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經夫妻雙方同意貸款給當事人算犯法嗎
從你這么簡單的一句話里,看不出來有犯法的情況。
為啥貸款給當事人要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呢?沒這個必要。貸款只要借方與貸方即可達成,無論哪一方都不要求是夫妻啊?
Ⅱ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若未經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會有責任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也會有責任共同償還借款。
因為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Ⅲ 夫妻一方貸款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會負連代責任嗎
要看是什麼貸款。小額消費貸款,銀行不會在意配偶是否知情或同意。購房抵押貸款,銀行審批時很看重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家庭贍養人口及總收入等情況。已婚的,一定會讓配偶到場並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表示知情與同意。18年前遇到個案例:男人向工商銀行抵押貸款買了一處房產,夫妻兩人住進去了。過後,該男人不還按揭款,並躲開了。銀行上門沒遇見本人,則要求他妻子配合繼續履約還款。她推說不知情(男人借款買的房),以此逃避責任。銀行人當場警告她,即便算你過去不知情,現在給你出示了材料,你該知情了。銀行要處理這房了,既然不知情,是無關人員,請即刻搬離該房屋。沒過幾天,他家就乖乖地還款了。從此往後,該銀行就修訂了貸款制度,強調在借款合同上必須有夫妻雙方的簽字,且當場對簽字過程照相,留下記錄存檔。後來其他的銀行也陸續這么跟進了。
Ⅳ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從銀行貸款對方有義務償還嗎
您好,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單方到場是無法通過正常手續辦理貸款的!
Ⅳ 夫妻一方未經同意代款購房,離婚後需要還貸款嗎
夫妻一方未經同意代款購房,離婚後肯定需要還貸款
Ⅵ 銀行未經本人同意以本人信息為夫妻另一方貸款所欠貸款用還嗎
,銀行未經本人同意以本人信息為夫妻另一方貸款所欠貸款用還喲。
Ⅶ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Ⅷ 未經配偶同意,借款給他人,借款違法嗎
1、借款給他人是合法有效的,不違法。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Ⅸ 法律問題:夫妻其中一方未經雙方同意,私自貸款買的車,這個車的歸屬權以及還款在離婚後,如何歸屬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機動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產生的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可參考以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