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同詐騙和普通欠款法院判先還哪個
1、民事賠償優先於刑事處罰。《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都是民事賠償,則是有擔保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
2、合同詐騙和普通欠款法院不會並案處理的,而是分案審理。由於我國不實行個人破產制度,也沒有規定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優先於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故實踐中是哪個賠償法院先做出判決,就先執行哪個判決(執行時有擔保的債權人可主張優先權)。
3、你這種情況,建議還是先盡快起訴,爭取法院早日判決。
❷ 法院已經判決拍賣償還債務的房子,未還完的銀行貸款應由誰償還
你好,對於銀行貸款需要由貸款人償還,貸款人如無力償還,對抵押物房產進行處置,銀行享有抵押權,享有優先權。
❸ 如果法院對借款人做出判決時,借款人還不還款,會有怎麼樣的後果
如果法院裁定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劃撥、凍結借款人的財產以償還債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4、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3)法院判決先還貸款還是個人欠款擴展閱讀
欠錢不還,法院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中記錄借款人的失信信息,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❹ 法院判決後,個人債務無法償還,會怎麼處理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對於無力償還或有能力而拒不償還,《民法通則》對此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❺ 法院判決的欠款,還是不還
分情況處理:1、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在法院判決書的上訴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的計算方法:國內案件,自被告收到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必須提交書面的上訴狀。上訴狀直接提交給上級法院或一審判決法院都可以。2、如果對判決結果無異議,則建議履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因此,自履行期滿後,利息是加倍計算的!3、對於被告履行能力不足、或者暫時沒錢的,提供個處理案件的小技巧:到執行局直接說明情況,要求執行局出面作原告的工作,商定執行和解協議,例如放棄或減免部分利息,又如延長履行期限或者約定分期履行等。一般有執行和解協議的,依新協議不會再計算加倍利息的,可以解燃眉之急。現在法院執行壓力都比較大,被執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又往往非常多,很多也不是真正的老賴,所以通常都會組織雙方商定執行和解協議,是缺乏履行能力或者暫時沒錢的被執行人的救命稻草。
❻ 法院已判決對方歸還我借款。請問我可否申請法院優先強制執行有這個優先權的規定嗎
這樣的事情多了,再資不抵債的時候,就看誰先起訴了,誰先起訴就確定了優先獲得欠款,這個時候當你發現被告有財產的時候應該立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告知法院,被告財產的在哪裡,立即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❼ 債務人銀行有貸款,法院會判決先還誰的錢
債務人銀行有貸款,法院會判決先還債務的。
房產可以申請保全拍賣。
先保全,等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可以拍賣房產
拍賣款先還銀行,剩餘部分還你
還不完的可以要求執行其他財產
❽ 欠款人不還錢,申請強制執行後,欠款人銀行有貸款,是先還銀行再還個人嗎還是先還個人。
在抵押物有較充足抵押價值情況下,輪候查封是可以的,但優先受償權屬於辦了抵押登記並且還在抵押有效期的貸款銀行,其它的債權人是輪候,就是人家要不完再給你一點兒。強制執行是暫時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