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
婚後一方借款是否由雙方共同償還,還要看具體情況。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既不存在舉債合意,又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沒有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法院依據案件已查明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只能個人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㈡ 關於婚後雙方共同繳納貸款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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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可否一人承擔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
㈣ 夫妻貸款屬於共同責任嗎離婚後要如何分配責任
貸款對於大家來說已經不陌生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接觸比較多的便是房貸和車貸,但是除了這類貸款還有其他大大小小的貸款。夫妻貸款當然屬於共同責任,需要一起去承擔,即使是離婚後也需要共同的去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婚後財產也包括貸款兩個人在婚後的貸款屬於兩個人的共同的貸款,只需要一起去面對和承擔的。夫妻一旦結婚就是一體的,誰也無法拋棄誰,利益都是放在一起的。只要貸款是用在了家庭上,大家都是用得上的就需要兩個人的一起還錢,不能說是其中一方的事情。
離婚也需要體面,不要讓兩個人帶著仇恨離開,屬於雙方的共同貸款主動地承擔就好了。兩個人走到離婚也是兩個人導致的,不要在最後的時候還埋怨對方,這樣會讓婚姻徹底的變得不美好。不管對方是多麼的差勁,都應該為婚姻畫上句號。
㈤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方法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的存款屬於共同財產,而相應的借款或者貸款屬於共同的債務,倆人離婚後,婚前的借款或者貸款還要兩人共同償還,如果你前夫不履行還款義務,你可以把他起訴到人民法院,來強制執行,這樣才能保證你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㈥ 夫妻共同貸款男方承擔協議怎麼寫
在貨款時,在協議上簽上男方的名字就可以啦。
㈦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方法
既然是共同貸款,共同債務共同償還,離婚不脫離償還債務。
一、哪些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於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