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法院保全了,房子怎麼還能貸款
首先,你要考慮房子想不想讓法院處理,如果不想的話,繼續交房貸。如果想讓法院處理,你可以和銀行溝通,停止還貸,先讓銀行處理房子,抵償貸款。
2. 法律執行保全房子的銀行貸款還完後,剩下的欠款怎麼辦
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對該房屋予以財產保全,但執行需要法院依法進行。借貸糾紛,債權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為了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原告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階段申請法院對按揭房予以財產保全,在審判階段只能對該房屋查封凍結,但不能執行拍賣。必須到執行階段,法院才能根據案情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執行拍賣。如果決定拍賣的,應首先保證銀行的抵押權的實現,就拍賣所得價款,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具體的執行措施涉及很多問題,在此無法一一說清,總之,法院會依案情決定是否執行拍賣並處理好拍賣過程中的很多問題。
3. 銀行要處置客戶房產,但房產已被保全,要怎麼處理
財產保全對已經抵押的物品是無效的,如果保全了這個房產,可以去法院申請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解除條件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3)已經貸款的房子被保全後怎麼辦擴展閱讀:
財產保全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 被保全的房產已被在銀行抵押怎麼辦
房產被保全期間肯定不能拿去銀行做抵押的! 你的房子現在產權還不太清晰,銀行是不給予抵押的 您的房子被判決後,然後從新過戶 去房管局備案後就能做抵押貸款了 想貸款最好抓緊時間
5. 開發商欠錢,房子被保全,我已經辦完按揭了,會受影響嗎
建議盡快辦理過戶。
被抵押房產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後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此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關法規規定,將抵押房地產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
在實踐中,有幾種合法交易模式:
1、發展商對抵押房逐步還款,逐步銷售。先還款,後銷售,保證出賣的商品房處在已解除抵押狀態。
2、目前通行做法是,開發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題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抵押人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出賣房屋的對應的款項,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塗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
3、買方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方、開發商和提供貸款(銀行)三方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帳戶,專門用以歸還房地產開發商所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辦理抵押塗銷。
4、買受人在購買房後,辦理了部分購房款按揭貸款,在貸款清償之前,買受人又將其房產再次轉讓的,原買受人在與次位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此項業務非所有銀行都有)。
6. 我由於欠別人錢,房子被法院保全了,房子是按揭房。下來我應該怎麼做
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六個月內遷出該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有相關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6)已經貸款的房子被保全後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7. 我們正在還貸的房子被銀行做財產保全,查封凍結賬戶了,房貸一直還著了
財產保全,是有法院的裁定書做出的訴訟行為,你還貸款沒有違約是一方面,至於保全,是涉及到其他人起訴你,通過法院提出的申請,你可以查詢一下:
一向銀行查詢是哪一法院的裁定,辦案單位人員。
二向相關辦案 單位,如法院找具體承辦法官查詢案件具體情況,應訴或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