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新規的貸款新規
銀監會網站2月20日訊 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放貸條件,規范和加強信貸業務管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確保銀行業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以信貸結構優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更好地支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與之前已經施行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以下統稱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標志著我國銀行業信貸管理進入新的科學發展階段。
㈡ 你對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如何理解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是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舉措,它強化了貸款的全流程管理,以資金直接向交易對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則」為抓手,推行實貸實付,彌補了貸款環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有助於遏制挪用貸款和超量放貸現象。貸款新規的推行,不僅有利於金融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促進其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也有利於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充分發揮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有利於金融機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節約財務成本,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㈢ 嚴查!央行下發通知:摸底線上消費貸款流入樓市
7月28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央行近日向各大銀行下發調研通知,摸底線上消費貸款流入樓市情況。
一位資深銀行業內人士表示,該統治由調查統計部門發出,意在摸底統計線上消費貸款規模,包括與螞蟻集團旗下花唄、借唄兩款產品的聯合貸款規模、信用卡貸款及互聯網貸款等。
「(央行通知)不是為了出台新的監管規定,而是要摸清楚線上消費貸款有多少流入樓市。」上述人士表示。
仍嚴查資金違規流入樓市
「(央行通知)不是為了出台新的監管規定,而是要摸清楚線上消費貸款有多少流入樓市。」上述人士表示。
7月28日,多位銀行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已經收到一份來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線上聯合消費貸款調查的緊急通知》。此次《通知》顯示,暫未對聯合貸款的規模以及比例作出限定,目前只是向各銀行統計消費類聯合貸款業務的相關信息。為央行要求各銀行上報的統計數據,包括線上聯合消費貸款規模、線上聯合消費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特別區分了螞蟻花唄和螞蟻借唄合作的消費貸款余額、不良率、以及平均利率和不良率、信用卡透支的不良率等。
此前,監管機構已連續採取多項措施嚴管資金違規流入樓市。今年4月以來,深圳等地也在緊急摸查房抵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情況,包括今年以來新發放的房抵經營貸(含借款人為企業或個人),包括貸前、貸中、貸後等情況。
一位深圳大行人士表示,監管數月前已經入場檢查房抵經營貸流入樓市,「檢查新發放的所有貸款。用了跨行資金流向核查,甚至穿透了三次,手段很嚴格。」
剛剛過去的7月24日,房地產工作座談會繼續強調「房主不炒」的定位,並指出「要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穩住存量、嚴控增量,防止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
此前,銀保監會剛剛發布互聯網貸款新規。7月17日,銀保監會正式公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要求,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線上消費貸款規模有多大
問題在於,對於線上消費貸款(互聯網貸款)規模到底有多大,一直未有確切的統計數據,市場只能大約統計規模在萬億元以上。
概因央行、銀保監會的傳統統計口徑不包括此項。「監管還是要穿透去看線上消費貸的最終流向。」上述業內人士說。
21世紀經濟報道曾拆解互聯網貸款信貸聚合模式,在互聯網貸款產業鏈上,當前流行的玩法是「信貸聚合模式」,即助貸或聯合貸款,由螞蟻金服、平安普惠、度小滿金融、微眾銀行或新網銀行等金融科技機構牽頭或撮合,引入大數據風控、擔保增信、銀行等資金方。
根據銀保監會的互聯網貸款新規,互聯網貸款資金不得用於房產。
具體要求是,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此外,新規懟互聯網貸款統計提出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數據統計與監測機制,並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等因素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嚴守風險底線。
㈣ 互聯網貸款再迎新規,具體有哪些相關舉措
現在最新營規是花唄借唄還有其他的一些網貸,不準向大學生借款,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系列的相關措施,下面我們就來梳理一下,
3、不得向在校大學生進行貸款業務,
這兩天剛剛提出了一個新的相關舉措,那就是花唄和借唄以及其他互聯網業務,不得向在校大學生提供貸款業務,因為近些年來在校大學生因為貸款導致自己捲入高利貸的案例,數不勝數,嚴重威脅到大學生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和諧關系,我覺得這個舉措是特別好的,畢竟大學生是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而且又喜歡超前消費,
除了這些相關措施,互聯網貸款終將會迎來一個正規化合理化的生態環境,比如說我們不再會遇到一些高利貸或者在一些小平台上去借款,不再只提供身份證和手機號,有一些來路不明的貸款公司都會被嚴查,
這些相關舉措無疑都是在保護借貸人的權益保護,再加上近些年來,在互聯網貸款這個行業里邊亂象叢生,尤其是在校大學生貸款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大學生喜歡超前消費的性格,非常符合這些貸款公司的胃口,他們向大學生伸出了魔爪,甚至有的會用裸貸,這種行為來貸款都是非常不可取的,
無論是沒有經濟能力的大學生還是社會上成年人,只要自己沒有能力去貸款,千萬不要去貸款,因為蛋塊的水太深了,盡管國家現在做了很多的相關舉措,但還是能碰就不要碰了,
㈤ 網路消費者權益保障解析
網路消費者權益保障解析
