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一起貸款買房,離婚後會不會雙方共同承擔
1、對於提問的回答。
這個要看離婚時關於此房是否參與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如果參與了,那麼雙方就應在離婚時約定(或者法院判決)關於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和債務的承擔,離婚後按約定(或判決)執行就可以。
如果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參與分配,那麼離婚後雙方將承擔結婚前貸款時的同樣義務。
2、關於補充提問的回答:
如果是婚後(不是婚前!)雙方一起貸款買房,房產證無論是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女方不要房子,但並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提到這條而且以後也沒有就此另外協商或者訴訟的話,女方需要繼續承擔貸款時的同樣義務。
這是因為銀行貸款的還款義務在貸款人發生法定變化前(比如協議離婚並辦理有關該房歸屬變動手續),貸款人應繼續承擔還款義務的。
『貳』 離婚了共同債務,房屋貸款如何認定
可以約定房產的歸屬,剩餘部分的貸款由該房產的所有人自行承擔。
『叄』 夫妻離婚的話,原來的房屋商業貸款還款責任怎麼劃分
1、「夫妻離婚的話,原來的房屋商業貸款還款責任怎麼劃分?」:
(1)夫妻之間在離婚後如果承擔還貸責任(如果離婚就不是「夫妻」了,為敘述方便,暫且這樣說),由夫、妻協商確定。
(2)但是:商業房貸如果變更還款人:不僅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的,還必須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才行。
2、「告訴我《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法律條文?」:
(1)《民法通則》關於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不是十分明確,已經被《合同法》基本被《合同法》相關規定取代。所以:你應參考的應是《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關於你的補充:
(1)看來你們對財產和債務無法協商一致,只能起訴到法院離婚了。
(2)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決時: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共同債務也應一人一半。她要全部財產卻讓你承擔債務的想法,很難得到支持。
『肆』 夫妻離婚前做了房產抵押貸款,離婚債務問題怎麼處理老公願意承擔一切債務
您好,離婚後債務是由夫妻共同承擔的。
當然你和你老公可以約定債務由他一個人承擔,但是這個約定只對你們兩個有效力,對外你們要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可以找你要求還款也可以找你老公要,你償還以後可以根據你和你老公之間的約定再向你老公追償。除非,債權人知道並且同意你和你老公的債務承擔協議,那你就不用再承擔債務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伍』 婚前貸款婚後一起還貸,離婚時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以結婚日期為基準日。之前的都是各規各的,之後的都是共同財產。但法律同時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是:女方的錢如果是借父母的,能出示證據,這個錢是必須還得;如果是父母給的錢,那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就算是白給了。不過,這個很難界定了。所以,目前女方算是吃虧了,沒辦法,法律上不予支持。但考慮到女方還款數額較大,可以調節解決,男方不接受調解,就沒辦法了。建議男方主動把女方父母的錢還上,做人要厚道,至於夫妻共同按揭還款,自己看情況吧,法律站在男方這邊的
目前有這樣的案例,到網上查下
另附法律條文:
一、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陸』 老公拿他婚前的房子婚後以單身的名義貸款!離婚後屬於共同債務嗎
首先需要搞清楚這一筆貸款是否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否則,屬於個人的債務。
『柒』 離婚前我用房產作抵押向銀行貸了一筆錢,離婚後還需她還貸嗎
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雙方平均承擔。當然,離婚時如果對此處理,由男方承擔,那麼就不需要女方承擔。
『捌』 離婚時未到期的住房貸款算是共同債務嗎
在按揭購房中存在三方當事人:購房者、開發商、銀行。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屬於買賣關系,購房者和銀行之間屬於借貸關系。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銀行償還貸款,屬於購房人與銀行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欠款的一方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認為,該司法解釋所稱的「房屋」應當是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婚前按揭房」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訴訟中無需法院進行分割,因此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宜判決的情形。另外,因購房而產生的貸款也是屬於一方的婚前債務,因此,法院判決確認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並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玖』 離婚前房子與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的離婚後這么辦
共同抵押屬於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屬於共同房產可以分割。協商或者訴訟到法院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