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貸款和媳婦有關系嗎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擔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面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說,當丈夫簽了網貸,如果妻子能夠證明此網貸並沒有用於日常生活開銷,而是丈夫自己用於自身消費,或者賭博等,妻子是沒有還款的義務的,這筆網貸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貳』 如何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借款屬於個人債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叄』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若未經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會有責任嗎
夫妻雙方關系存在期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即使是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辦了小額貸款,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需要用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你認為不應當承擔,他未經你的同意買彩票中了500萬大獎,他認為是自己的,如果不分給你你會同意嗎。這是一個道理。
『肆』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外面借了錢,後另一方申請離婚,在財產分割時,借款怎麼處理
因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還貸
『伍』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個體經營的需要,以一方的名義的貸款,屬於共同債務嗎
屬於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陸』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法院會判定為共同債務嗎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用於家庭生活為標准。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柒』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借款怎麼算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捌』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私自借款怎樣認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原則上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屬於個人債務的。
認定的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