一:網路消費者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消費者已經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作為平台進行網上交易。網路的虛擬性、無國界性、高技術性特徵使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面臨許多新問題,如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效力、消費者合同糾紛的管轄、消費者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與法律適用等。基於傳統交易環境和地域特徵而建立的傳統國際私法中的消費者保護規則能否有效地適用於網路環境中的消費者保護,已經成為網路環境中消費者保護立法所必須正視的問題。本文認為,網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交易環境和交易方式,但並沒有對現行消費者保護體製造成根本性沖擊,因此,有關網路消費者合同的法律問題仍應適用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原則。文章從網路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規制、糾紛管轄和法律適用等三個方面對網路消費者合同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網路消費者、格式條款、管轄、法律適用、消費者保護
一、網路消費者合同的涵義與特徵
要給消費者合同下定義,首先應恰當界定消費者的范圍。消費作為社會再生產的重要環節之一,是生產、交換、分配的最終目的與歸宿,它包括生產性消費和生活性消費兩個方面的內容。消費者,作為消費行為的主體,在經濟學上,它是與政府、企業相並列的三大主體之一;在法學上,雖然一般把它看作生活消費的主體,但在具體定位上尚存在一定的分歧。日本學者竹內昭夫認為,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利用他人供給的物質和勞務的人,是供給者的對稱1;德國學者Reinhard Schu認為,消費者是為個人、家庭或家務使用之目的而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要求貸款的個人2;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居民3;也有人認為,消費者是消費的主體,包括生產性消費者和生活性消費者4;國際標准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指基於個人消費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從反面對消費者的含義做出了規定,即為個人、家庭或家務使用之目的而訂立的合同(即消費者合同)不適用該公約6;美國電子簽名法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目的通過交易取得商品或服務的個人7;歐盟1968年通過的《關於管轄的布魯塞爾公約》認為,消費者是基於非行業(trade)或職業(profession)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person)8;歐盟1980年通過的《關於合同義務的法律適用公約》(羅馬公約)認為,消費者是指基於行業(trade)或職業(profession)之外的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私人(private person) 9;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認為,消費者是指為了行業(trade)、業務(business)或職業(profession)以外的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任何自然人10;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同時,該法又在第54條指出,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屬消費者。
可鑒,盡管上述有關消費者定義的表述在用詞上有所不同,但一般認為,消費者是基於非行業或職業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相應地,網路消費者合同也就是消費者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與提供者或經營者之間通過網路訂立的合同。它具有如下主要特徵:首先,網路消費者合同是為非行業或職業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所訂立的合同;其次,網路消費者合同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或經營者在其經營過程中與消費者所訂立的合同;再次,網路消費者合同是指消費者與提供者或經營者之間藉助於網路尤其是互聯網路而訂立的合同11;最後,由於互聯網實際上是一種通信平台,因此,通過互聯網路而訂立的網路消費者合同多屬遠程通信交易合同,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謀面的情況下進行的;另外,互聯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高技術性特徵使得網路消費者合同比一般消費者合同具有更多、更復雜的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合同通過網路訂立。對於消費者而言,一方面,通過網路訂立合同具有簡單、方便、便宜和高效的特點;另一方面,網路的虛擬性、無國界性和高技術性特徵使消費者在網上交易比網下交易面臨更多的諸如格式條款、糾紛管轄、法律適用等不利因素。因此,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如何解決網路消費者合同中的這些問題,不僅關繫到交易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關繫到國家利益平衡、互聯網路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二、網路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一)網路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亦稱定式條款、定型化合同條款,是指合同由一方當事人為與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立合同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以待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而不能與其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合同條款在德國法中稱為一般交易條款;在法國法中稱為附合條款;在英美法中稱為不公平條款;在日本法中稱為普通條款12。我國現行合同法認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3。
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可以促進經營者合理經營,降低成本,對於消費者也屬有利。問題在於經營者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己,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對合同上危險及負擔做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費者對此種條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雖知其存在,但因條款內容多屬復雜,字體細小,不易閱讀;或雖加閱讀,因文意艱澀,難以了解其意;縱能了解其意, 知悉對己不利的條款的存在,亦無從變更,只能在接受與拒絕之間加以選擇。然而,或由於某種企業具有獨占性,或由於各企業使用類似的合同條款,消費者實際上並無選擇的餘地。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體制下,規制不合理的合同條款,維護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假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所應負擔的任務14。
