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出資大部分房款,並用已婚女兒的名義貸款購房,怎樣才能變更成父母自己的名字
好復雜,現在的社會信任危機啊。
1.所作公證類型不對,做出資比例公證即可
2.現在社會保障制度逐漸健全,不用太過擔心,不過有個房產確實能安心點
3.等貸款還清可以添加
4.這個得咨詢律師
5.確實共同分配。立遺囑並公證,父母為唯一繼承人即可。
6.不收費的律師不是好律師,呵呵
Ⅱ 子女公積金貸款買房,由父母出資,如今子女想獨占房產,怎麼辦
首付是父母出資的話,算贈與金錢。因為房產證的名字是子女的、公積金貸款按揭是子女的名義,房產一定是子女的。如果你想反悔,可以索要贈與的現金,不能索要房產份額。
Ⅲ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以女兒名義貸款,但首付和還貸都是父母,這屬於婚後還是婚前財產
婚後女方家長以女兒的名義買房貸款,那麼這個房產屬於女兒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屬於女兒婚後財產,應該是以女方家長的名字買房,就不是女兒的婚後財產。
Ⅳ 父母出資給女兒交的首付,共同還貸款,父母不還貸款了,女兒怎麼辦
你好,父母出資給女兒交的首付,共同歸還貸款,如果父母不還貸款的情況下,女兒只能自己歸還貸款,畢竟父母年齡大了,女兒應該自己承擔還款的義務。
Ⅳ 父母出資給女兒買了經適房,貸款的名份是女兒的,但還款是父母的錢,每月都由母親的帳上轉到女兒的帳上還
就看結婚後誰來還款,母親轉賬還款,那就跟男方辦毛錢關系沒有,因為是婚前財產,也有購房日期,又是由母親帳轉賬還款的,這個都證據。要是婚後夫妻共同還款,那離婚就得適當給男方一點,畢竟婚後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款的呀!
Ⅵ 如何認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償還購房貸款行為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從審判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1)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由父母繳納部分出資款。
其中第(1)種情形屬於典型的贈與行為,根據上述第7條之規定,該不動產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2)種情形,也可規避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
Ⅶ 父母出資按揭給女兒買房,名字是女兒的,每月月供都是父母在繳納,女兒現在要賣房子,父母不同意
在法律層面上,房產證上名字是誰的房子就是誰的,父母出資的這種情況屬於贈與,即便有手續贈與的行為也是不支持返還的,法律也不保護贈與後的返還。但你女兒不顧親情一定要賣的,父母可以申請退還你們給她的購房資金和一部分利息 。
不過,同時有法律條款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父母可以撤銷贈與:
一是,你女兒嚴重侵害你們,
二是,你女兒對你們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是,你們和你女兒有沒有簽訂贈與合同,如果有但你女兒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你們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為一年,從你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面三個原因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女兒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你們可以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同時提醒,父母最好用發律師函的方式行使該權利,這樣更有利於舉證。
Ⅷ 父母想以女兒名義貸款買房,房產證上登記母親和女兒名字,但女兒已婚
你好:只要父母不用女兒償還貸款就可以。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