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定期存單是指借款人為辦理質押貸款而委託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款行)申請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
單位定期存單只能以質押貸款為目的開立和使用。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時,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金融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開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開立、使用單位定期存單的管理。
第四條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借款人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除按其他有關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戶證實書,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開戶證實書;
(二)存款人委託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
開戶證實書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應同時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為質押貸款目的而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
第六條 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一並提交給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和確認書。
貸款人經審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委託書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第七條 存款行收到貸款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後,應認真審查開戶證實書是否真實,存款人與本行是否存在真實的存款關系,以及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申請書上的預留印鑒或提供的密碼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時預留的印鑒或密碼一致。必要時,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實有關情況。
第八條 存款行經過審查認為開戶證實書證明的存款屬實的,應保留開戶證實書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並在收到貸款人的有關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開具單位定期存單。
存款行不得開具沒有存款關系的虛假單位定期存單或與真實存款情況不一致的單位定期存單。
第九條 存款行在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同時,應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確認後認為存單內容真實的,應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確認書應由存款行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與單位定期存單一並遞交給貸款人。
第十條 存款行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的內容包括:
(一)單位定期存單所載開立機構、戶名、賬號、存款數額、存單號碼、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實准確;
(二)借款人提供的預留印鑒或密碼是否一致;
(三)需要確認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存款行經過審查,發現開戶證實書所載事項與賬戶記載不符的,不得開具單位定期存單,並及時告知貸款人,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第十二條 經確認後的單位定期存單用於貸款質押時,其質押的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確認數額的90%.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人不得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作為貸款的擔保。
第十四條 貸款人對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預留印鑒和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丟失、毀損或泄密的,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訂立質押條款的,質押條款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單位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賬戶、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存款行是否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了確認;
(六)單位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質押合同應當由出質人和貸款人簽章。簽章為其法定代表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質押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款項。
第十九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約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二十條 存款行應對其開具並經過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登記備查,並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材料。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被退回時,也應及時登記注銷。 第二十一條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退還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單位定期存單後,應將開戶證實書退還貸款人並由貸款人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法定方式處分單位定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貸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條 有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和出質人可以協議以單位定期存單兌現或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處分單位定期存單。以單位定期存單兌現時,貸款人應向存款行提交單位定期存單和其與出質人的協議。
單位定期存單處分所得不足償付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款項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另行追償;償還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款項後有剩餘的,其超出部分應當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押存單期限先於貸款期限屆滿的,貸款人可以提前兌現存單,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款項提前清償借款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提存的具體辦法由各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貸款期限先於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履行其債務的,貸款人可以繼續保管定期存單,在存單期限屆滿時兌現用於抵償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經與出質人協商一致,貸款人提前兌現或提前支取的,應向存款行提供單位定期存單、質押合同、需要提前兌現或提前支取的有關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於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項下的款項在質押期間被司法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的,貸款人應當在處分此定期存款時優先受償。
第二十八條 用於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在質押期間丟失,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並申請掛失;單位定期存單毀損的,貸款人應持有關證明申請補辦。
質押期間,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申請掛失時,應向存款行提交掛失申請書,並提供貸款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掛失生效,原單位定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作為出質資產。
第三十條 出質人合並、分立或債權債務發生變更時,貸款人仍然擁有單位定期存單所代表的質權。 第三十一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單位定期存單或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存款行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存款行不按本規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向存款行退回單位定期存單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質押貸款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際結算和融資活動中需用單位定期存單作質押擔保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公布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Ⅱ 公司可以抵押嗎
可以的只要滿足股權抵押的相應條件。
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份)向貸款人借款,只要貸款人許可,不需滿足特殊的條件。一般來講,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借款人與出質人不同的,出質人應當是出質股權的合法所有者,有權將股權出質。
公司股份可以質押,不能抵押。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當然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公司抵押貸款是指作為借款人,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動產作為抵押物,以獲得銀行的貸款的方式。一般需要以下的文件辦理抵押貸款:
1、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
2、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
3、公司適當的營業額。具體文件要求,還要根據每個銀行的抵押貸款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股鉛敗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信指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滑激配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Ⅲ 公司貸款需要抵押物嗎
一、企業貸款是否需要抵押擔保
企業貸款並不是必須要抵押擔保,可以辦理企業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物,不需要擔保。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如何判斷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以下情況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1)主體違法
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
抵押財產是法律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
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Ⅳ 股票如何抵押貸款
可以通過以下流程辦理:提交和審核資料、進行貸款評估、簽訂合同、辦理出質等級
、獲得貸款並償還本息
貸款機構在審核資料真實性後,需要對借款人的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同意授信的管理辦法,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來確定是否貸款給借款人,以及抵押貸款的額度。
拓展資料
股票質押貸款(英文名稱:Stock collateral loans)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銀行為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提供股票質押貸款。借款人以自營證券作質押擔保,質押物為按規定可用於質押的流通A股、證券投資基金券及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可以向銀行當地分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包括: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任高級管理人員與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經營穩健,與我行合作良好;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