與傳統交易相比,網上交易中格式合同更加被廣泛地使用。網路格式合同條款在表現形式上,往往被經營者故意置於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頁的中間或夾雜於其他條款之中;或被用小字或模糊字體展現使消費者難以發現;或被制定得晦澀難懂,讓消費者不知所雲。其中,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A經營者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B加重消費者的責任;C限制或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如規定消費者在所購商品存在瑕疵時,只能要求更換,不得解除合同或減少款,也不得要求賠償損失;D不合理地分配風險,如規定系統故障、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等因素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負擔;E縮短法定的瑕疵擔保期限;F轉移法定的舉證責任;G約定有利於自己的糾紛解決條款;可鑒,這些格式條款的使用剝奪或限制了消費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費者面臨不利的境地15。
從合同的標的來看,網路消費者合同可分為實物交易合同與服務提供合同兩類。其中,對於網上實物交易合同來說,網路只是被作為一種通訊手段,當事人之間通過網路通訊方式訂立合同,而合同的履行通常不能或不能全部通過網路履行,標的物的交付只能離線進行;貨款的支付,即可通過在線支付,也可通過離線支付,但通常是採取先付款後交貨的履行方式。對於網上提供服務(包括數字化商品)的合同來說,不僅合同的訂立是通過網路進行的,而且合同的履行也是通過網路進行的。這種締結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對消費者是極為不利的:一方面,網上訂立合同的方式對消費者極為不利。由於網路交易的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前互不見面,消費者對商家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了解通常是以商家的網上廣告為依據,而不能通過實際接觸了解商家的商譽,不能通過實地觀察、挑選、檢驗或感知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即消費者決定選擇交易對象(商家)和商品或服務的直接因素往往是商家的網上廣告。因此,商家的真實陳述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對消費者選擇交易對象和商品或服務是至關重要的。在實際中,商家的虛假廣告、不真實陳述或誘導往往使消費者做出不恰當的選擇,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先付款後交貨的履行方式使消費者面臨較大的風險。實踐中,商家多通過格式合同條款要求消費者先付款,只有在消費者付款後才發貨或提供服務。一旦商家違約或根本不履約,消費者將面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以及救濟成本高昂甚至是得不償失的境地。另外,由於第三人的原因、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致使付款或貨物丟失或延期到達的責任風險也多由消費者負擔。因此,從公平交易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確有必要對網路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規制。
(二)網路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規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鑒於網路環境的無國界性、虛擬性、高技術性特徵及其對消費者保護的影響,不少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對網路合同等遠程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規制,以防止商家利用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如美國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UCITA)對網路消費者信息許可格式合同(Shrink-wrap licenses 和Click-wrap licenses)做出了相應的規范。根據該法,商家(許可人)在制定格式合同時應當以能引起常人注意的方式為消費者或其合理設置的電子代理人提供審查該合同條款的機會16;當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條款只有在消費者付款後或開始履行時才可以審查的,如消費者拒絕該條款時,視為沒有提供合理審查的機會17;商家應在顯著位置(即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該信息的指令附近區域)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展示格式條款,為消費者提供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如消費者要求時,應為其提供格式條款的復製件18;如果商家沒有履行上述為消費者提供審查機會的義務時,即使消費者已經訂立了合同,如其在獲得審查機會後對該許可合同不同意時,則可行使返還請求權,並可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19;如果合同或合同條款有失公平,則法院可以拒絕執行該條款或限制該條款的適用,以避免出現不公平的結果20;日本《訪問交易法》規定,經營者在訪問交易前,應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在消費者要求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書面文件,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品名、形式、種類和數量、價格、交付或提供時間、製造商、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付款的時間、方法、關於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程序、瑕疵擔保等。經營者如有違反,大藏省有權採取措施給予包括停止營業、罰款等必要的處罰21。歐盟 97年通過的《關於遠程銷售合同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令》(EC 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 )對通過包括互聯網路在內的電子通信方式訂立的遠程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做出了相應的規制。該指令要求經營者負有對諸如經營者的名稱、住所、商品或服務的特性、交付或提供的安排、含稅價格、運費和通訊費用的承擔、付款的方式、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期限及程序等信息的事先告知義務22;經營者應向消費者交付包括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期限、程序、投訴的地址、售後服務及瑕疵擔保等內容的書面交易條件確認書23。2000年通過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雖然沒有直接針對格式合同或條款的效力做出規定,但它通過對網路合同的內容、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家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規范,從而起到間接對網路消費者合同的格式條款問題的規製作用24。