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買房,我一人付首付款和月供,房產證上是寫我的名字,請問,這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前已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歸購房人所有、屬其個人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由擁有房屋一方以其個人財產將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貸款的一半補償返還給另一方,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其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應屬其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先以房子的價值補償歸還該款,雙方再對房屋進行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方名下
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轉化為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但可以考慮一方對房屋取得貢獻較大,適當多分。
四、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屬其個人財產。另一方的購房出資,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仍屬其個人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由擁有房屋一方補償返還給另一方支付的購房出資款以及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貸款的一半,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五、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
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
六、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
該增值收益歸共同所有,屬共同財產。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七、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
若非借貸,即為贈與。若產權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有,父母無權對房屋主張所有權。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前辦理的,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為贈與其本人子女,房屋歸其子女所有;產權證在婚後辦理,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其本人子女的,視為贈與雙方,房屋歸雙方所有。
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並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該房屋歸雙方所有,屬雙方共同財產。無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的名下,房屋所有權人都是夫妻雙方。
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離婚時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離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屬共同財產;若離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歸一方所有,屬其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按揭貸款,也屬其個人債務。取得房屋一方有義務補償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
十、夫妻共有房屋的價值及歸屬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附:如果 希望房子沒有老婆的 份,最好把貸款還完了。還可以借款還貸,然後債務還可以和老婆共同還,老婆還不能打你房子的主意。呵呵,中國的男人很好很強大;中國的法律很好很強大
❷ 婚前共同買房,共同貸款,首府雙方各付一半,月供一方付,房子產權如何分配
你房子的狀況是網上已備案,未辦理產權證的狀況;。
你可以去當地房管局查下該房子的檔案。
看是否是共同所有的。
房子產權的劃分不是按照誰交的首付、誰還月供。是看房管局的備案情況
❸ 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貸款購房 實際一方負擔月供 房屋如何分割
戀愛期間財產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那麼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繫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隻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製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繫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繫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准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共同出遊時的甜蜜、放鬆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遊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簡訊、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❹ 雙方付首付買房貸款另一方取走還算是雙方付的嗎
算啊,除非你提供證據,對方明確拿走的錢是付首付買房的錢,或者提供轉帳證明,數額剛好是對方繳的錢,但後面這個肯定要走法律,這是婚前的說法,如果是婚後,那不用扯了,算對方一半
❺ 你願意買房一方付首付,然後兩個人一起供房子嗎
只要兩人結婚是因為愛情。那麼,和另一半一起供房子簡直是一件「這還用說?」的事情。
可倘若你對「是否要和男朋友一起供房子」有所猶豫,你現在該做的,不是去算計物質上的得失利弊,而應該反觀你們的感情。這會出現兩種情況:
1. 如果你們確實愛得深,就應該忽略世俗的條件,別說一起付供房子了,裸婚也沒什麼。
2. 如果兩人的愛情還沒到那地步,就會受到世俗的條件的影響。此時的解決辦法是和男友好好溝通。這樣會有兩種結果:(1)兩人談攏,皆大歡喜。(2)兩人談崩,剛好一拍兩散,放過彼此,各自去找更好的愛情。
經濟獨立,追求自己的愛情與生活,就是女性獨立的標志。根據58同城、安居客發布《2019年職場女性就業安居報告》顯示,24.7%女性是自己獨立買房的,37.1%的女性在和老公(男友)一起供房子。只有4.4%的女性覺得房子應該由男方獨立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