要先把貸款還清,才能過戶,不然是不能過戶的,因為房子還不能完全算是你的,銀行還押著你的他項權證。
7. 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離婚房產析產嗎
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
離婚前的房屋產財產是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房貸還清後,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歸屬權,那可以協商解決,另外一方來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的歸屬權的話,那麼夫妻雙方就要競價,誰的競價搞,那麼房屋的歸屬權就歸誰。
一般來說,房管手續只要一人(協議取得房屋產權的那一方)去辦理即可,無需另一方配合。如果在離婚協議中規定一方要補償另一方資金才能獲得房屋權屬的,在辦理房管手續時需提供資金轉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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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結婚前,男方父親借別人錢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借款。雖然離婚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獲得了2.5萬元的補償金。
張明(化名)與萬紅(化名)都是日照人,兩人於199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由於張明家經濟狀況不好,張明父親就借了萬紅父母一萬元,於當年8月,交全款買了一套27759元的樓房。2002年1月,該樓房進行產權登記,張明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
後張明與萬紅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房屋權屬發生爭議,但是對房屋現價10萬元無異議。張明認為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萬紅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因協商不成,雙方鬧上法院。
東港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明所有,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萬紅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張明父親在張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張明父親。後張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張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張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萬元,後來張明和萬紅共同還款。」辦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萬元,相應地,借款1萬元也應增值到4萬元左右。
「這增值的4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於房子歸男方,應適當地對女方給予補償,因此酌定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法官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也作了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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