經合組織(OECD)1999年通過的關於《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指南》中規定,電子商家應對消費者的利益予以應有的關注,並應根據公平的商業原則進行交易;不應有虛假陳述等欺騙、誤導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和其它導致消費者利益損害的不合理風險分配行為;不論何時,電子商家均應以清晰、明顯、准確及易於獲知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自己的名稱、地址、電子信箱及其它電子聯系的方法或電話號碼、注冊號或許可正號、與企業進行迅速、簡便、有效的交流方式、有關爭議解決的方式、途徑、法律等重要信息,而不應利用電子商務的特質隱瞞其真實身份或地址或不提供前述信息;電子商家應提供充分的有關交易的條款、條件、成本、交付或履行期限、正確使用的說明、有效的售後服務、有關擔保、撤回、終止、返還、調換、退款及使用的貨幣等事關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重要信息;應遵循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機制,不應使用不公平的合同條款25。另外巴西現行消費者保護法26、英國1974年制定的《消費信用法》、德國1976年制定的《通信教育受講者保護法》、1985年制定的關於消費者在訪問銷售及類似交易中解除合同的法律和我國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等對遠程消費者合同均有類似的規定27。
綜觀上述各國有關通過網路等通信手段訂立的遠程消費者合同的法律規定,各國法律對這類消費者合同的規制有兩個相同特點28:一是通過規定商家或經營者負有充分、及時地披露有關信息的義務,從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基於合同訂立過程的非謀面性和非協商性特徵,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商家或經營者必須以合理的方式全面、充分、及時地向消費者提供事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信息並為消費者提供合理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使消費者的知情權能真正得以實現;二是通過規定消費
者的撤銷權(right of withdrawal)或猶豫期(cooling-off period),賦予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或
收到交易確認書或商品後一定期限內是否撤銷合同的選擇權,消費者只承擔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
以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能真正得以實現。
我國目前尚沒有直接針對網路消費者合同的立法,但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29。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上述規定並不是直接針對網路消費者合同的,但在沒有特別法或特別法沒有做出規定時,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般法,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仍應予以適用。現行合同法也對格式條款做出了規范。根據該法,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30;格式條款具有採取欺詐、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損害社會公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等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3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於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32。從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看33,網路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應該適用上述規定。但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與國外的有關規定來看,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而言,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抑或是合同法,對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規制同樣存在兩個缺陷:一是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其實現的保障措施缺乏具體的規定,從而使消費者在格式條款面前,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也往往因此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從網路合同的角度來看,缺乏對消費者選擇權實現的保障制度,如猶豫期內的撤銷權。由於消費者選擇權和知情權僅憑對方的一面之詞往往難以實現,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能真正得以實現,應賦予消費者對一般合同在訂立合同後一定期限內的撤銷權。
三、網路消費者合同糾紛的管轄
(一)普通消費者合同糾紛的管轄
關於普通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但上述確立管轄的規則通常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協議管轄,即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來選擇管轄法院,只要該協議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二是法律有關保護性管轄的強制性規定34。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考量,各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一般多實行保護性管轄,即由消費者住所地專屬管轄35。但這里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其一,消費者合同是否可以協議排除該原則的適用;其二,該原則是否適用於網路消費者合同。對於前者,1968年的《歐盟關於管轄的布魯塞爾公約》(布魯塞爾公約)、1980年通過的《歐盟關於合同義務的法律適用公約》(羅馬公約)、 1988年通過的適用於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之間的《洛迦諾公約》等做出了規定。
從布魯塞爾公約的內容來看,對普通合同糾紛實行的是被告住所地管轄原則36,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排除該原則的適用,只要協議符合相應的條件37;而對消費者合同糾紛則實行消費者住所地
