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 分為四種情形解決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情況如下
1、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這種情況下,房產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共同還貸並取得房產證的。
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 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的。
此情形下,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 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㈡ 在婚內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例】孫男和李女結婚後以雙方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款為66萬元,雙方共同支付了16萬元的首付款,餘款50萬元通過夫妻共貸的方式向銀行做了按揭貸款。三年後房產市值升值到90萬元,倆人已向銀行還款10萬元(含提前還款部分),即貸款余額為40萬元。此時倆人面臨離婚。孫男由於在外地工作,故表示可以不要房產,但對李女提出的按購買價給予其補償的方案堅決反對。李女目前實際居住該房屋並希望取得該房產,但又表示無力按房產市值給予孫男相應補償款。因雙方僵持不下,孫男擔心李女私自轉賣房產,打算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對該房產申請財產保全。問:該套房產應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首先,李女提出的補償方案是沒有依據的。該套房產作為夫妻財產分割時,應將房屋的增值額部分計算在內,即應按房產市值90萬元而不是原購買價66萬元予以分割,否則對另一方而言是顯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物權的基本原理。 其次,孫男的顧慮也是沒有必要的。由於該套房產是以雙方的名義購買,因此,房屋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和頒發的房產證上都會明確記載該套房產屬於倆人共同所有。未經孫男出具書面同意,李女是無法將房屋出售的。即使李女將房屋轉賣他人,房屋行政主管機關也是不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況且,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產辦理過戶手續還需要取得銀行的同意。因此,孫男申請對該房產進行財產保全是沒有必要的,否則白白浪費了一筆保全費用。 再次,該套房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按照房產市值90萬元減去債務40萬元後,根據財產的凈值50萬元,由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25萬元的經濟補償,並承擔剩餘全部債務。 最後,由於孫男不願意要房產,而李女又難以負擔補償款和剩餘債務,因此雙方可以協商將房產予以出賣,在還完剩餘債務後雙方再就剩餘價款予以分割。比如,房產出售所得為92萬元,則還完銀行剩餘債務40萬元的余額為52萬元,此時每人可分得26萬元。 【律師提醒】未還完貸款的按揭房屋出售時,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房價款的方式有三種。其一是由買受人一次性付款。為了保證買受人的資金安全,買受人可將房價款打入共管帳戶,在中介公司的監管下先由出賣人還完剩餘貸款,然後塗銷抵押登記後,即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其二是由買受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付款。此方式類似於出賣人購買開發商的預售商品房時的按揭付款。此種方式需要中介機構配合先向銀行為買受人提供階段性保證,在貸款銀行向買受人發放貸款並打入出賣人的帳戶後,出賣人歸還銀行的貸款余額,塗銷抵押登記並將房產過戶到買受人名下,然後買受人再就該房產為其貸款銀行設定抵押,之後中介機構解除擔保,全部交易結束。其三是由買受人通過轉按揭的方式付款。買受人必須向出賣人的貸款銀行提出轉按揭的申請,在取得銀行同意轉按揭和同意房產過戶的書面證明後,買賣雙方即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時買受人需向出賣人支付雙方議定的房價款(扣除轉按揭的部分),並承擔出賣人的貸款余額。轉按揭的實質是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體變更,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目前在沈陽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還不多見。
㈢ 夫妻貸款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傳統的房屋賣買方式受到較大沖擊而日趨縮萎,取而代之的銀行按揭貸款買房成為新的購房趨勢,並日漸盛行。這對現代社會的消費及生活所產生的積極意義與便利是不容抹殺,但有時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並且這一問題出現比率程上升趨勢。但由於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的滯後性導致在婚姻及其相關規定的法條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該條件的法律條文,因此在出現較多的類似這類問題時,有很多的律師的觀點,總結起來主要是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按揭貸款購房中首付款數額或是首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較小,而共同還貸款的比例較大,並且是為夫妻以後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個人所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共同共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這三個觀點當中第三種觀點占絕對主流。 首先,第一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在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此觀點明顯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因此是錯誤的。 第二種觀點,看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也是有問題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國民法理論上「共同共有」分為三類,一類是夫妻共同共有;二類是家庭共同共有;三類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種觀點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現么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是一致的。其具體詳論在下面的第三種觀點的論述當中,在這里不再贅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現的問題,因為「一般共同共有」是與「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並列的一種共有方式,換句話說,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麼在夫妻之間的關繫上,無非只有兩種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個人所有。因此第二種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從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細推敲起來是大有問題的。第三種觀點劃分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點是婚姻成立時的節點。這種分法並沒有錯,但只是沒有考慮到婚姻法與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而導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時的節點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謂的共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如果所有權在沒有轉讓、贈與、放棄、繼承、國家強制變更、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割或改變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不能改變財產所有權形式。也就是說第三種觀點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 本人認為,要想正確解決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產財分割的問題,首先要解決好如下幾個法律關系,第一,夫妻財產關系;第二,買房時,買賣法律關系;第三,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借貸法律關系及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如要正確確認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最主要的是解決第二第三種法律關系。先看買房時法律關系及其履行結果,在買房時買受人與出賣人往往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有些人就認為從合同簽訂或是首付款交付時至到按揭貸款還清時,是房屋所有權形成過程,因此會出現所謂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論斷。其實我們把《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又叫《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開來,一步步剖析就會一目瞭然。首先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受人又與銀行簽訂《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是:買受人向銀行申請首付款以外的餘款的貸款。銀行核實通過後,將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額資金,直接給付給出賣人,並同時辦理房產的抵押手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再看《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在銀行將按揭貸款額給付出賣人時,買受人的義務就履行完畢(即全額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即是買受人所有。在此基礎上,如果買受人是未婚即是個人財產,買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還畢,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就是債務法律關系。那麼如果買受人結婚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在履行當中,那麼就算是婚前債務婚後用共同產財償還的情況,因此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還債的部份,應補償給婚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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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㈤ 夫妻婚後共同購買按揭房怎麼分割
首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雙方都不想要房屋的,可以拍賣房屋,分割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