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產品種類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結構化投資機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3、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1)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
2、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
3、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
4、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
5、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
6、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Ⅱ 資產支持證券屬於什麼類型的證券
也可以說是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分為廣義資產證券化和狹義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
1、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並上市的過程。
2、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使這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並且預計今後仍將穩定,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在此基礎上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進行發行的過程。
3、證券資產證券化:即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就是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4、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狹義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
股市就是資產證券化最好的說明。公司把價值轉換成股市股票,可以被人看到的價格,可以流通。
Ⅲ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Ⅳ 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如何交易
轉讓平台:大宗交易系統
轉讓時間:每交易日9:00-11:30,1:00-3:00
參與人:本所認可的會員和擁有本所可進行債券業務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開展該產品轉讓業務;投資者需通過證券公司營業部進入大宗交易,目前我所該業務不對個人投資者開放
轉讓方式:詢價交易。轉讓數量和價格由雙方自行商定。轉讓單位為手,1手等於10份,最低交易金額為100手及10萬元
清算交收: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非擔保DVP交收,錢券T+1交收,T+2可用
信息披露:本所外部網站-服務與支持-資產支持證券業務
Ⅳ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有哪些參與主體
您好,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有以下參與主體:
原始權益人
即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另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也可作為原始權益人轉讓信貸資產。
受託/管理機構
指信託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
託管機構
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資產/貸款服務機構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符合《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商業銀行。
中介服務機構
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
投資者
投資機構、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資產支持證券的定義是什麼
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4月20日發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11月7日發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證券。換言之,資產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託的信託收益權份額。信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卡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於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它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徵。
Ⅶ 資產支持證券起息時間和上市時間的區別
易商協會近日公告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且完成了首批發行,標志著資產支持票據(ABN)正式推出。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第一批發行的ABN 並沒有明確設置風險隔離,性質與設置應收賬款質押的一般信用債更加接近,即對於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並對發行人有追索權,因此債項評級一般會高於主體評級。但需要注意的是,設置了基礎資產現金流質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於應收賬款質押的債券,一方面要明確發行人是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礎資產比較多樣化,不僅限於應收賬款,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可能弱於應收賬款,在質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復雜一些,建議投資者對每支個券的實際的償債來源和投資者可追溯的權利范圍做更加細致的了解。第一批發行的ABN 都是私募產品,發行利率比同評級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們認為利差補償體現的主要是流動性風險,而不是信用差異,這一特徵與定向工具類似。由於ABN可以繞開凈資產40%的限制,且對主體發債資格的要求較低,所以發行人中城投類和房地產開發類會居多,但預計該市場的發展也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短期內對現有普通信用債產品的沖擊不大。此外,ABN 的發行人將部分未來現金流出售或質押給ABN 的債權人,可能導致發行人對原有一般公募債券償還能力的降低,進而對原有債券的信用資質和定價可能造成負面影響,這一點需要引起公募債券投資者的關注。
交易商協會近日公告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且完成了首批發行,標志著資產支持票據(ABN)正式推出。8 月3 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在其網站公告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指引」),即日起開始實行。8月6日,協會接受上海浦東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三家企業的資產支持票據注冊,總注冊額度25 億元。8月8日,交易商協會網站公布這三家發行人共25 億資產支持票據的發行結果,標志著新產品資產支持票據(ABN)的正式推出。
指引主要對ABN 以下要素進行了規范:
(1) 發行人限於非金融企業,基礎資產需權屬明確,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權利限制。根據指引規定,資產支持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
(2) 資產支持票據也採用注冊制,可選擇公募或私募方式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指引規定,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在交易商協會注冊,可選擇公開發行或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支持票據。
(3) 指引要求必須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資金用途和基礎資產及現金流情況,公募票據要求雙評級,並在指定網站公告披露信息。除了必須披露募集資金用途外,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還應披露以下信息:(一)資產支持票據的交易結構和基礎資產情況;(二)相關機構出具的現金流評估預測報告;(三)現金流評估預測偏差可能導致的投資風險;(四)在資產支持票據存續期內,定期披露基礎資產的運營報告。另外,公開發行的應當聘請兩傢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並且鼓勵對資產支持票據採用投資者付費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評級方式進行信用評級。而私募票據,指引中未作強制評級要求,相關信息披露可由買賣雙方在《定向發行協議》中自行約定。
