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如果你們有財產公證的話,那婚前財產是不需要索賠的,如果沒有的話,那你們如果協議離婚,所有的財產可以由你們自由決定分配,如果不是協議離婚的話那就是財產對半分了~
⑵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新婚姻法》規定: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⑶ 婚後買房,只用男方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男方出錢買房,除非能證明是婚前財產購買,否則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⑷ 婚後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子是屬於夫妻共有嗎
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⑸ 結婚後另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算不算二套
算的。
二套房認定標准:
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詳解:過去只「認貸」,這種情況不算二套房,但現在加了「認房」,雖然沒有貸過款,但只要是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詳解: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雖然貸款買的房產出售以後,家庭名下已沒有任何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再申請房貸也會被算做二套房;
婚前一方曾貸款購房,婚後以另一方名義申請貸款購房,但兩人戶口沒有在一起 詳解:夫妻雙方結婚後雖然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過結婚登記。現在,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而結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單身證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一方再申請貸款購房。
⑹ 婚後兩人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就必須寫夫妻兩人名字嗎
婚後夫妻公積金貸款購房,房產證上必須寫貸款人的名字,同時也可以添加配偶的名字,也可以不添加,但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⑺ 婚後男方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配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公積金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所以就算離婚也是可以分的一半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算夫妻擴展閱讀
案例:
汪女士和章先生結婚後在北京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於章先生經濟上比較困難,30萬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為汪女士不具有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故房產證辦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現在汪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認為,雖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記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個人財產出資對對方的贈與,所以涉案房屋按雙方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婚後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後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⑻ 用一方公積金貸款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讀者問:我與吳某是大學同學,畢業後我進了國家事業單位,他進了一家外資企業。婚後不久,我們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一處76平方米的小兩居住房,產權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為了少繳納一點利息,就用我的公積金辦理了貸款,貸款期限為30年。後來,他在我們結婚第7年和同事玩起了辦公室戀情,甚至發展到同居的地步。我決定與他離婚。請問,這套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解答:你作為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享有住房公積金福利,從表面上看,住房公積金是你的個人財產。實際上《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各種福利性收入、補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更加明確: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你用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取得的房子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不過,根據《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遭遇背叛的你對離婚沒有過錯,可以要求取得房子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產權作為損害賠償。只要你能證明吳某和別人同居,他做了錯事還想平分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