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案例簡介】 張某與 孫女士結婚後,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而以個人名義向朋友李某借款5萬元,之後,張某與孫女士協議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由張某承擔。之後,因張某生意失敗,遲遲未能歸還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張某和孫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爭議焦點】 庭審中,孫女士答辯稱,其在與張某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由張某獨自承擔,因此,其對此債務不再具有償還的義務。 【律師分析】 張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盡管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承擔做出了約定,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請求償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因此,本案中,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對外不發生效力,李某以張某和孫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無不當,張某與孫女士對此債務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孫女士履行了償還義務,其仍然有權基於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張某主張要求歸還。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孫某與張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⑵ 離婚後,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您好,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需要
注意
的是,夫妻間的財產約定需由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那麼,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怎麼承擔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他們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證明以上兩種情況的,就算是個人所負的債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而由夫妻共同償還。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夫妻中非借款一方對借款方的借款行為根本不知情或者所借款項根本不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豈不是很不公平嗎?針對這個問題實踐中也有這么認為的,對外即對債權人仍然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對夫妻關系內部,則由借款一方舉證證明,所借款項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義務,如果借款一方無法證明,那麼在夫妻關系內部則由借款一方來承擔最終的還款責任,即非借款一方對外承擔償還責任後還可向借款一方追償。該觀點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⑶ 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在銀行貸款,離婚後怎麼辦
共同債務共同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3)夫妻離婚後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貸款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⑷ 夫妻一方貸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按期還款,離婚後貸款方不繼續還款了,對方還承擔連帶責任嗎
這個問題主要是看貸款是個人貸款還是夫妻共同貸款或家庭貸款,而且貸款時另一方是否知曉,貸款是否有用於家庭共同開支或使用。如果完全是個人貸款行為且另一方不知道也未用於家庭開支,則屬於個人債務。否則,就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協議的,按協議承擔;如果沒有協議的,即使離婚後,也依然應該是共同償還。畢竟,債務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⑸ 離婚後婚姻期間貸款問題
夫妻關系保持期間,婚後添置所有物品都是婚姻共同財產,當然所有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當一方沒有能力或者故意不償還貸款,銀行可以根據當時出具的貸款日期,要求婚姻的另一方繼續償還貸款,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所以,這個車的貸款,首先男方應該出具書面形式的償還與女方的無關協議,再就是到貸款銀行,更證夫妻關系,上面的離婚協議,應當帶到法院,在法院蓋章報備,
⑹ 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 離婚協議上簽了由一方償還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