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每月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啊
以銀行貸款發放到開發商賬戶的日期為准。比如10月10日銀行將貸款發到開發商賬戶,即11月10日前,你需向銀行還款第一期。
Ⅱ 本來公積金貸款是每月幾號扣款九號沒有扣款13號才扣款錢會造成逾期嗎
如果你設置的是自動扣款,並且關聯的銀行卡里有足額現金的話,滯後了幾天才扣款,就不是你的問題,你不用擔心。
另外:雖說定的是每月的幾日扣款,但是都有最遲還款日,只要扣款或者還款不超過最遲還款日,都是正常還款,不是逾期。你也可以咨詢一下你的那個還款銀行,每個月的最遲還款日。
Ⅲ 公積金貸款每個月怎麼扣
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
1、一次性還款法:從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公積金余額,一次性歸還貸款。很多人退休後,採用這一方法還貸。還貸後,若還有貸款未還清,就對剩餘貸款本金和還款期限重新計算,確定以後每個月的月還款金額。
2、停止還貸若干月法:從公積金帳戶中提取余額,提前歸還貸款。提前還貸後,貸款人可以停止還貸若干月。(停止還貸的時間長短,根據提前歸還貸款的數額決定,不過不能超過12個月)停止還貸期結束後,貸款人須繼續按月還款。
3、逐月還款法:每月直接從公積金帳戶提取公積金還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足時,貸款人要及時補足還款金額。
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利息計算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Ⅳ 公積金貸款每個月是什麼時候開始扣費的
每個月的一號扣
Ⅳ 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是哪幾號交
住房公積金規定每月交納的時間是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公積金貸款必須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貸款時還在連續繳存著。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Ⅵ 誰曉得公積金貸款幾號扣款
放款的下個月就是開始第一期的還款,放款日就是每月的還款日。
Ⅶ 建行的公積金扣款都是在每月的什麼時候,請詳細說明一下
建行的公積金扣款在每月單位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確有困難的單位經過批准後可以補繳緩繳。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7)武漢公積金貸款每月幾號扣款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