(4) 指引要求發行文件中至少約定四個方面的投資者保護機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企業應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文件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一)債項評級下降的應對措施;(二)基礎資產現金流惡化或其它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等情況的應對措施;(三)資產支持票據發生違約後的債權保障及清償安排;(四)發生基礎資產權屬爭議時的解決機制。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包裝成易於出售的證券,其核心要素有兩個,一是有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二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有兩層含義:(1)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資產沒有追索權,出現信用惡化或破產都不會對證券投資者造成影響;(2)當資產池出現損失時,證券投資者的追索權也只限於資產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資產的賣方。證券化過程必須設計合理的風險隔離機制,才能確保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與資產原始所有人的風險無關,而只與基礎資產本身相關,即保證資產的「真實出售」。在實現「真實出售」的前提下,發行人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表外融資,突破企業融資規模的限制。而且如果確實能夠提供現金流更加穩定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且該現金流不受發起人自身信用狀況的影響,該證券化產品有可能獲得比發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
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根據指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設置合理的交易結構,不得損害股東、債權人利益。」「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現金流歸集和管理措施,對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有效控制,對資產支持票據的還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但如何設置合理的交易結構、如何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有效控制並實現風險收益的雙向隔離,指引中並未進行明確要求。按照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成熟經驗,發起人一般要將其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然後由SPV 創立以該現金流為支持的證券產品,再出售給投資者。而SPV 的主要功能正是在於隔離資產出售人和被出售資產之間的權利關系。SPV 可以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託(SPC)兩種形式,在我國現有公司法和破產法等法律體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隔離基本都是通過信託實現的。例如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取的就是這種形式,即將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資產,轉移給受託人所有,再由受託人發行相關證券化產品。而指引中並未強制要求設立SPV,或對其他風險隔離形式進行明確要求。
從媒體披露的第一批發行的ABN 基本情況看,並沒有明確設置風險隔離,性質與設置應收賬款質押的一般信用債更加接近,即對於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並對發行人有追索權,因此債項評級一般會高於主體評級。由於指引並未對風險隔離作出特別要求,我們估計實際推出的ABN 採用或不採用SPV 等風險隔離措施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未作充分的風險隔離,那麼當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以償債時,發行人很可能需要承擔後續的償債責任。從財新網報道的第一批發行的ABN基本條款以及我們了解的情況來看,這些債券都沒有設置明確的風險隔離措施,而且發行人都承諾當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時予以補償差額。另外,相關現金流需要匯入監管行監管的指定賬戶並設置質押,使得投資者對於該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
從這樣的交易安排來看,投資者主要依賴的還是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同時通過質押的方式享有對基礎資產的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和之前曾經發行過的應收賬款質押的企業債是非常類似的,債項評級一般會高於發行人的主體評級。
但需要注意的是,設置了基礎資產現金流質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於應收賬款質押的債券,一方面要明確發行人是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礎資產比較多樣化,不僅限於應收賬款,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可能弱於應收賬款,在質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復雜一些,建議投資者對每支個券的實際的償債來源和投資者可追溯的權利范圍做更加細致的了解。比如財新網披露寧波城建和南京公控ABN 的基礎資產分別是天然氣和自來水的收費權。這種收費權與以往多次發行過的應收賬款質押不太一樣,沒有一個合同明確地說明未來現金流的金額,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都要差一些,投資者需要充分加以考慮。根據物權法第223 條,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別中明確包含應收賬款,但收費權沒有明確指明,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其質押可能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規。而且根據第224 條,對於這類沒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同的收費權有可能需要到不同的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程序有可能會比一般的應收賬款質押復雜一些。對於之前未出現過的質物,建議投資者多關注一下發行文件對於質權生效條件和法律效力的說明。
第一批發行的ABN 都是私募產品,發行利率比同評級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們認為利差補償體現的主要是流動性風險,而不是信用差異,這一特徵與定向工具類似。根據交易商協會網站的披露,第一批發行的ABN 發行結果如表1 所示。可以看出盡管相關債券都做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質押,但發行利率都明顯高於主體評級甚至債項評級相同的公募中票,幅度大約在80-120bp。浦路橋主體評級AA,發行利率比AA 級中票高30-40bp,溢價幅度要明顯小一些,但據道瓊斯披露該ABN 獲得了AA+的債項評級,如果與AA+級中票相比,發行利率則高出了75bp。第一批發行的三支ABN 都是私募品種,初始投資人都不到5 家機構,未來交易流通雖然不限於初始投資人,但也只能在指定的定向投資人之間進行。而且為了保證債券的私募性質,定向投資人不可能超過200 個,這個流動性特徵與定向工具非常類似。我們估計定價高出的部分主要補償的是流動性風險和復雜交易的結構風險,而不是信用風險。從定向工具的定價來看,也比公募中票要高很多,AAA 級的一般至少要高40bp 以上,AA+級和AA 級就要高更多,而且個券差異很大。
Ⅷ 什麼是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是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
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於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他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徵,是固定收益證券當中的主要一種。
可以用作資產支持證券抵押品的資產分為兩類:現存的資產或應收款,將來發生的資產或應收款。前者稱為「現有資產的證券化」,後者稱為「將來現金流的證券化」。
(8)個人消費類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擴展閱讀:
發行交易: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過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礎資產的發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公司、抵押貸款公司、信用卡服務商、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
將貸款或應收款等資產出售給其附屬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實現有關資產信用與發起人信用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後由SPV將資產打包、評估分層(tranches)、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
信用評級等步驟後向投資者公募或私募發行,產品類型包括簡單的過手證券(和復雜的結構證券,如MBS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銀行、保險公司、貨幣市場基金、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和對沖基金等。
由於大多數資產支持證券的存續期限、償付結構、信用增級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場進行,主要通過電話雙邊報價、協議成交,因此除標准化程度較高的MBS外,其他類型的ABS一般流動性不足、價格透明度不高。
Ⅸ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涉及的主要法規及指引有哪些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俗稱「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法規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
(1)《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2)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等。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適用個人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適用機構投資者)》等。
(4)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布的《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試行)》,以及上述自律組織不定期更新的業務指南及相關大類基礎資產信息披露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