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雙方貸款後一方死亡,貸款還不上怎麼辦
千方百計的應當歸還,如果是房貸,可以考慮退房、變賣。
⑵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子,丈夫去世,房子怎麼過戶給子女
丈夫去世後,妻子可以出售夫妻共同房產,不過,產權過戶手續需要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一、丈夫去世後,丈夫的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二、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可以明確產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先將屬於妻子的那一部分產權分割給妻子,丈夫的那部分產權屬於遺產,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照法定程序繼承。三、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四、如果妻子想將房產出售,則需要丈夫遺產的全部合法繼承人全部到場共同產權變更手續,放棄繼承的繼承人需要簽屬放棄繼承遺產的承諾書。
⑶ 丈夫貸款死了 妻子不還 妻子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貸的款,妻子有連帶還款的義務,如果妻子有錢不還可以去法院訴其還款,如果沒錢去法院訴了也執行不了。
⑷ 丈夫貸款沒還去世了妻子沒簽字改嫁了貸款怎麼辦
這個情況你說的不太詳細 看看是不是共同財產 是貸款的房子還是就是錢 如果房子夫妻一起居住 積食一個人名字也是共同還貸 日子不還就把房子轉賣 如果是現金貸 是不是用於生活開銷 具體那種如果實在不懂咨詢下律師
⑸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在還貸期間丈夫不幸去世,但是房產證上只寫了丈夫的名字,這種情況房子怎麼過到妻子名下
如果房子是丈夫的名字,但是由於丈夫去世,根據繼承法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妻子是這套房產最大份額的繼承人,可以讓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到公證處將這套房產做繼承公證後,拿著公證書,到房管局可以做過戶手續,把房子可以做到妻子名下。
⑹ 丈夫因病去世,債務如何處理
按法律規定,如果丈夫因病去世,去世之後,如果有配偶的話,其配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沒有配偶的話,由繼承其遺產的人在繼承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其遺產的話,繼承人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6)如果夫妻倆貸款丈夫過世了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債由誰來還,通常人們會認為應該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來償還,其實這都不對,法律是不支持父債子還或者子債父還的。
夫妻一方死亡後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無論是債權人也好,死亡債務人配偶也好,當遇到死者留下的債務問題時候,建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不過用哪種方式解決都好,事情知道該債務是屬於什麼類型的債務,該向誰主張都是對雙方有好處,因為遇到債務數額較大時,雙方往往會發生爭執,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建議當事人可以找個夫妻共同債務專業的律師咨詢,涉及訴訟的話就更應該有專業的律師介入。
⑺ 夫妻雙方貸款,主借款人去世,另一方無力償還,怎麼辦
第一還款人就是他的財產繼承人,如果可以證明繼承人未繼承到財產,則繼承人有權拒絕還款。 第二就是由擔保人還款。 第三執行借款人的財產,如果不夠,則執行擔保人的財產。這個需要法律途徑。
夫妻雙方,銀行貸款\銀行\去世
第一還款人就是他的財產繼承人,如果可以證明繼承人未繼承到財產,則繼承人有權拒絕還款。 第二就是由擔保人還款。 第三執行借款人的財產,如果不夠,則執行擔保人的財產。這個需要法律途徑。
⑻ 丈夫去世了,債該不該還法律上對此如何規定
丈夫去世了,債該不該還?這是不能一概而論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⑼ 夫妻雙方給當事人做貸款擔保,丈夫去世妻子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擔保法》和《婚姻法》的范疇。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均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並且夫妻雙方均在擔保合同中明確作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即使丈夫去世,妻子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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