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的形成要件有一條:債務人的惡意。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准。行為時不知,而後為惡意的,不成立詐害行為。其不知是否出於過失,在所不問。詐害行為由債務人的代理人實施的,其惡意的有無,就代理人的主觀狀態加以判斷。債務人雖有惡意,但事實上未發生有害於債權人的結果時,不成立撤銷權。
異同:
在不可撤銷合同中,債權人只有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行使撤銷權。並且債務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可見: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相對於一般撤銷權而言,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都可以選擇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是允許默示為撤銷條件。
『貳』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自此,我們可以看出,撤銷權的消滅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里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各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該種權利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一旦該期間經過,則撤銷權亦歸於消滅,不能夠再行使。我國合同法也採取了此類立法例,第55條第1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故而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便是1年,該期間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即除斥期間。該1年的法定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計算),如若撤銷權人在此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那麼撤銷權因期間的經過而消滅,相應的,可撤銷合同亦變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對於撤銷的事由還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即區分欺詐與受脅迫之間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該做不同的起算。
(2)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此乃撤銷權消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於撤銷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對於撤銷權能否被放棄,理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撤銷權人能夠放棄其撤銷權。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如果不能放棄,那權利亦不能稱之為權利了。因此,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撤銷權人在擁有行使權利的同時當然地亦擁有放棄行使的權利。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於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那麼,在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之後,他是否仍然能夠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呢?學界存有觀點認為,如若不予其請求法院撤銷,則是對其訴權的限制。其實,在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同時,亦即撤銷權人放棄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而在放棄撤銷權之後,其再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法院當駁回其訴求,顯然這並非構成對當事人的權利限制。
『叄』 貸款合同中的撤銷權行駛范圍,舉個例子解釋一下不大明白這個撤銷權是怎麼實施的
說白了,就是你欠 了銀行的貸款不還,你又把你的財產贈與了別人,影響了銀行的利益,銀行就可以通過法院行使撤銷權,後,你的贈與行為就無效了,
『肆』 合同法中關於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哪些
兩者雖然都叫撤銷權,但是其涵義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1)合同履行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合同保全的一種方式,即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踐中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導致其對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清償的,法律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可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這樣就會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得到恢復,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就得到了保障。
(2)可撤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存在瑕疵的效力狀態,適用於合同成立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將合同予以撤銷。如果當事人選擇撤銷該合同的話,其具有的權利就叫做撤銷權,一旦行使了撤銷權,為法院所確認,則雙方的合同變得自始無效,對於雙方都無約束了。
『伍』 貸款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是 ( )
【答案】A
【答案解析】貸款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陸』 關於合同法中的撤銷權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指在訂立合同中,由於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遭受損失、損害,該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