管轄原則;與普通合同的管轄不同的是,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具有優先於當事人管轄協議的效力38.按照該公約規定,消費者合同包括三類39:一是分期付款的商品銷售合同;二是分期償還的貸款合同或其它用以商品銷售的信貸合同;三是其它符合下列條件的提供商品或服務合同:(a)合同在消費者住所國通過向消費者發出邀約邀請或廣告的方式訂立的;(b)消費者為訂立合同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對於消費者合同管轄問題,公約規定,消費者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國家起訴,也可以在其自己住所地起訴;而對方只能在消費者住所地國家起訴消費者40;雖然,公約對消費者合同實行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但同時又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通過協議排除該原則的適用:1.協議是在糾紛產生後訂立的;2.協議准許消費者在本部分規定的地方之外起訴,或者3.雙方在訂立協議之時住所或慣常居所在同一國家,且協議授權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只要協議不違反該國法律41。另外,該公約也規定,作為被告的一方因其分支機構、代理商或其它職能機構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在該分支機構、代理商或其它職能機構所在地起訴42。羅馬公約和洛迦諾公約與布魯塞爾公約有相似的規定43。
(二)網路消費者合同糾紛的管轄
至於網路消費者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目前尚沒有統一的國際公約明確做出規定。從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來看,只有第13條和第5條第5款的規定與消費者合同有關,但從上述規定的具體內容來看,是否適用於網路消費者合同仍不明確,問題主要在於五個方面:一是,對商品、數字化產品、服務的理解,即數字化產品是否屬於第13條第1、2款規定的「商品」;如果不屬於商品,是否屬於第13 條第3 款規定的「服務」;二是,通過網路訂立合同是否滿足第13條第3款的條件,即電子商家通過網站提供網頁是否屬於廣告(advertising)和對消費者進行的特定邀請(specific invitation);三是,如何理解第13條第3款(a) 「合同的訂立在消費者住所地所在國」;四是,如何理解「消費者為訂立合同在其住所國採取了必要的措施」(the steps necessary fo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五是,網站是否屬於第5條第5 款規定的「分支機構、代理商或職能機構」44。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歐盟委員會已經提出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合同管轄的建議以取代布魯塞爾公約的上述規定45。根據該建議,網路消費者可以在其住所國起訴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電子商家,即使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放棄了對該規定的適用。為此,消費者只需證明商家通過網路在消費者住所地國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即可46.該建議的提出激起了企業界的強烈反對,它們擔心將現行的跨國消費者合同管轄規則適用於在線交易環境,不但使它們面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將增加其商業成本,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它們認為,現行消費者合同管轄規則在跨境法律糾紛中並不能有效地保護消費者, 網路消費者合同的管轄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則應當採取體現於歐盟大多數有關信息服務立法中的「起源地國(country of origin)」原則47。
美國1999年通過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UCITA)規定,網路消費者合同雙方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除非協議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選擇的法院不具有排他性48;同時,該法又進一步規定,雙方不能通過協議改變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性規定49;如某一合同條款違反了基本公共政策,則法院可拒絕執行該合同;除非另有規定,如本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發生沖突時,則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50。可鑒,在美國,有關網路消費者合同的管轄與傳統消費者者合同管轄並無二樣,仍適用消費者住所地原則。在加拿大,目前雖沒有網路消費者合同管轄的法律規定,但在1998年英聯邦哥倫比亞上訴法院對涉及網路貨物銷售合同管轄權Old North State Brewing一案的判決採取了購買者住所地管轄原則51。加拿大工業協會在1998年3月提交的關於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報告中建議網路消費者合同仍適用傳統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為此,應對現行立法進行修改,把網路消費者合同的訂立地視為消費者住所地,從而達到對網路消費者合同適用傳統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的目的52。在巴西,雖然沒有對網路消費者合同管轄做出特別規定,但學者們認為,根據其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的規定,網路消費者合同仍適用傳統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53。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對消費者合同糾紛的管轄沒有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只能適用於民訴法的一般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也可以協議管轄。顯然,我國立法的這種局面既不符合國際有關消費者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也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我們看來,網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環境,在網路消費者合同管轄問題上採取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將有可能使電子商家面臨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和增加成本, 但它可以通過採取相應的措施以阻止某些(它不熟悉法律的國家的)消費者與之進行電子交易,從而避免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和減少不必要的支出;相應地,網路交易環境不但沒有使消費者的弱者地位得以改善,反而使其處境更加不利。如果消費者缺乏對尋求本國法律保護的信心,電子商務同樣也不可能得到繁榮和發展;即使真如上述企業界所言,現行消費者合同管轄規則在跨境法律糾紛中並不能有效地保護消費者,但這種規則(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對消費者利用網路進行交易的信心仍具有重大的象徵性價值54。因此,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仍然存在,消費者保護的理念在網路環境中仍應弘揚。基於這種思考,我們認為,在網路消費者合同的管轄上仍應堅持以消費者住所地管轄為原則,即在沒有管轄選擇條款或選擇條款無效時,由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時尊重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除非其自由選擇權的行使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秩序。
四、網路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
