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結婚後共同付月供算不算
物權法和婚姻法的規定:
1、婚前房產(為了方便理解,此處僅算房產)即是婚前財產,婚後房產屬共同財產;
2、婚前房產在婚後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婚前貸款房產,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款的,仍屬於婚前財產,但是如果離婚,另一方提供支付過貸款的證據的話,則可以要求對該部分進行補償。
看不明白則舉栗子:
A婚前買100W房子,貸款60W,房產證是A的名字,
之後馬上跟B結婚,婚後雙方共同還完貸款和利息共80W,之後因為感情不合起訴離婚。
離婚時房價漲到300W。
則B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一般判例如下:
1、房子屬於A的婚前財產,B無分割權利;
2、A依法補償B金額:B支付的貸款80W/2+房產增值[300W-(100W+80w-60w)]/2=130W
Ⅱ 婚前貸款的房子婚後出租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了一房,如果你在結婚之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那這個房子可以算作個人財產。反之不算。
另外,你結婚以後,那麼你的工資收入就是兩人的共同財產了。假如你對這個房子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如果你有額外的錢財(即不是你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然後用這筆錢來裝修房子,那可以算做是你自己的私有財產,反之不算。
Ⅲ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但房子租金高於月供
首付部分算婚前財產,共同還貸部分算共同財產,租金收入算共同財產
Ⅳ 女友婚前貸款買房,她媽出的首付,婚後我倆還貸,如果該房出租,租金怎麼處理比較合理
這個房子屬於你們的共有財產,並且產生的租金也屬於共有財產,因此可以按照每人的房屋佔比來分配租金
Ⅳ 婚前房產 婚後共同還貸,該房屋租金歸屬,如何處理比較公平
如果是婚後用她的工資收入還貸,按法律規定,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利益,你可以要求分割。要麼是依法這么主張,要麼要求讓對方母親還貸,出租利益歸對方,你也不享受房產利益。至於怎麼不傷感情談利益,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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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婚前單獨所有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Ⅶ 婚前買的一套小房子,租金可低月供,,婚後還是共同財產么
婚前買的一套小房子,租金可抵月供,婚後房子不是共同財產,仍然是個人財產。但租金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Ⅷ 婚前的按揭商鋪,一直是租金還貸款,婚後還是租金還貸款,請問婚後的還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該商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的還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Ⅸ 婚前貸款買房,出租足夠還貸款,離婚會被分隔嗎
您好。
婚前的首付部分屬於你自己個人,婚後還貸部分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支持分割的。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