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已經在銀行抵押貸款,還可以做訴訟保全嗎
1、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是分為訴前、訴中和執行保全的,不同階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終止是不同的。
2、對於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是為止,在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終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決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終止的情況。
3、對於執行中採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到了執行階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對於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動產不得超過1年,不動產不得超過2年。申請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據上述規定,房產及車輛的保全期最長是2年。
4、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及車輛在訴訟中保全的,是沒有期限的,一直到訴訟結束,除非法院主動解除保全,這種情況一般是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法院就會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法院一般不會解除保全。在達成調解書後,財產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執行的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開始執行後,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
『貳』 有按揭貸款房子怎麼保全
應該先還完按揭吧。
『叄』 用有銀行貸款的房子可以擔保財產保全嗎
和法官溝通,看看法院接受不接受。有的法院只接受全款無貸款的房產做擔保。
實際上你可以找當地的有訴訟財產保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為你擔保,收費低,手續方便。
『肆』 對方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了 我還能進行訴訟保全嗎
可以做保全,但是到了執行階段,你這種一般債務肯定是排在後面受償的,最優先執行的債務是拖欠農民工等類似影響民生類的債務,其次到抵押債務,最後才到一般債務執行受償
『伍』 房產貸款還沒還清,我申請了財產保全,可怎麼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此規定,也就是說銀行的按揭房是可以用來作財產保全的,但是,若產權人斷供,將來銀行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買了房子先償還銀行剩餘的欠款,然後才輪到抵押權人。
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保全的擔保 《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產保全錯誤而產生的賠償,由人民法院負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當事人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的抵押。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和相應的實物,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一般為信用擔保,不用辦理抵押手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陸』 按揭貸款的房子,可以申請保全嗎
和法官溝通,看看法院接受不接受。有的法院只接受全款無貸款的房產做擔保。
實際上你可以找當地的有訴訟財產保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為你擔保,收費低,手續方便。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柒』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法院能否保全嗎
可以的,因為保全的是已交的部分。
『捌』 有貸款的房子明顯不夠保全的金額,還能保全其他財產嗎
可以的,保全以申請人請求的范圍為限,或者是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保全分為訴前保全與訴中保全。
訴前保全,也就是在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前申請保全,訴前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訴中保全,就是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法院決定。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保全的數額由申請人自行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過起訴的金額,無論保全多少都需要申請人自行提供擔保,應保全行為對對方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進行賠償。
『玖』 我想保全欠債人的房子,但他的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我還能保全嗎保全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可以申請保全,可以申請執行,有權在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扺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晌扺押人、質押人、留置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院在有關執行問題若干規定第40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9)房子有貸款還能保全嗎擴展閱讀:
案例:財產保全申請人能否優先執行受償
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楊某、劉某分別借款3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生意失敗,無錢歸還三人借款及利息。周某、楊某、劉某先後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償還借款。在起訴前,周某了解到李某有價值約50萬元房產一處,於是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也將李某的房產查封。
判決生效後,周某、楊某、劉某均向法院申請執行。周某以其申請了財產保全為由,主張對查封房產優先受償。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不能優先受償。
享有優先受償權須有法律明確規定,而與是否財產保全無直接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該條文規定財產保全與抵押權等競合時的處理原則,也進一步說明申請財產保全並不會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優先受償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財產保全對申請人創設了優先受償權,那麼在執行程序中將會存在多個優先受償權,必然造成權利沖突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