(一)傳統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
在傳統情況下,當一個普通跨國合同糾紛提交某一法院管轄時,該法院必須確定調整合同糾紛的實體法。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早已是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自由的一個重要內容55. 因此,法院在確定法律適用時通常應首先考慮適用雙方所選擇的法律(除非為某一選擇法所禁止);其次,如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法院將自行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法院在自行確定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時,通常要遵循三個原則:一是應當遵循法律選擇法(即沖突法)的規定;二是確定與糾紛最具有密切聯系的國家;三是尋找對糾紛結果具有最大政府利益的國家56。在自行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時,如果糾紛涉及到公共利益,法院通常適用本國法律或該國所認可的國際法;相反,如果糾紛涉及到的是私權,法院將很可能選擇與爭議結果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57。
典型的消費者合同的訂立過程由於交易雙方經濟實力的不平等性而缺乏相互協商,其中,經濟實力強大的一方常常通過提供格式合同從而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力量弱小的消費者。如果具有支配力量的一方通過提供具有法律選擇條款的格式合同就可以避免適用某一國家的消費者保護規則的話,那麼,合同自由實際上只是一方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自由,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對這類合同自由給予適當的限制,以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法律「選擇」條款的不利影響.這就涉及到法律選擇條款的效力問題。一般認為,應當將作為合同一部分的法律選擇條款的形式和效力問題與作為一個整體的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問題區分開來58。在確定調整法律選擇條款的效力的法律時,通常有四種法律可供選則:一是適用訴訟地法律;二是法律選擇條款所選擇的法律;三是沒有法律選擇條款或法律選擇條款被某一固定規則所拒絕時將要適用的法律;四是由法院自由裁量應當適用的法律59。國際公約一般採取第二種做法60。從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承認該選擇條款的效力,但受兩方面的制約:其一是受消費者住所地的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強制性規則的制約。根據羅馬公約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61;除非所選擇的法律損害了與該合同有唯一聯系的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62;合同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調整63;其二,消
㈥ 金融管理部門約談了13家的網路平台企業,分別有哪些平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在市面上有很多的平台,都可以滿足貸款的需求,但是缺乏嚴格的規章制度,平台的亂象就暴露出來。這些金融平台提供貸款給當事人,這就意味著我們可以提前預知我們的金額,這也會讓我們形成一個依賴性,從小額貸款逐漸到大額貸款,直到越陷越深。所以針對於這些情況,金融管理部門約談了13家金融管理平台的企業。讓我們看一看有哪些平台吧
在這一次的約談中,金融管理部門這一對當前的一些亂象作出了合理的整改要求。首先金融活動全部要納入金融的監管,並且金融業務一定要有正牌經營。打破信息壟斷,嚴格通過持牌徵信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徵信業務。以及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合格開展互聯網貸款和互聯網保險業務等整改措施。這一系列的整改措施為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持金融秩序的健康發展。
㈦ 我招聯好期待都有按時還款還被凍結了是為什麼能解凍嗎
能正常還之前的貸款而可借金額被凍結一般原因是你已經被列入風控名單。被風控簡單的說就是發現你或許負債高,或許在多個平台有貸款,平台擔心你循環借貸或是以貸還貸最後無可借而還不上錢,所以把可借循環金額給凍結了。基本無快捷或是直接方法解凍,只能解決目前負債,在你的徵信記錄里近1-3個月或是更長無貸款記錄…才會有可能解凍。
㈧ 貸款新規的七大亮點
分段發放信貸資金,防止挪用
貸款新規的發布,矛頭直指貸款風險。防止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被視為貸款新規的核心。新規的實施,將「實貸實存」轉變為「實貸實付」。
「實貸實存」,就是貸款獲批後,銀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由其自主支付。在「實貸實存」模式下,信貸資金的支取與還款全部由借款人執行,整個資金的發放與回籠全部在同一銀行循環,因此很多銀行通過派發貸款來促進存款。
「實貸實付」,就是貸款獲批後,銀行按合同約定,由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即時劃至借款人交易對手。在「實貸實付」模式下,一方面,由於受託支付,銀行向不同的最終受益人支付信貸資金後,企業可將資金在不同銀行間劃轉;另一方面,由於必須分階段、分額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約束銀行貸款虛放、存款虛存。
銀監分局局長邱承金說,「實貸實付」雖然是個新名詞,但事實上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一直實行實貸實付。由「實貸實存」變為「實貸實付」,貸款的條件和門檻並沒有變化,只是在支付環節上進行了一些調整,而調整的目的也是為了防範銀行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
大額貸款借款人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得款項
貸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規中最為核心的細節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變為「自主支付」與「受託支付」相結合。
與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一起。這種捆綁將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
根據新規,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一是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二是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三是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個人貸款資金也應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進行。
採取受託支付的個貸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貸款環節更細化,「緊箍咒」起效
銀監部門指出,傳統貸款管理相對粗放,僅劃分了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沒有具體細分到業務流程,通常叫「貸款三查」。沒有強調貸款的結果,只是簡單地要求「貸後檢查」,作為審慎經營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則被忽視了。至於檢查後有問題的貸款如何處理,在傳統的貸款管理制度中,並不是重點。
貸款新規則將貸款管理細化為八個環節,即受理、調查、風評、審批、簽約、支付、後管和處置,每個環節都明確了具體要求,只要認真落實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貸風險。
借款人作出承諾方可貸款
借貸雙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銀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過協議承諾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諾不能兌現,就要承擔責任,同樣如果借款人承諾的內容有假,構成欺詐,也要承擔責任。這樣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願造假。
例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里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在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同時,在信貸新規中,借款人協議承諾除了按期還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約要執行罰則條款外,還要承諾兩點:一是貸款的真實用途;二是貸款的支付方式。沒有以上協議承諾,則不能簽訂貸款合同。
個貸執行面談面簽,以防冒領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指出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邱承金介紹,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測算流動資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而且實際中挪用流動資金貸款,也多是源於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
因此,貸款新規的規范重點之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
銀監部門認為,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的貸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
違規貸款,後果很嚴重
貸款新規對違規事項的「法律責任」作了重點界定,「三個辦法」分別單列一章進行了說明。
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里規定,貸款人違反規定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四種情形之一的,銀行監管部門可採取《銀監法》規定的措施進行監管。這四種情形是: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與此同時,辦法也對貸款人的違規行為進行了約定,指出貸款人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銀行監管部門除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銀監法》對其進行處罰。七種情形分別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
新規不會對個貸需求產生負面影響
貸款新規,特別是《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是否意味著個人貸款門檻抬高?增添金融消費者的麻煩?
市銀監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1996年央行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是規范商業銀行借貸行為的部門規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變下,它越來越不適應當今銀行業務的需要。貸款新規的出台,可謂一場信貸管理上的革命。新規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一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規就個貸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新規提出的「受託支付」管理理念,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而且辦法已就「受託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㈨ 互聯網貸款立新規 購房炒股均不可
銀保監會網站17日消息,銀保監會日前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合理界定了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專家認為,《辦法》將正式確立互聯網貸款的地位,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提供政策依據,從根本上有助於互聯網貸款業務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范的范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范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以互聯網貸款作為切入點,主流商業銀行加強與互聯網銀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創新更多的模式,有助於加快銀行業轉型升級,提高在金融科技時代銀行業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明確資金用途
上述負責人認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
為防控業務風險,《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興業研究分析師陳昊表示,《辦法》並未限制個人經營貸和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上限,對於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的限制或將使得互聯網貸款無法適用於此前部分消費場景。對於此前個人互聯網貸款敞口較大的家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也可能面臨額度收縮的風險。而對於個人經營貸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靈活設限,則體現了對於小微企業的呵護。
在資金用途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上述負責人強調,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董希淼建議,商業銀行在合作機構管理上,應完善合作機構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統一的准入標准和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調整跨區域經營管理政策,重新審視與合作方聯合貸款的限額及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等,增加本地客戶比例。
在跨區展業方面,該負責人介紹,《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㈩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